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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9
古今中外,“住”的问题都是民众最关心的大事之一,而“居者有其屋”也是为z者追求的共同目标。针对低收入群体,各国z a f根据各自国情,制定了不同的安居政策,很多做法在解决居民居住问题上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纵览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其核心之一就是政ce干预及z a f出资。在当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以租赁为主的公共住房制度已经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日本的公营住宅、新加坡的组屋、法国的廉租房等都是如此。

这些国家的公共住房完全由z a f进行主导,由z a f投资建设,由z a f部门运营管理,并以低廉的价格进行租赁或销售,同时给予货币化补贴。正是z a f的强力介入,使得公共住房成为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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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9 08:29:02
按照新加坡组屋为租赁制的标准

全中国的所有房产均为租赁制,而且比人家的租赁期少29年。

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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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9 08:30:05
还有就是租屋为使用面积

中国吗,建筑面积

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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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9 08:30:22
1# IBNR
新加坡:

八成居民住公共房Mitbbs.com

“居者有其屋”是新加坡zaf住房政策的理念核心。在过去50年中,新加坡zaf建造了近100万套公共住房,解决了80%人口的住房问题。

新加坡zaf于1960年成立建屋发展局,负责解决公共住房问题,并于1964年推出“居者有其屋计划”。经过近50年的发展,新加坡已形成了以公共住房为主、商品房为辅的房地产市场格局。

新加坡的公共住房即zaf组屋,类似于中国的经济适用房,由zaf投资修建并以低价出售或出租。目前,新加坡人口近500万,全国超过80%的人口居住在组屋。

负责修建组屋的建屋发展局可以无偿得到zaf划拨的土地,但私人房地产开发商必须通过土地批租来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zaf 对组屋的开发成本进行严格控制,通过优化使用土地、节约设计成本、提高施工效率等手段来降低成本。

za f购买组屋的条件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大多数中低收入人群有房可住。新加坡公民要想购买组屋需满足的条件有:年龄需在21岁以上,必须组成一个核心家庭,每月家庭总收入不超过8000新元(1美元约合1.38新元),不拥有任何私人产业。

2009年,新加坡新出售的组屋根据地段和面积不同,每套价格从10万新元至33万新元不等,同期新加坡人均月收入约为3600新元。而对于每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zaf 提供小户型租赁组屋,每月租金不超过300新元。

优惠利率贷款和公积金也是新加坡zaf 减少购房者压力的重要手段。建屋发展局为合格家庭提供多达两次的优惠利率贷款,偿还期高达30年。此外,zaf还给首次购房者和低收入者提供额外购房津贴和杂费回扣。平均而言,新加坡人只需动用薪金的20%来偿还组屋贷款。

在日前新加坡举行世界城市峰会期间,新加坡national发展部长马宝山对新hua社记者说,尽管建屋发展局常年出现赤字,其活动经费需由政府补助金填补,“居者有其屋”仍是zaf 非常重要的一项政策。

马宝山说:“我们希望‘居者有其屋’政ce能增加新加坡人对国家的归属感,让人们感到这里就是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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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9 08:32:28
剩余部分正在审核,请耐心等待。我替换拉很多关键词啦, 结果还是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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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9 08:35:23
德国:
多数人更愿租房
多年来,德国房价一直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但低房价并未刺激德国人买房置业的需求。与买房相比,大多数德国人更愿意租房住。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对稳定住房市场需求和避免房价大幅飙升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德国租房者占多数,有60%左右的居民租房,其中年轻人77%左右为租房族。德国租房比例高,重要原因就是德国法律给予承租人近乎完美的保障。在德国,租房的“安全感”并不亚于买房,甚至几十年居住在一所出租房中的德国家庭也不在少数。

德国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二战后到上世纪末,德国大规模兴建社会福利住房,解决二战以及两德统一后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二是自上世纪末开始,大多数居民的住房问题得以解决,福利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政府仍然通过控制房价、房租等手段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

德国早期的社会保障用房开发经验是国际范围内被广泛参考的模式之一。德国政府划出特定区域建设低收入人群住房,由社会投资人开发建设,并向住房者收取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租金与市价的差额由政府补贴给投资人。
对建设社会福利住房的投资人,无论是个人、社会团体还是企业,政府都对其进行资助,通常是向住房建设投资者提供无息住房建设贷款,该贷款偿还期可长达30年至35年。还贷期结束后,约束解除,房屋所有人可以按市场价格出租出售房屋。

社会福利住房主要面向低收入群体、多子女家庭、老人和残疾人等,按照规定,只有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家庭才有权利承租社会福利住房。

在社会福利房兴盛时期,德国约有三分之一的住房具有社会福利住房的性质,但自1998年起德国开始逐渐废除福利住房建设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在社会福利住房逐渐退出市场的同时,德国并未放松对整个住房和租房市场的管理,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依然得到了良好的解决。

德国《民法典》等多项法律对房租价格进行了强有力的管理和约束,特别注重保护房客利益,规定房东不得随意涨房租。例如,房东须书面陈述涨价理由,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还须举出3个同类住房涨价的例证,否则房客可以起诉。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要涨到同类住房的通常水平,当事人还必须连续15个月内没涨过价,而且涨幅一般不得超过10%。

根据法律,德国每个州、市及乡镇都设有独立机构,主要是根据所租房屋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房屋建筑年份、质量及节能情况,来确定基本价格范围。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房东的房租超过“合理房租”20%,就构成违法行为,超过50%就构成犯罪,这就使得租房市场极为稳定。因此它制定的价格一般都能得到执行。

德国法律还很注重保护租房者权益。如果租房者没钱支付房租,房主不能直接将其赶出去,而需要先上诉到法庭,提供证据证明租房者确实没有足够收入,而这一过程既费时又费钱。以前,租房者有义务在居住几年后自掏腰包对房屋进行维修或重新装修。而现在,这一义务也已经取消。此外,政府还根据家庭成员多少、失业时间长短等条件向贫困家庭发放每月数百欧元不等的租房补助。
德国公共租赁房屋的政策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而转变,但总体原则始终是保障居者有其屋。从实践看,早期德国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建设福利房,对于解决住房紧张、稳定房价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当前德国政府逐步退出公租房市场,也是适应了形势需要,这并未妨碍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
日本:

低收入者有保障

在战后重建期和随后的经济高速发展期,大批日本归国人员和打工族涌入大中城市导致住房问题十分突出。为使大多数人能“居者有其屋”,日本政府采取“保低放高”政策,即政府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廉价住房或优惠住房贷款,保证中低收入者能买得起房或租得起房,而高收入者住房问题则由房地产市场解决。

依据《住宅金融公库法》,政府全额出资设立“住宅金融金库”为购房者和建房机构及个人提供低息贷款。此后,政府于1955年颁布《住宅融资保险法》,为金融机构发放住房贷款提供保险,促使金融机构向购房者提供贷款。此外,政府还通过减免所得税、赠与税和房屋登记许可税等多种措施鼓励国民购房。

在立法方面,政府制定《住宅公团法》,由政府出资建立日本住宅公团,负责在大中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建设住宅和进行城区改造,以较为公平的价格向有能力的购房者出售或出租设施齐全且质量高的住房。政府还颁布《公营住宅法》,为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兴建廉价住房提供实物、金融和税收支持。

应该说,这些措施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截至2000年,日本住宅公团累计建房150万套,用于出租和销售的各占50%;地方政府累计翻修和新建住房200多万套。同时,住宅公库累计为1890万套住房提供177.4万亿日元(1美元约合88日元)融资。

日本房屋自有率比较高,廉租房数量仅占住房总量的4%至5%,但还是在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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