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在中国,在“反回潮”和“批林批孔”的声浪中,我们正努力探讨“集体”经济是否应当被彻底革除其存在的权利。在西方,经济学家努力探讨“集体”经济在历史上以及在当代社会中是否有效率。 作为一种所有制形式,我们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社会学告诉我们,生产关系的经济效率密切地依赖于它所嵌入的那种社会的基本特征。土地的集体占有,作为生产关系,它所嵌入的那些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所谓“原始公社”——来自共同文化传统的人群,尚未分化为“有机个体”,面对共同的生存问题,结成涂尔干所论的“机械团契”。在这些机械社会里,当“共同的生存问题”格外突出且格外紧迫时,最有效率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实行“军事共产主义”。一般而言,当共同的生存问题开始分化为较多方向上的生存问题且变得不那么紧迫时,经济史学家们发现,至少在印度的一些地方,存在着有效率的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之有效率,仍必须以产权关系的比较清晰的界定为前提。只不过,这里的清晰界定,不是基于现代社会的契约关系,而是基于历史远为悠久的古代社会的血缘关系。对包括夏威夷群岛在内的许多地区的人类学田野研究表明,年长者的社会功能之一,是向其他人提供关于各项产权的合法性的论证——这些论证往往涉及复杂的婚姻关系及由此而生的血缘关系的复杂性。例如,在夏威夷,人们的阶级由他们从最初的神那里继承的“玛纳”(mana)的比例决定。年长者是记忆的人格化,所以,他们的论证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中国社会学家在当代所作的田野研究表明,在许多地区,特定“个体”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接纳到特定“集体”里,仍然密切地依赖于该特定集体内部的最具权威的人们对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论证与确认。也因此,一些出嫁几十年的女子,得以继续分享她们在“娘家”的集体所有制的权利。而一些移民本地多年的“客家”男人,却仍难以获得他们在本地集体所有制里的全部权益。 由于它所嵌入的社会的家族性质和血缘特征,集体所有制应当被看做一种“前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也因此,这种所有制关系在资本主义导向的社会中,很难保持它或许曾经保持过的与追求效率的经济活动的相容性。 能够提供与追求效率的经济活动的相容性的,无需论证,是今天被称为“私有制”的那种社会关系。私有制的社会学特征在于,个体的“身份”(identities)不再依赖于或逐渐摆脱了他与其他个体之间的血缘关系,转而依赖于个体能够在全体个体所达成的共识的基础上“占有”的那些财产——如哲学家詹姆士(WilliamJames)所论,“我”与“我的”几乎就是一回事。 尽管在经济学里,我们能够证明基于私有制的经济活动是有效率的而且可以有稳定的均衡格局。可是在经济学推演其结论的最初假设——即它与其他学科的交界处,我们知道,就上述关于私有制的经济学论证而言,这些论证的有效性取决于社会全体成员关于个体“占有”的财产能够在何种程度上达成共识。不承认这一点,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从私有制社会,突然之间,可以发生“剥夺有产者”的社会革命并把以往的均衡格局带入所谓的“公有制”社会。 这里报道的广东惠州大亚湾地区东联村2800余名“新移民”,或许还包括岩前村的一共6000余名“新移民”,无法分享当地集体所有制成员们的土地权益,正凸现了“集体”的困境。 集体之所以陷入困境,首先在于:传统宗法社会的逐渐瓦解极大地增加了人们确认相互之间血缘关系的费用。因此,集体所有制逐渐成为一种难以界定的从而丧失了清晰性的产权关系。注意,这里所说的“清晰”的产权关系,是指社会成员关于这一关系所达成的共识的清晰性,不是指法律界定的清晰性。对于经济效率而言,后者从来就不是必要条件。 其次,如果我们试图深究宗法社会瓦解的理由的话,我们意识到,国家权力向着基层的乡土中国的极大扩展,或许是导致“绅权”没落的重要因素。不过,或许比国家权力更根本的颠覆力量,来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最后,对于任何一位认真思考过中国命运的当代中国人来说,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他喜欢韦伯所指的来自西方社会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多大程度上,他不能融入这一激烈竞争和充分异化的经济;在多大程度上,他试图改造社会,引入新的中国元素,让世界变得更好些——诸如此类的问题,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今天可以做什么。
[背景] 大亚湾地区的“农业移民”□ 本刊记者 卢彦铮/文 “我们是农民,却没有土地。我们是什么身份,没有说法。”38岁的村妇赖秀琼敢怒敢言。 在户籍上,赖秀琼是广东惠州市惠阳县霞涌镇东联村(行政村)下属的社背村(自然村)的农民。2001年之前,赖在社背村耕种10亩菜地,日子安稳。这一切在中海壳牌石化项目在当地征地建设后,发生了根本变化—— 2001年8月,这一规模宏大的能源项目在惠州大亚湾地区的岩前村和东联村两个村征地4.27平方公里,动迁6000多村民。被拿走安身立命的土地后,赖秀琼和另外2800多名东联村村民发现,国家的各项动迁补偿与他们无缘——原因是,他们是“农业移民”。习惯上,他们被称为新村民。 8月3日上午8时许,“新村民”赖秀琼便与同村和邻村的其他10位村民一起,守候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书记李秀峰的办公室门口。这是两年来,他们多次上访“讨公道”的继续。 “原居民有的待遇我们都没有!”面对征地补偿政策是否区分新老村民标准,表示一切“按法律办事”的父母官李秀峰,迟迟不能正面回应。而这场已经完成两年的动迁,却正令赖秀琼这些在当地生活生产超过13年,并已经入籍的农民“新村民”,自认为“贱民”和“难民”。 据《财经》了解,这些来自四省12县的新村民,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陆续来到大亚湾地区。当时,这里地广人稀,农业税费压力沉重,大量土地抛荒。当地政府和村委会便广发邀请贴,鼓励外地农民迁入,耕种土地,承担缴纳国家税费义务。新村民们对《财经》说,当时的村干部曾口头承诺,移民入户,申请购买宅基地后,与原居民“一视同仁”。而2800多新村民也在1991年前后,将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出,入户东联,并分别“外插”进当地的六个村民小组,成为这些农村集体经济体的成员。 “如果一切按章办事,是没有问题的。”面对记者,43岁的“新村民”聂丽生说。 聂春节后辞去了深圳市鹏运国际旅行社司机的职位,回到了目前户籍所在的东联,全力投入,与赖秀琼等人为争取新村民权益而奔走。他们所指的“章”,便是被当地农民称为“十号文件”的《中海壳牌石化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这份2001年3月19日出台的指导性文件,详细规定了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助、拆迁补助、生活补助以及搬家费等动迁补偿标准。对被补偿者个人身份做出的限定,是2000年10月28日以前在征地拆迁区内有正式户口、合法宅基地,或有正式户口、合法住房,还包括出嫁后户口仍在原住地并在当地谋生的人员,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以及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如果按此标准,则新老村民在应被补偿的土地权益上并无区别。但实际上,落实给老村民的约每人10000元的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保障征地后生活的约每人20平方米回拨地等,新村民都一无所获。在多次上访国土部门后,新村民拿到了每户约200元的自留地青苗费,但像赖秀琼这样的种植专业户,则至今未获得补偿。 屡次被新村民投诉的东联村委,则以新村民没有与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为由,否定了新村民的土地权益。而这一理由,在“十号文件”的第27条中,也被作为可否获得每人3000元建房补助费的条件。正因此,这部分补偿费用,新村民也不曾获得。 “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不是农民的错。”正在协助新村民廖健平行政起诉大亚湾管委会的胡炳光律师说。尽管新村民人数已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半,原来的村委会也曾许诺为新村民办理土地承包手续,但在当时“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规定下,在法律上难以对土地承包做出调整。而大亚湾地区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辟为开发区,不断征地,也影响了当地耕地承包权的调整。 事实上,在1988年之后,东联村的耕地绝大部分已经由新村民耕种,但他们的境况却犹如“代农”。新村民并没有直接从村经济合作社获得土地承包权,而是向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原村民“租用”土地,双方以口头协议形式规定权责。租耕者原本承担相应的农业税费,1993年当地因征地而取消农业税后,租耕者则直接向原村民每年缴交每亩100斤稻谷的“租金”。 “新村民户口迁入大亚湾,在原籍已经失去土地承包权,又在迁入地失去土地承包权,现在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又处于‘贱民’和‘难民’的地位待遇,简直是雪上加霜。”曾在大亚湾地区检察系统工作过10年的胡炳光,对于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作为补偿前提不以为然。 实际上,在动迁开始前的2000年底,区别新旧村民的工作就已经开始了。东联村委在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悄悄进行了一次分家,将原本分插在六个村民小组的新村民单独划分出来,成立四个新的村民小组。这样,在名义上,这些村民就不在被征用土地的六个村民小组中,因此不享有相应的权益。东联村委会主任黄吉新甚至在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让外来者侵占原村民几百年的“祖业”。 原属社背村的聂丽生和赖秀琼,如今成了有800多人的“婆窝村”村民。他们所属的村民小组和其他三个新成立的村民小组都获得东联村委会和大亚湾政府的承认,拥有公章,然而存在三年之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依然没有备案,村民户口也不能更改。这使事情变得滑稽:在法律上,这些村民仍是被征地的“社背村”的一员。 老村民把集体土地当成祖业,新村民变成没有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两年多,既无补偿,也无安置的新村民,许多人家生活艰难。不少人家用不起煤气,又在房前或者楼顶支起土炉,烧水自用。 “我们没听说过农民没有土地,没想到自己就成了没有土地的农民!” 女儿已经失学的赖秀琼和他的乡亲们问,“我们到底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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