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且作为制度经济学问题:
我将问题转化为经济制度与政府力量
在一个复杂的大众社会里,由于内在制度不能排除所有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一般都采用外在制度,用集体性、政治性的方式制定和执行规则。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常常要与他以后可能再也见不到面的陌生人打交道,这是许多非正式惩罚如以牙还牙、名誉损失等在防止机会主义行为时是无效的。在这样的社会中,囚徒困境就不可避免了。所以要支持人们的合作行为,由政府等第三方制定正式规则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根据制度经济学,集体性、政治性的规则制定和规则执行具有以下优点:
1、既有的习俗和习惯很有可能意义含糊,没有得到清晰的阐述,也没亚被足够广泛地理解。而外在制度可能更易于被认识,从而节约人们的信息成本。
2、共同体成员根据内在规则进行自发的裁决有可能是任意的,可能带有很大的偏见和倾向性。为了限制任意行和偏向性,共同体的领导人,其声誉系于“公正”的得失,会被选为裁判者。
3、当必须执行裁判时,可能会发现,像羞耻或自发的共同体行动那样的非正式惩罚很难令人满意——只要想一下发自极端愤怒的情绪化行为,诸如暴民统治、私刑或自发地逐出共同体就可以了。
4、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们允许人们做出可靠的契约承诺。在某些环境中,需要有第三方来使契约具有可信赖性,而当政府机构变成这样的第三方时,就能运用这种正式执行的武器。
5、集体行动优于私人行动的第四个方面源于“囚徒困境”。合作常常是有利的,但它往往需要借助以政府为后盾的制度而得到强化,以变得充分可靠。如果能有一个作为第三方的政府支持化解囚徒困境的交易,往往会使这种合作承诺变得更可信赖。
6、由政府建立和执行规则的另一个密切相关的理由是“搭便车”问题。搭便车是指信息成本或排他成本高得不可能阻止他人从一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上获益。[
7、关于政府为什么涉足制度的设计和推行,文献中给出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公地悲剧”。公地悲剧出现于共同拥有的资源由众多人使用的情境之中。其中,每一个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该公共资源时都能获益,但如果所有的人都如此行事,就会出现资源遭破坏的灾难性局面。
8、解释外在制度和集体行动在某些情景中更可取的另一个理由不得不涉及这样一个事实,即内在制度在发挥作用时往往要依靠歧视和排外。实际上,内在制度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对外部人和内部人有所区别,只有这样,实施排挤的惩罚措施才可行。(注:引自《政府的制度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