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君南面之术”的《道德经》,广泛论述了统治者如何立身当政、如何治国治民的一系列问题。该书提出的“师法自然”和“无为而治”的领导法则,是用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基本点,是最核心的、最根本的、贯穿一切的观念,是全书的精髓。探讨、阐述这两大法则,对于丰富领导科学理论,提高广大干部的领导水平,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第一条法则:师法自然
“自然”这一概念,在《道德经》一书中仅仅出现5次,却是全书的一个中心范畴,是全书立论的一个重要基石。第17章说:“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23
章说:“希言自然。”第25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51章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64章说:“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这里所说的“自然”,不是指客观的自然界,也不是指具体存在的东西,而是指自然而然、自己如此的一种状态。老子提出“自然”这一观念,目的在于消除外界力量的阻碍,排除外在意志的干扰,主张对待任何事物,都应该顺应它本身的内在规律去运行。具体来说,又包括两层意思。其一,“万物以自然为性”。也就是说,万物所遵循的,是其内在的自然本性。顺应自然,就可以得到生存和发展;违反自然,就要遭到自然规律的惩罚。所以,不仅“道”要师法“自然”,而且天、地、人都要师法“自然”。
其二,“辅万物之自然”。也就是说,人类作为具有自觉意志和意识,能够支配自己行为的行为主体,并非是自然的主宰,只能是处于辅助的地位,只能是对自然加以认识和利用。同时又要认识到,“以辅万物之自然”,是要人的意志和意识切中外在现象之物,并不是要否认人的意志和意识的能动作用。
老子提出“师法自然”的法则,要求人们顺应自然,依照世界万物的内在规律去运行。所谓内在规律,是指世界万物运动变化的总原则。这一总原则,老子用“反者道之动”(40章)来概括。“反”这一范畴,蕴涵了三种意义:相反相成;物极必反;循环往复。
其一,相反相成。第42章指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就是说,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都是由相反对立的双方所构成的矛盾统一体。正是事物内在的这两种相反性质的作用,产生了万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在老子看来,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对立面,同时依据它的对立面而形成。第2章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第27章说:“善人者,不善人之师;不善人者,善人之资。”事物本身的这种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矛盾性,是事物的根本特性,是推动事物变化发展的巨大力量。
其二,物极必反。老子不仅提出了相反相成是一切事物构成的基本形态,同时还认为,当事物发展到极点时,就转化为自身的反面。老子十分重视内在转化这个环节,把它看作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依据。第44章说:“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第55章说:“物壮则老。”第76章说:“兵强则灭,木强则折。”第58
章说:“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在这里,老子认识到,事物本身所包含的对立的两极,都有内在的联系,都有内在的同一性,都可以向对立面转化。老子还认识到,事物矛盾的转化,往往要经历一个由小到大、由近及远、由易而难的发展变化过程。第63章说:“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第64章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就是说,有了量的积累,才有质的变化。
其三,循环往复。“反者道之动”的总原则,决定了事物的运动最终要回到它的出发点,也就是循环往复,返回起点。第25章说:“有物混成,……周行而不殆。”第16章说:“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就是说,纷纭万物的运动,循环往复,最终各自返回到自身的本根。在老子看来,本根是一种虚静的状态,虚静是自然的常态。只有返回本根,持守虚静,才合于自然,才不起烦扰纷争。老子揭示了“反者道之动”的总原则,并对它的内在涵义进行了阐发。将它运用到领导工作之中,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全面了解事物的正反两面,善于从反面入手。既然“反”是一切事物存在变化和发展的总规律,事物因相反而相成,因相反对立而相互转化,所以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只有兼顾到正反两个方面,才能对一项事物作出全面的了解;不仅要从正面入手,更应该从反面入手。一般人只知执守正面的一端,老子则提醒人们要重视发挥反面的作用。比如,在雄雌、先后、贵贱、高下、有无等等的状态中,一般人往往是逞雄、争先、登高、尊贵、据有,老子却要人守雌、取后、处下、谦卑、重无。所有这些,都是要人居于反面,因为反面才是到达正面的捷径。第22章说:“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这就告诉人们,居于反面而做不懈的努力,最终可以实现自己的正面目的。
第二,积极创造条件,促使事物向对立面转化。天下的事物,当它达到盛极之时,就趋向衰退,走向败亡,这就是“物极必反”。根据“物极必反”这一道理,老子认为,对于许多事情,可以先着一步,优先掌握情势,防患于未然。第36章指出:“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这样做,在优先掌握情势的情况下,先着一步,使用表面上有利于人的手段,最终达到统御人的目标。第64章指出:“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就是要在事物处于萌芽状态,在祸事尚未出现的时候,就要积极治理。
第三,善于守柔处弱,维持事物的和谐稳定。第40章说:“弱者道之用。”这一命题,是“反者道之动”的必然结论。老子从经验世界中发现,坚强的东西属于死亡的一类,柔弱的东西属于生存的一类。第76章说:“强大处下,柔弱处上。”因此,老子提出了“柔弱胜刚强”的原则,主张守柔、贵雌、处弱。这样做,不仅能够化解矛盾,维持整体的和谐,而且能够正常发展,最终达到正面的目的。可见,所谓“柔弱”,不是软弱无力的意思,内部蕴涵着坚韧不拔的性格。
对于现代领导者来说,将“师法自然”的法则运用于领导工作,用现代语言加以表述,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出发点是“实事”,即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落脚点是“是”,即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也就是规律性。从出发点到落脚点,中间有一个“求”的过程,即发挥人的能动性、努力探索和研究的过程,也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发现和把握事物规律的过程。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前提。老子所说的“法自然”,肯定了“万物以自然为性”,要求遵循其内在的自然本性而运行,使万物能够各适其性,各遂其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其中便蕴涵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意思。合乎自然,则能久存;背离自然,则不能持久。天地万物是这样,人类社会本身也是这样。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归根结底,是要依据客观存在的“实事”去探求它的规律。由于事物的规律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并非任何人所臆造的;是可以被人们所认识和掌握的,并非是不可知的。能否发现这个规律,则有赖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老子所说的“以辅万物之自然”,既肯定人并非自然的最高主宰,又承认人的意识和意志的作用。由于规律是客观的,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所以人的能动作用只能是一种“辅助性”,并且必须服从于客观事物的“自然性”,决不能从本本出发,从主观想象出发。
对于领导干部来说,遵循“师法自然”的原则,也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这里所说的客观规律,包括自然规律、经济规律、领导工作规律、个体行为规律等。要讲实事求是,首先要把“实事”搞清楚,然后才能从中找出它的规律。由于客观实际不仅是复杂多样的而且是发展变化的,这就需要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二条法则:无为而治
在《道德经》一书中,与“自然”同等重要的范畴就是“无为”。天地万物之所以“无为”,因为它们的本性是“自然”;正因为它们的本性是“自然”,所以它们是“无为”。“自然”是“无为”的逻辑前提,“无为”是“自然”的逻辑结论。两个范畴相互联结,作为核心框架,共同建构了《道德经》的政治哲学。
第37章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道体虚静,顺应自然而化生,所以说“无为”。但万物恃道而生,因道而成,所以说“无不为”。谈“道”的目的,是为统治者提供当政处事的准则。“侯王若能守之”,指出对执政者应采用“无为”之道以治民的期望。“万物将自化”,指出采用“无为”之道以治民的效果。这样,就把顺任自然的“无为”之道,从形而上的境界落实到了现实政治的层面上,试图将理论上的原则转变为统治者的实际行动。
老子提倡“无为”的动机,是对现实“有为”政治的反动,是为改变“有为”政治而设计的治国方略。所谓“有为”,是指统治者不顾百姓的心愿,强作妄为,肆意伸张自己的权力欲和占有欲。在老子看来,“有为之治”已经暴露出诸多弊端,并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第57章说:“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第75章说:“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在老子看来,当时的统治者,没有资格有为,偏要有为,没有资格干涉,偏要干涉,结果把更大的灾难降临到人民的头上。既然有为之治不能达到天下大治,老子便提出了“无为而治”的领导法则,这是“无为”观念的自然延伸和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