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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1
背景: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强最低工资管制,自2004年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出台以来,各地频繁、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广东、福建、上海等沿海省市为例,基本上每一两年就提高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每次幅度都超过10%。最近在全国范围内又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杭州就达200/月。理论上说,最低工资制有利于保护弱势劳动群体的经济利益、减少劳资冲突,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问题是,在中国,最低工资资到底有何种实际经济效应还需要探讨。例如,最低工资制会不会因为增加企业用工成本而加剧失业呢?中小企业会不会因提高用工成本而降低抵御国际金融危机负面影响的能力呢?新自由主义学者如张五常等人认为这种损害是必然的,而以常凯为代表的劳动关系学者则坚称这种损害并不存在。因此,通过对浙江最低工资就业效应的实证分析,可以使我们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际效应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从而为国家制定劳动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的相关研究
最低工资管制的就业效应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Stigler1946)的经典文献,他认为最低工资管制会提高用工成本,但是否会损害就业还要取决于劳动力市场结构;在竞争性市场必然会损害就业;但在垄断性市场上就不一定。许多研究者认为,在哪些受最低工资管制影响较大的行业中,员工流动性很强,企业很难聚集起市场势力,市场更加接近于竞争性,依据Stigler范式,最低工资管制必然会损害就业。早期的实证分析验证了这一点。按Brown1982)的经典范式,当最低工资标准每提高10%,底层劳动力的就业会减少1%-3%。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人们开始摆脱传统范式,从两方面完善最低工资管制的效应分析,首先,低工资行业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缺乏市场势力,利用最低工资的价格效应或企业招募中引荐奖励等指标,均可以发现垄断型结构的存在(Card&Krueger1994)。搜寻-匹配模型则提供了垄断结构的另一类证据(Flinn2006)。最近,Danziger2010)发现,对中小企业来说,最低工资管制本身会促成劳动供给向垄断型结构转变。其次,即便在竞争型市场中,由于存在传统理论护士的种种因素,最低工资管制的就业冲击也有可能会被抵消掉。另一个需要强调的因素是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管问题。传统理论认为企业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是天经地义的,所以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必然按照新的标准来提高工资,但现实中违规行为是屡见不鲜。研究者发现,除非监管体系满足非常苛刻的条件,否则违规行为就不可避免。随着理论探索的推进人们对最低工资管制就业后果的认识变得模棱两可,只能通过实证检验辨别,这又对实证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次危机期间,还有学者提出,最低工资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资带动经济复苏以应对当前全球经济危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正如所有工资一样,最低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雇主的一个成本要素,降低劳动力成本可以为雇主带来相对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工资是购买力的体现,增加工资能有效刺激对消费产品的整体需求。当前全球经济危机在部分程度上是由收入差距过大和家庭消费不足所引起的,任何复苏政策都应提高社会工资水平,使得宏观经济总体再趋平衡。
总之,国外学者对最低工资管制就业效应的研究结论存在很大分歧,很难依据他们的理论对中国最低工资制的就业效应形成一个单一的判断。
  (二)国内的相关研究
国内学者主要利用宏观统计数据来进行分析(韩兆洲、安宁宁,2007;罗小兰,2007)。最近有学者(徐小洪,2010)对再度出现用工荒的沿海地区进行调查,认为最低工资制不但不会降低就业,还会增加就业。丁守海(2009a2010)还在方法论方面对这一问题作出有益的尝试。我们认为,近年来中国劳动力市场风云突变,各种因素交织发力,要将最低工资制的就业效应从劳动力市场的内生变化中剥离出来,恐非宏观数据所能胜任。所以,要科学评估浙江最低工资管制对劳动者的就业影响,除了要有方法论的创新外,还必须要有调查数据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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