我是刚接触到新制度经济学的,是通过周的录音,在城市社会学课程论文中部分用到了关于这方面的一些知识 ,还请大家指正哪里用的不对,谢谢。
“现在谈到马路是用于行人和行车的,但是马路产生的原因真的是行人或者行车吗?这恐怕很难说,行人或者行车的目的是什么?我不能推断原始的原因,但是至少对于我来说恐怕还是主要是为了买,而不是为走路而走路。只是给人的印象是马路是用于行人、行车的,“马路”当初是叫“路”吗?在很多农村大路两旁往往有小商贩,你能说他们侵犯了你的路权吗?不仅不会,行人反而会说他们的存在方便了自己。现在行人多了,商贩看到在一些马路两旁做生意有利可图,于是也就越聚越多,道路显得窄了。商贩要经营的权利,但是行人要行路的权利,他们就都在争夺这一块未被充分界定的租金,互不相让,于是一些交通事故、暴力事件也就产生了,个人的理性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这时政府出来管理,当权者规定路是用于行车的,行人的,而不允许用于做买卖,路人的利益或许得到了满足,当权者把租金转到了行人、行车者这边。当然商贩们是不会相让的,况且他们中的很多人得生存,肯定会和路人争夺这块租金,于是政府就采取了一些措施赶走那些商贩,但是又支付不了足够的成本,拿走全部的路权,于是商贩们就会来争夺这一块路权或者叫做租金,你来我就退,你退我再来占道经营。事实上这些流动商贩中有些就是在童卫路没有改造前路边的一些固定摊点,后来因为拆迁分到了一个不好的摊位,就没要,做起了流动生意。在很多的情况下,政府规定的权利安排与实际上的权利安排是不一致的,这不一致之间就是“公共域”,引起了双方争夺这块公共域的租金。
当然三号门外还有其它的形式,即缴纳了一定费用的流动摊点和一些下岗职工的摊点,虽然这些表面上看起来是管理层主动做出的选择,允许其这样做,例如南京市工商局04年2月29日宣布,为鼓励农民创业,他们将不再要求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同时获得登记“豁免权”的,还有在农村合法经营的流动性小商小贩。这意味着,南京今后不再以“无照经营”查处小商小贩。但是针对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直接影响交通、影响市容的情况仍将进行治理。但实际上这些都可以看作是管理层与这些类型的流动摊点之间相互“协商”的结果,现在允许一定类型的流动摊贩经营,虽然还附带了限制条件即不得影响市容、妨碍交通,但是无疑是承认了这些小贩获得了部分租金,相对于以前是大大的进步。租金在行人、行车者与小贩之间得到了比以前更为公平、有效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