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作者已经写完的《休谟的政治哲学》(即将出版)一书的一个章节,在该书中,作者还分别论述了休谟政治哲学的人性论基础、正义规则理论、政治德性理论、政治学和政体理论以及休谟与现代自由主义等问题。其中的有关章节近期已陆续以论文形式发表,如〈休谟的财产权理论〉(《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休谟的正义规则理论〉(《哲学译丛》,2003年第4期)、〈休谟的政体论〉(《公共论丛》,第8辑)等。本文会分成三部分。
注释1参见方维规:〈「经济」译名溯源考〉,《中国社会科学杂志》,2003年第3期。他指出:西方语言中的经济一词源于古希腊语οικουρομοσ,意为「持家」、「家庭管理」,亦可通解为「管理」。 这个词基于名词οικουρομοσ,指称在家做主的人。也就在古希腊时期,οικουρομοσ除了「家政」之外,逐渐发展为一般意义上的「管理」、「领导」、「安排」。亚里士多德早在《政治学》中指出,经济是一种谋生术,现实中的政治无外乎谋取「收入」。2《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87页。 3《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88页。 4「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或 Économie politique)一词最先见于英国或法国,1615年法国重商主义者克莱田(Antoyne de MontchrÉtien)发表的《献给国王和太王后的政治经济学》是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1767年英国重商主义后期经济学家斯图亚特(James Steuart-Denham)的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扩展了这一概念的内容,最后,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的第四篇的标题使用了「论政治经济学体系」,从而奠定了这一概念的经典意义。5马克思称之为「庸俗经济学」,参见《资本论》初版序。 6例如,配第在他的《爱尔兰的政治解剖》「原序」中首先同意培根的把人体与国家作对比的看法,认为「解剖学」是分析后者那样的「政治动物」的基础。他写道:「要搞政治工作而不了解国家各个部分的匀称、组织和比例关系,那就和老太婆与经验主义的办法一样荒唐了。......我也要大胆地开始一项新的工作;这项工作如果由更能干的人们加以指正和补充,我相信它一定会有助于我国的安宁和富庶。而除了使我国安宁和富庶之外,我也没有其它目的。」 7《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原编者引论」。 8《道德情操论》「告读者」和第452页。斯密还写道: 人们一直到很晚才想到要建立有关自然正义准则的一般体系,才开始单独讨论法律哲学,而不牵涉任何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我们没有在古代的道德学家中看到有人试图对正义准则进行特别详细的论述。西塞罗在他的《论责任》中,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都像探讨所有其它美德那样探讨正义。在西塞罗和柏拉图的法学中,我们自然而然地期望看到他们详细论述应由每一个国家的成文法推行的那些天然平等准则,然而,却没有看到这类论述。他们的法学是警察的法学,而不是正义的法学。格劳秀斯似乎是第一个试图向世人提供某种这类体系的人,这种体系应该贯串所有国家的法律,并成为所有国家法律的基础;他那带有各种不足的关于战争和平法则的论文,或许是现今描述这一论题的最全面的著作。 据悉,在斯密的故乡卡柯尔迪市政府大厅的墙壁上,刻着这位伟大经济学家的名字,而在下面则刻有「伟大的社会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字样,因此,「政治经济学」可以说是准确地概括了斯密经济思想的特性。 9参见《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原编者引论」。10参见《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原编者引论」。 11参见杜格尔德‧斯图尔特:《亚当.斯密的生平与著作》,页48、52。在此,斯图尔特多次提到了休谟,他认为休谟对于斯密思想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例如,他指出斯密在写完了《道德情操论》之后转向经济学研究时,「休谟1752年发表的《政治论丛》必然使他坚定了他在自己的探索过程中曾经看到的关于商业政策的自由见解。」(第37页)。另,埃里克‧罗尔的《经济思想史》在论述斯密的经济理论时,首先他讨论的是斯密的政治哲学,认为表面上看《国富论》「除去在第一篇里的很短的第二章以外,没有花费大量篇幅专门讨论经济研究的范围与人类一般行为的研究的关系;也没有明确地提到过斯密的经济原理所从派生的哲学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却是很明显的。它渗透在整个著述中,远比在重农主义者的著作中为甚。」见第144页。12例如,著名的经济学家熊彼特在他的《经济分析史》论述「政治经济学」时曾这样认为,对于政治经济学不同的作者具有不同的意义,他反对把政治经济学等同于「国家的经济」、「经济性的公共政策」,那种德国的「国家科学」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当然是把经济学的范围看得过于狭窄了。熊彼特的上述反对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熊彼特似乎又把政治经济学的范围看得过于广泛了,他认为把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或把经济学与所谓现今的商业经济学之间做出区分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自己并不把这两方面截然分开;所有与个别厂商行为的分析有关的事实与工具,不管过去和现在,都属于我们所指的经济学范围之内,正像与政府行为的分析有关的事实与工具也属于这个范围一样,因此必须加在过去狭义的政治经济学内容里面。」见《经济分析史》,第1卷,页42。13例如,李斯特这样写道:「多亏国家,个人才有自己的文化、语言、工作机会和财产安全。最重要的是,在与其它国家人民的关系中他们依赖于国家。他们与国家荣辱与共;他们与国家一起缅怀过去、憧憬未来;他们与国家贫富与共;从国家那里,他们获得文明、教育、进步、社会和政治制度、以及艺术和科学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参见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自然体系》,杨春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页。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于国家在经济事务中的强调,并非仅仅是德国历史学派一家独有,早在休谟、斯密同时代的法国思想家鲁索那里,对于经济的国家主义就曾出现,鲁索在他为「百科全书」撰写的「政治经济学」词条中,就表现出经济国家主义的思想。至于后来的以马克思的「科学的」政治经济学为代表的形形色色的共产主义经济理论,都把国家对于经济的绝对控制置于首要位置,对此,哈耶克指出:「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意味着废除私有企业,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创造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中央的计划机构取代了为利润而工作的企业家。」见《通往奴役之路》,页37。 14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李嘉图是斯密古典经济学的正宗传人,李嘉图把斯密所创始的工作发展到登峰造极的高度。其实不然,在斯密的理论中隐含着至少三种以上的路径,一条是经李嘉图到马克思的道路,此外还有两条,一条是通往制度经济学的路径,另一条是主观主义的通往边际效用学说的道路,说起来休谟也属于这一经济学的路径。 15Andrew S. Skinner在〈休谟:政治经济学的原则〉一文中指出:「休谟经济思想的一个最独特的重要特征在于,他揭示了历史和历史主义方法的作用,始终如一地寻求经济与环境和生活方式的密切关联。这一点在后来的德国历史学派和美国制度经济学家的著作中得到表现。值得注意的是,休谟的历史的方法不同于斯密后来采取的历史的方法,在休谟(原书文字写的是斯密,我从上下文意思来看可能是笔误,应指休谟)那里,市民社会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经济交易以及又它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环境,无疑是本质性的,但在斯密那里,历史与其说是他论述的整体对象,不如说是一个前言,实际上,正像有人所指出的,在对待经济学问题时,斯密并没有使用历史的方法。」Andrew S. Skinner,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248. 16《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页1。17Skinner 曾指出: 波顿在休谟的第一部重要的传记中这样写道:「休谟的论文是经济学的发源地」。尽管这一说法不免有传记者的溢美之辞,但无疑的是,休谟的著述对于作为一种原则的经济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这种经济学对重商主义者的政府策论之类的观点给予了一种卓有成效的批判。 Andrew S. Skinner,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222.另参见John Hill Burton, Life and Correspondence of David Hume, 2vols, Edinburgh, i; 354. 18斯图尔特(Dugald Stewart)着,蒋自强、朱钟棣、钦北愚译:《亚当.斯密的生平与著作》,页31。19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所谓休谟的经济哲学与经济学的政治哲学观,其含义本来是一致的,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因为他的经济哲学中的这个哲学,实质上是一种政治哲学,即有关人性以及缓和的怀疑主义,特别是它们之与社会制度和规则秩序相关联的正义价值等等。但是,一般人所理解的休谟哲学往往偏重于认识论和知识论的内容,而忽视了他的哲学中的有关人性以及正义规则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因此为了强调指出这一政治哲学的特性,所以在本章我有时使用了「经济学的政治哲学观」这一说法,其含义与「经济哲学」是相同的。 20Edited by James Rieser, Early Responses to Hume, Volume 2 (Bristol; Sterling, Va.: Thoemmes Press, 1999), 433. 选自John Kells Ingram, A History of Political Economy. 21参见Stewart, 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120-29.22与休谟、斯密同时代的经济学家斯图亚特曾经指出,休谟《政治论丛》对于斯密的启发作用,比此前的任何一本着作都要巨大。参见Andrew S. Skinner,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246. 23《休谟经济论文选》,页4。
注释 1 《经济分析史》,第1卷,页277。 2 Skinner指出:「总之,休谟关心的所在是整个欧洲业已存在的社会制度的本性与起源,相比之下,经济领域仅仅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参见David Fate Norton,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230. 3 参见《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页228。斯密这样写道:「这个制度人……似乎以为,他可以像在棋盘上用手摆弄棋子那样容易地安排一个大社会中的不同成员。他没有考虑到,棋盘上的棋子除了人手赋予它们的运动规则之外,并无其它规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上,每一个棋子都有自己的运动规则,它们完全不同于立法机构挑选出来施加于它们的规则。如果两种规则配合默契,人类社会的游戏便会顺畅进行,并且很可能带来幸福和成功。如果它们相互对立或有所不同,游戏就会可悲地进行,人类社会必定会始终处在极大的混乱之中。」 4 参见《道德情操论》:「政策的完善,贸易和制造业的发展,都是高尚和宏大的目标。有关它们的计划使我们感到高兴,任何有助于促进它们的事情也都使我们发生兴趣。它们成为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国家机器的轮子似乎因为它们而运转得更加和谐和轻快了。我们看到这个如此美好和重要的制度完善起来感到高兴,而在清除任何可以给它的正常实施带来丝毫干扰和妨碍的障碍之前,我们一直忧虑不安。」(页230-31) 5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9-10。 6 参见《国富论》上,第二篇第一、二章中的有关论述。另参见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的《经济分析史》(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第2卷,页383。 7 李斯特(Friedrich List)着,陈万煦译:《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页98。 8 我想这一点对于我们来说是有深刻教训的,自五四运动以来,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理论误区,那就是强调的不是富民论,而是富国论,或者理想的说是富国富民论,这种理论表面上接受了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富国裕民」的主张,但他们对于国家职能的理解与古典经济学简直是南辕北辙,误以为古典经济学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使一个国家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的财富最大化问题,其实古典经济学的关键问题是探讨国民财富的本质与原因,裕民是其根本目的,富国则是自然的结果,而且是有限度的,只是一个税收问题,从来不是国家经济的生产问题。如果说在十七、十八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的黄金时代,国民与国家还没有构成尖锐的冲突,那么到了十九世纪的德国,这种一致就出现了严重的裂痕,新旧历史学派偏重国家经济的理论不过是那个时期社会政治问题的反映而已。至于到了二十世纪,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显然富国裕民的和谐已不可能,于是,究竟是富国还是裕民就成为理论界的一个严峻的选择,那种以为国家经济强盛了就一定会导致国民富裕的理论,不啻一种经济浪漫派,它不知道富国的基础在于裕民,只有社会财富增长了,所谓的国家财政税收才会充足。一旦国家不是基于财政的国家,而是全面生产的国家,其结果只能像休谟所说的是一种「暴政」,而且国家也永远富强不起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严复将斯密的伟大著作译为《原富》,我以为不是具有先见之明,就是深得其中三味,免去了《国富论》可能带来的误导。 9 斯密写道:「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个应尽的义务──这三个义务虽很重要,但都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它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它人的侵害和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其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了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见《国富论》下,页253。 10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5。 11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页240-41。 12 John B. Stewart, 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156-57. 13 《国富论》上,页11。 14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10。美国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康芒斯有感于休谟的观点,曾经指出:「一种以休谟的稀少性为基础的经济学才可能把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学结合起来;利己主义的经济学,沿用亚当.斯密或约翰.洛克关于自然丰裕和神的恩惠的假设,使经济学和伦理与法律分离。」参见《制度经济学》上,页173-74。 15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46。 16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46。 17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46。 18 斯密不止一次地写道:「资本增加,由于节俭;资本减少,由于奢侈与妄为。」「总之,无论就哪一个观点说,奢侈都是公众的敌人,节俭都是社会的恩人。」见《国富论》上,页311、314。 19 曼德维尔曾大胆地对「奢侈」、「傲慢」常人视为恶德的东西给予了赞美:「奢侈驱使着百万穷汉劳作:可憎的傲慢又养活着另外一百万穷汉。嫉妒和虚荣,是产业的奖励者;其产物正是食物、家具和衣服的变化无常,这些奇怪而荒唐可笑的恶德,竟然成为回转商业的车轮。」参见曼德维尔(Bernar Mandeville)着,肖聿译:《蜜蜂的寓言:私人的恶德,公众的利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第一部分:诗歌。 20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21。此外,休谟还写道:「在生活上讲究享受和舒适,本身并不带有引起贪污腐化的必然趋势。」(页24)。「正如无害的享受、或技艺和生活用品的精益求精,对社会是有利的;同样,只要享受不再是无害的,那么它就不会是有利的;沉湎过度,就会产生害处,不过这种害处对于社会政治生活也许还不至于成为甚么弥天大罪。」(页26-27) 21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25。 22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20。 23 L. Varco指出:「依照休谟的思想,技艺与科学的精致和奢侈品的增长,在三个方面扩大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一,奢侈在创造非必需的商品方面使用了大量的劳动力和生产性的资源,从而『增加了劳动(产品)的贮存,这种贮存,在国家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时,就会转入社会劳务。』第二,当技艺与科学的奢侈精致弥漫于社会各个阶层,『正像人们的知识得以提高一样,人们的脾性也得以柔化。』最后,当奢侈滋润了商贸和工业时,财富分配将更加均衡,并扩展了那个『作为政治自由的最完善和最稳固之基础』的中产阶级。休谟对于商业奢侈的支持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休谟之前,绝大多少自由主义仍然植根于古典共和主义以及它的市民农场主的理想之中。」参见 "Great Thinkers in Classical Liberalism", The Locke Smith Review, VolumeⅠ, 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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