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小国实行弱的IPR保护对于全球的研发影响不大,但如果大部分国家均实行弱的IPR保护(但它很可能是均衡),则会明显地抑制产品研发(类似于柠檬市场)。可以从IPR对市场规模的影响,进而对研发以及全球经济的影响,一些微观数据显示,严格的IPR可以明显地促进研发,如Acemoglu and Linn (2004)发现医药市场扩大1%,可以引致4%-7%新医药产品流入。
一种可能的方法是实行IPR歧视,如专利保护期限在LDCs具有更低的保护期限,但这不能防止因此而形成的套利行为,如平行贸易,或阻止的成本异常高昂。
如果这种合作存在合作剩余,通过一定的再分配有望实现这种合作。如发达国家通过直接转移(援助),或降低贸易关税,将部分IPR收益返还LDCs。Goh and Olivier (2003)进一步讨论了关税与IPR政策的相似性。
Diwan and Rodrik (1991)讨论了全球最优的IPR保护,即存在一个全球机构来协调各国的IPR保护,如果这个计划者具有利他倾向,他会赋予南方国家更多的权重,但这些权重会随着南方国家特殊需求而降低,而南方国家为了从北方国家获取满足其特殊需求的产品,需要具有强的IPR保护,但现实中存在一个悖论,即最为重要的物品更容易出现IPR的政府违约,进而降低研发这些物品的激励。
另外,可以进一步考察弱的IPR是否能为该国带来静态的高效。作者认为它在很在程度上会被MNEs的策略性行为抵消。如Smith (1999)的实证表明美国的企业会减少对IPR较弱的国家专利产品的出口;同时弱的IPR保护会引起MNEs对外投资的影响,从数据到结构层面,它会使企业更多地转向分销,而非更具有技术含量的生产与研发(Lee and Mansfield ,1996),并减少对该国的许可生产(Yang and Maskus ,1998; Smarzynska,2002)。
最后,对于补贴,最具有说服力的论证还属于寻租理论,而非政府为了改善国民的福利。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植还有可能带来贫富差距,如这些产业通常是高技术密集型的,对于技术工人的需求远超过非技术工人,这是美国最近三十年来贫富差距不断增大的重要原因。Beaudry and Green (2003)的研究表明,德国并没有选择重点发展信息产业,而选择一些传统的资本密集型产业,虽然它并没有经历象美国上世纪90年代的经济繁荣,但它避免了明显的贫富差距扩大及真实工资的停滞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