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R&D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深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上市公司2007-2008年的R&D信息披露普遍程度、披露方式以及披露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结果发现,新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的R&D信息披露状况有了明显改进,但仍然存在着披露比例不高、披露方式不规范等问题。在分析问题成因的基础上,提出改进R&D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RAD费用,信息披露,新会计准则
一、引言
研究和开发活动(research&development,简称R&D)是构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主要途径,是推动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因此,企业对R&D的投入越来越大。企业R&D信息的高质量披露,可以向信息使用者传递企业科技创新的实力和未来发展的潜力,有效提升企业价值。实证研究也表明,R&D信息披露具有较强的价值相关性(Jeffrey&Mindy,Aboody&Lev)。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信息使用者对R&D信息披露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理论界对R&D信息披露问题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2006年,我国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研发投入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但从目前国内的研究来看,对R&D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于2006年新准则实施之前,对新准则实施之后的披露状况及其改善程度等问题没有系统深入的剖析。此外,以往的研究仅仅关注R&D信息披露比例或出处一个方面,缺乏其他诸如行业分布特点、规范化程度等方面的研究。基于此,对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的R&D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改进披露质量的建议。
二、上市公司R&D费用信息披露现状
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以2007-2008年深市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并剔除缺失一年以上(含)年度报告或ST、退市、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R&D费用披露比例分析
根据薛云奎等人对上交所1995-1999年上市公司年报的查阅,没有发现一家公司披露了R&D数据。此后,梁莱歆和熊艳对深市上市公司2000-2003年的R&D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研究,发现披露了R&D费用的公司数占样本总数的比例分别为8.35%、15.73%、17.16%和14.07%;侯晓红和干巧对沪市上市公司2000-2006年的R&D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研究,发现各年的披露比例分别为8.74%、10.68%、13.71%、15.90%、17.20%、19.18%和20.19%。可见,2000年以后企业才逐渐开始重视R&D信息的披露,并在一定程度上对R&D信息进行了自愿披露。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笔者对2007-2008年深市上市公司的R&D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2007年R&D信息披露比例为29.36%,2008年B&D信息披露比例为32.53%,相比2007年提高了3.17%,披露比例增长率为10.97%(3.17%÷29.36%)(见表1)。由此可见,新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的R&D信息披露情况有所改善,披露比例逐年提高。

(二)上市公司R&D费用披露行业分布特点分析
研发活动对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意义,不同行业的R&D信息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性也不相同。相对于传统企业而言,电子、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更新速度快,市场竞争激烈,必须持续进行研发才能保持核心竞争力,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信息披露质量对信息使用者的意义更大。王小荣和卜伟对2002-2006年深、沪两市高新技术类上市公司R&D的投入情况进行了研究,发现信息技术、医药生物、电子等行业的研发投入强度比其他行业高。对分行业研发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的分析发现(见表1):信息技术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生化等行业对研发信息披露比较重视,披露比例相对较大,2007年和2008年均大于样本平均数,其中,信息技术业2008年的披露比例高达57.53%,但是食品业、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研发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未进行披露。从全部高新技术行业角度看,2007年和2008年的披露比例高于47%,与2005年的24.5%相比,披露比例显著提高(胡立新和齐帅星)。
(三)上市公司R&D费用披露出处分布特点分析
上市公司的R&D经费支出主要披露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开发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中,在其他科目中披露的不多。由表2可见,大部分上市公司仍将R&D经费支出额列示于“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项目下,2007年的比例为61.02%,但2008年的比例降为42.19%。新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因此,列示于“开发支出”项目下的比例呈显著上升趋势,2007年为25.99%,2008年为45.70%,2008年上升了19.71%。由此可见,新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对R&D支出披露出处的选择逐步规范化。

(四)上市公司R&D费用披露规范化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并且《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企业应将当期未结转为无形资产的资本化的研发支出数,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开发支出”项目下。从是否遵循会计准则披露要求(简称规范披露、不规范披露)来看,上市公司2008年整体披露比例虽然较2007年略有上升(见表1),但是进行规范化披露的比例并未增长,反而略有下降,2007年进行规范化披露的公司占所有披露了研发费用公司的比例为32.00%,2008年为29.95%(见表3),由此可以发现,对R&D信息进行规范化披露的公司较少,仅占所有披露了研发费用公司数的30%左右,说明上市公司研发费用披露的规范化程度有待加强。

(五)上市公司R&D费用披露强度分析
研发投入强度是指R&D投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所占比重,是衡量R&D绩效的重要指标,其较好地考虑了各企业间的个体差异,具有很强的可比性。侯晓红和干巧对沪市上市公司2000-2006年R&D的投入强度进行了研究,发现各年均值分别为0.92%、0.99%、0.93%、0.96%、1.11%、0.98%和0.99%。笔者对2007-2008年深市上市公司的R&D投入强度进行了统计,结果分别为1.79%和2.29%(见表4),说明我国上市公司逐步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对研发越来越重视。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即使没有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企业也具有自愿向资本市场进行核心能力信息披露的动机,从而向外界展示其竞争优势。因此提出假设:研发投入强度较高的企业,更倾向于规范披露研发信息。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对该假设进行检验:
LogitSit=β0+β1Intenit+β2Techit+εit
其中:LogitS为被解释变量,指企业规范化披露的程度,亦为虚拟变量,规范披露为1,不规范披露为0;Inten为解释变量,指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即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Tech为控制变量,指企业技术资产占无形资产的比重;ε为随机扰动项。
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Inten和Tech的Wald检验概率P(Sig.)小于显著性水平α(0.05),说明它们与LogitS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见表5)。模型的Nagelkerke R2为0.292,说明非本文研究内容的因素对研发披露的规范程度有影响,但这并不影响模型的正确性。

三、上市公司R&D费用披露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新准则颁布后R&D费用信息披露现状的全面分析可知,我国上市公司的R&D费用披露状况虽然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一)R&D费用披露程度普遍偏低
企业R&D投入与绩效是企业乃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推进器。信息使用者主要是通过披露的R&D信息及其变化趋势,来预测和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然而,从表1可以看出,深市上市公司2007年的R&D信息披露比例为29.36%,2008年为32.53%,说明上市公司不披露R&D信息的情况仍然很严重,不披露比例约为70%。这一问题将直接导致会计信息有用性的降低,并进一步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准确性。
(二)R&D支出信息披露方式不统一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开发支出”科目中披露R&D支出资本化数,在“管理费用”中披露R&D支出费用化数。然而,调查结果显示,企业对“开发支出”科目使用程度普遍不高,对披露科目的选择比较随意(见表2)。其次,50%左右的企业选择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科目中披露R&D信息,而该科目反映的是对当期研发投入的实际现金支出,对于有些项目,如使用相关资产价值的摊销等内容,就不能包含进来,使得在该项目下所披露的数额不能全面反映研发费用的全部开支。再次,部分披露了R&D信息的企业,科目披露的内容不明确,一些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中,仅简单说明包含了研发费用,但没有具体数额;在“预提费用”、“专项应付款”等科目中,仅提及期初期末数,而没有当期增减变动数;还有些企业同时在多个科目中披露研发费用,数额不等而又未加以说明。这些不明确的披露内容,无法给信息使用者提供明确清晰的R&D支出信息,增加了阅读理解的难度。
(三)R&D支出资本化、费用化划分比例较低,金额不明确
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将研发活动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应进行有条件的资本化。对2007-2008的年报进行分析,发现在所有披露了研发费用的公司中,仅有32%、29.95%的公司明确披露了开发阶段支出中资本化、费用化的金额。其中,部分企业虽然披露了开发阶段资本化、费用化的金额,却没有披露研究阶段计入损益的研发支出金额,或者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计入损益的研发支出未加区分,导致信息使用者据此无法判断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披露内容不具体、不完整
从披露的R&D支出数据看,2007年和2008年进行规范披露的企业的研发支出平均值分别为10512.58万元和113000.80万元,未进行规范披露的企业的研发支出分别为2014.10万元和1275.68万元。可见,规范披露的企业的研发支出数远远大于不规范披露的企业的研发支出数(见表3)。究其原因,规范披露的企业对研发项目的会计核算较准确,其研发费用包含了所有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而不规范披露的企业对研发活动的重视程度较低,简化了核算方法,例如,相关资产折旧、摊销等间接费用没有对研发部门进行分配,从而包含较少的内容。另外,大多数企业只披露了研发支出数额,对于研发资金来源,是政府投入还是企业自主投入等;对于应用于何种研究,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还是开发研究;以及对于项目的应用前景,研发进展情况、研发支出构成、项目前景预测等非财务信息,均少有提及。
(五)对R&D投入不够重视
国际上一般认为,企业研发费用占到企业销售收入的2%才能维持生存,达到销售收入的5%才具有竞争力。从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R&D投入强度数据看,仅有少数企业的R&D投入强度超过2%(见表4),投入强度达到5%的更是凤毛麟角,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对R&D投入普遍不够重视,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还有待提高。另外,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研发投入强度与企业R&D信息的规范披露有显著联系(见表5),其中,对R&D投入不重视、R&D投入强度较小的企业更倾向于不规范披露研发信息。
四、改进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R&D信息是评价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预测企业发展前景的重要依据。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R&D信息披露质量并不理想,究其原因,首先是制度约束不足,监管部门对研发费用信息披露还没有强制性规定。其次是会计准则操作性较低,对于具体的标准,例如,开发阶段资本化、费用化的划分,很难界定。再次是研发信息容易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了经营安全和稳定性,企业也不愿意过多披露相关信息。最后是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不足,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动机不足,披露成本过高等也导致上市公司不愿意披露R&D信息。为了改善R&D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效性,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制度,增强约束性
通过查阅1994-2007年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其对研发支出信息披露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虽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一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等对研发信息的披露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但仅限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因此,监管部门应完善研发信息单独披露制度,并对研发费用的披露作出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要求企业对如下信息进行全面、充分的披露:研发资金来源、研发投入状况、具体项目名称、投入金额、累积投入金额、项目进展程度、各项目应用前景、预期经济效益及其实现方式等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
(二)增强会计准则的操作性
会计准则应根据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及企业研发的整体情况不断完善,增强操作性。首先,会计准则应明确研发信息披露的科目。对于研究阶段支出、开发阶段费用化支出与开发阶段资本化支出,应分别设置相应的科目,以免混淆。其次,准则应提高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资本化和费用化等划分标准的操作性,并要求企业在附注中对每个研发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披露,从而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三)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
企业应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并以职工薪酬、物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无形资产的摊销、R&D所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合同服务成本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等进行明细列示,以此明确企业研发费用内容,保证企业对研发费用进行正确的归集和分配,引起企业会计部门对研发费用核算的重视,提高研发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为审计监管提供会计基础。
(四)政策支持
监管部门应对R&D投入大、R&D信息披露充分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例如,证券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较好的企业应给予相应的激励,税务部门对企业的R&D支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其他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政策以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等,从而鼓励企业重视R&D活动,充分披露R&D信息,不断提高R&D信息的有用性。
参考文献:
[1]JeffreyL.Callen,Mindy Morel.The valuation relevance of R&D expenditures:Time series evidence[J].International Review of Financial Analysis,2005,(14):304-325.
[2]Zhen Deng,Baruch Lev. In-process R&D:To capitalize or expense[J].Journal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2006,(23):18-32.
[3]薛云奎,王志台.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J].会计研究,2001,(3):20-26.
[4]梁莱歆,熊艳.我国上市公司研发费用披露现状及其改进建议[J].财务与会计,2005,(10):22-23.
[5]侯小红,干巧.我国上市公司研发费用披露现状分析及对策[J].工业技术经济,2009,(2):152-155.
[6]王小荣,卜伟.我国高新技术类上市公司R&D支出披露的现状考察——基于2002-2006年年报的数据[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2(3):26-28.
[7]胡立新,齐帅星.高新技术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抽样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10(11):64-65.
作者简介:梁莱歆(1956-),女,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务会计理论和公司理财研究;金杨(1985-),女,天津人,中南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司理财研究。
作者:中南大学商学院 梁莱歆 金杨 来源:《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