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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治理是企业和政府治理的基础
 
【经济日报╱社论】2010.06.22 02:51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678303.shtml
 
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教授威廉森(Oliver Williamson)应本报邀请,今天将在台中举行的大师论坛开讲。威廉森教授获得经济学界桂冠,在于其对交易成本理论的发扬光大,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贡献,使得我们对公司规模、政府组织,乃至于法律制度的理解与掌握,有更为深远的影响。
 
威廉森教授这次获奖的理由,是其对「经济治理」(economic governance)的贡献。他的理论认为,市场与公司组织,都是一种经济治理结构,也各有其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与限制。依据交易成本理论,当买卖双方能够平顺无障碍的达成协议、订定契约时,市场或许为最有效率的经济治理结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契约的达成,通常须面对如决策者理性的不足、信息的欠缺与不对称、环境的复杂多变及契约的执行与监督成本等障碍,而这些交易成本,往往在交易对象有限的场合特别明显。于是,在具备这些条件时,若能将需要的交易整合在一个公司内,将会是一种能够降低成本、较有效率的治理结构。
由此,威氏进而提出分析公司范围的理论。亦即一个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进行垂直整合,而又在何种情况下应透过市场交易来满足需求。在此一理论推导下,公司垂直整合的决定,是受到交易的复杂度与资产的特殊性(asset specificity)二者的影响。简言之,当交易环境越复杂且难以预测(例如需要长期、多次重复交易),及资产投资越特殊(例如厂房设备仅可用于满足特定对象交易需要)时,垂直整合的需求与效益也就愈高。在威廉森的理论指引下,许多实证研究都证明了其理论的正确性;更具体说,后续实证研究证明了不当的公司规模与并购决策,长期而言将影响公司的获利乃至于存续。
 
除了作为垂直整合决策的论理基础外,威廉森的理论有着更为广泛的意涵。其中一个就是企业融资决策。当一个企业面对融资需求时,对发行公司债或新股等筹资方式的决定,其实与资产的特殊性也有直接关连:当一个企业的资产愈不具特殊性时,较适合以公司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相反的,具有强烈特殊性资产的企业,或许发行新股才是正确的融资决策。
 
其次,威氏经济治理的分析,也影响了竞争法制上对事业垂直整合的看法。在威廉森提出公司界线理论之前,竞争法理论多认为一个公司进行垂直整合,主要目的乃在于强化其市场力量,因而必须受到高度管制。但随着威氏理论的发展,现代竞争法理论已接受垂直整合是强化经济效益的行为。我国公平交易法第12条规定,若事业的结合对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的不利益者,不得禁止其结合,正是威氏理论的具体实践。
其实,威氏理论的应用,远超过前述对公司决策与竞争法理论的完备。例如个人不断充实工作所需的能量与专精,也可透过强化本身人力资产的特殊性,提高公司维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意愿。同样的,其理论亦可用来检视政府组织的范围界线,甚至做为政府施政的规范准则。例如在光纤宽带网络等基础建设投资的场合,由于业者面对的未来市场环境复杂且难以预测,而投资的资产又过于特殊化,则倘若业者无法于事前明确了解政府管制措施的方向与内涵,则结果可能是为避免被投资套牢,而选择不投资,或投资量低于整体社会期待。
 
台湾的企业与政府决策,很多时候靠的是直觉与经验。希望威廉森这次的到访,能够带给我们更多的理性启示,与经济制度上的治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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