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劳动经济学
1550 3
2010-08-04
与虎谋皮、装模作样的法规,不出也罢
   《工资条例》修改接近尾声:工资增长挂钩企业增长

http://www.21cbh.com/HTML/2010-8-4/4MMDAwMDE5MDI4Mg.html

耿雁冰 宋旭景 谢文兴 北京报道 2010-08-03 23:52:50


核心提示: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该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增长需要协商,企业增长要与职工工资增长适度挂钩。





《工资条例》修改牵动着社会的神经。

本报记者获悉,《工资条例》草案(下称《条例》)修改接近尾声,何时正式公布尚未确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该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增长需要协商,企业增长要与职工工资增长适度挂钩。
而此前有说法是工资增长将与CPI挂钩。当时有学者指出,与CPI挂钩难以操作。
因事关敏感,人社部官员要求目前有关该条例的任何信息均不得外露。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要想了解《条例》草案大致内容,可以查阅去年底深圳出台的《企业员工工资条例》,“完全是按照《条例》草案的模板写的,而且非常清晰”。





企业增长与工资增长挂钩
目前这份《工资条例(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9个方面。
记者了解到,目前社会各界最关心的是工资增长机制如何确定。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鲁志峰认为,《条例》草案中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增长需要协商,企业增长要与职工工资增长适度挂钩,“将来要工会代表职工来协商,最重要的就是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协商这两块”。



而此前曾有消息称,《条例》草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应充分考虑当地CPI因素。对此,几位参与草案讨论的人士未予证实。
人社部相关人士也向记者透露:“CPI确实是调薪应该考虑的因素,有些地区多年不涨工资,有些地区虽然规定了最低工资,但是调节职工工资分配,最终还是要依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学者们的看法是,职工工资究竟能够涨多少,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空间作为参考。
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马小丽认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是要建制度,即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二是要搭平台,即开放一个工资增长的科学合理的空间,这才是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前提条件。



“用工资(劳动报酬)减去法定最低工资,计算出工资增幅的缺口,为劳资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一个工资增长的新平台。”马小丽表示。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高级顾问白永亮则认为,工资增长与企业增长挂钩作为一项原则性的提议,在更早的2009年版《条例》中就已经出现。
“现在的草案里写出来的只是工会有权利与企业协商工资增长、增长的幅度,但这种协商企业是否必须回应,企业如果不回应有怎么样的后果,交代得不清楚。”白永亮告诉记者。




明确同工同酬?
目前各界对于《条例》期望值较高的还有“同工同酬”的规定。
据人社部人士介绍,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企业兼并重组,不同的企业兼并之后同工不同酬,这个通过改革是可以解决的;最大的同工不同酬是劳务派遣工,不少企业对新的《劳动合同法》持保留意见,因为雇佣劳务派遣工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省成本,这样一改企业成本就加大了。




知情人士介绍,《条例》草案中对于同工同酬规定了三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就是“同工同酬”。而1994年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说明问题》中就有相关规定。
“明确同工同酬意味着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之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在同一报酬区间内上下浮动。”该人士告诉记者。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李实表示:“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城乡之间同等素质的劳动力在两个市场上报酬不一样,同工同酬就没法实现,而消除市场的分割很难做。”从2009年开始,李实一直在主持发改委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课题。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10-8-4 11:09:30
希望不要是一个美丽的神话!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0-8-4 21:38:31
希望楼主继续发表一些时事资讯!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0-8-7 21:02:56
《工资条例》年内恐难出 部委间尚存概念分歧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8月06日04:51



 备受期待的《工资条例》(下简称《条例》)命运多舛。

  近日,有媒体引述中国劳动保障科学院相关人士的说法,称《条例》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新要求,进行最后一次修改,并将很快出台。

  而中国劳动保障科学院相关人士随后又否认了上述报道,表示《条例》具体何时出台他并不清楚。

  8月5日,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刘军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条例》出台的宏观经济环境或者说时机尚不是很成熟,相关部委对于某些“基本”概念尚未达成一致,一些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提出,《条例》年内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条例》本身有一些概念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如‘工资’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财政部、国税总局、人社部、发改委以及国家统计局对于这样的概念都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从主观方面还有待各个部门进行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以后才可以进行比较规范的界定。”刘军胜告诉记者。

  于2008年底完成的《条例》草案和此前的《劳动法》类似,酝酿过程曲折漫长。

  “主观上很多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澄清,客观上经济形势不允许,《劳动法》出台后,给企业带来了一定压力,目前出台《条例》我们也认为不合适。”刘军胜直言。

  部委间尚存概念分歧

  据刘军胜介绍,《条例》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首先是经济因素。

  “出台时机要考虑到企业对于成本的承受能力。当企业可以承受人工成本上升压力时,《条例》的出台是有利的。《条例》出台,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企业成本,在经济形势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出台则对企业有压力。”刘军胜说。

  在他看来,《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下,再密集地出台类似的劳动法规,未必是很好的时机。

  “何时出台大家都在热议,但是国务院一定会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人社部作为《工资条例》起草和实施的主管部门,也要看条件是否成熟。”刘军胜说。

  据刘军胜透露,《条例》草案中最核心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更进一步地加大力度。

  在《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到“职工一方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就要接受”。

  “通过集体协商促进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我们把这一条引入《条例》,更进一步地提升了集体协商的法规层次,加大了规范力度。”刘军胜说。

  《条例》出台之后,将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谈判,企业就必须接受谈判,对于劳动者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对于企业也就实现了更大程度上的监管。

  不过,《条例》仍有很多概念尚未在各大相关部委中间达成共识。

  比如到底哪些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哪些行业的工资要加强监管力度?仍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些分歧并非各方难以达成共识,而是有些概念需要进一步清晰。

  而且各界期望较高的“同工同酬”也待于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刘军胜表示,“同工同酬”虽然写入了《条例》,但目前相关部门尚未找到很好的办法来提高“同工同酬”的可操作性。

  在他看来,即使《工资条例》的出台之后“同工同酬”也难以马上实现,这是劳动者追求的一个方向,如何实现、有无具可操作性的措施,目前国内外都没有一个理想的模式。

  特殊行业还需界定

  据记者了解,在《条例》草案中没有提垄断行业,而采用了“特殊行业”的概念。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关于哪些行业是垄断行业存在很多争议。

  “如果电力是垄断,但是现在有两家电网公司,五家发电企业;电信是垄断吗?也很难说。特殊行业还需界定,但监控其工资,使得其工资与社会整体收入保持一个比较均衡的水平是必然的。”刘军胜说。

  他还表示,对于特殊行业如何加大监管力度,一定会有新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否会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带来消极影响,都是《条例》起草过程中需要考虑的。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要求垄断行业要定期公布工资平均水平、涨幅、增长金额等内容。

  据刘军胜介绍,增加高收入者工资的透明度,将成为监管方式之一。例如金融、证券行业的高收入,如果加大其透明度,就会对其内部分配形成一定的约束力,迫使其进一步规范化。

  对于特殊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刘军胜也坦言,现在劳动部门的监察力度有限,原来有行业成本分析、行业工资指导线等,但是都是部门规章,如果上升到法规层面,就能进一步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

  “要呼吁赋予劳动部门更多的劳动监察权,补充、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劳动监察队伍,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宏观调控功能。”刘军胜说。

(责任编辑:思涵)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