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的商店如何计算成本,特别是料工费中“工”的计算。
通俗意义上来说,这样的商店,老板和员工都是一家人(甚至可以假设就只有一个人),那工的支出在平常人心中就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费用,而且通常被认为是没有。
一个简单的数据举例,这个商店总收入50000,料和费20000,那么平常人就以为赚了30000,即是利润。
现在再引入一些概念,这个“工”(既是老板也是工人)如果在市场上可以有15000的收入。
那这15000到底该不该算成一种成本?
因为这个工的地位不同寻常,既是老板也是工人。要是换成普通佣工,当然算成成本支出,因为真真切切支出了这笔钱,但是现在这笔钱没有支出。
所以,我认为应该将他的两重角色分开计算。作为工人,他可以获得15000的工资收入,所得税上属于工资薪酬所得。作为老板,也就是所有者,他获得的利润实际上是50000-20000-15000=15000。所以计算个体企业所得税时以15000为利润(计算基础)
那就又引出一个纳税的问题——假设纳税不涉及调整事项
个体企业已经交过个人所得税,那作为工人所获得的工资收入是否也应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必须严格区分,因为这两者的税率是完全不一样的。聪明的人当然会将那部分工资所得“隐藏”起来,当成是个体企业的一项成本支出。
再进一步,如果雇佣其他非相关的工人,只要12000,那是选择雇佣还是自己来做呢?一般人都会选择自己来做。他们是从不把那15000算作成本的角度上来看的。那这时计税基础就变成30000了。
如果选择雇佣那个非相关工人,支付给他12000,老板专心做老板,不干工人的活,这时利润就比较明确是50000-20000-12000=18000,并以此为基纳税。
而那15000工资收入从根本上就是假设这个人不是老板,是到市场上做同一份工时才能获得的收入,相当于机会成本,用市场价值计量。
这又涉及成本到底应该按机会成本所用的市场价值还是实际支付的价值计算的问题。
这些问题是有明文规定要怎么做,还是业主可以权衡利益自己决定(获得避税受益)呢?还请明白人帮忙解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