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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请教一个问题:

在新的2号准则下,财政部在财会【2009】15号文下要求:“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

一般理解呢就是,分红用预期投资收益率,传统险用中债登记公司的750天平均收益率。

那么对于分红主险+重疾提前给付附险(发生重疾后提前给付,附加险保额小于主险保额;附加险条款规定,重疾发生后主险保额等量减小,同时给付后主险不分红)的产品,附加险用预期投资收益率还是债券平均收益率呢?

我是这么理解的,附件险的保险利益中包括主险分红的减少部分,这部分是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是不是应该用预期收益率呢?

补充一下:

主险责任(主险的条款并未提及重疾提前附加险):
1)未来死亡给付(基于00-03生命表,不考虑重疾发生率)
2)未来退保支出(基于00-03生命表,不考虑重疾发生率)
3)未来红利支出(基于00-03生命表,不考虑重疾发生率)

附加险责任(附加险的条款指出:重疾发生后,主险的保额减少同时之后不分红)
1)重疾提前给付
2)附加险未来的退保支出
3)重疾提前给付后主险基本保额的减少
4)重疾提前给付后主险分红的减少

最后一部分的附件险责任对应的未来保险利益就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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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30 15:57:31
为啥没人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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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30 16:19:42
个人观点:2号准则中反复强调的一个概念就是“保险合同”,如果认分红主险和重疾提前给付附险同属于一个不可分割的一个统一的保险合同的一部分的话,那就应该使用分红险的参数。
如果认为二者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合同的话问题就比较复杂啦:如果主险和附加险能够清晰的分拆的话,我认为主险应该使用分红险折现率;尽管附加险会影响到主险的保额和分红但是附件本身的责任并未受到分红的影响因此应当适用非分红险折现率。
一家之言,欢迎拍砖和讨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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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30 16:46:10
3# golddust

对这种主险分红险加附加提前给付重疾,国内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定价的时候就按一个险种来定,然后再拆成2部分。第二种是作为2个产品,但附险的定价中要减去主险被提前给付掉的保单价值。
不过个人看法,这种东西本身就是1个产品,只不过因为保监会对险种分类的限制而硬生生的分成2个产品,所以应该都按主险的评估方法和假设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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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 09:35:54
我理解 在 规划现金流 的时候可以把4)重疾提前给付后主险分红的减少 放到主险的现金流中,这样就不会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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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 10:27:21
qihaipeng 发表于 2010-6-30 16:46
3# golddust

对这种主险分红险加附加提前给付重疾,国内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定价的时候就按一个险种来定,然后再拆成2部分。第二种是作为2个产品,但附险的定价中要减去主险被提前给付掉的保单价值。
不过个人看法,这种东西本身就是1个产品,只不过因为保监会对险种分类的限制而硬生生的分成2个产品,所以应该都按主险的评估方法和假设来做。
同意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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