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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30
作者:高全喜,1962年生,198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哲学博士学位,导师贺麟先生。现任教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本文是作者已经写完的《休谟的政治哲学》(即将出版)一书的一个章节,在该书中,作者还分别论述了休谟政治哲学的人性论基础、正义规则理论、政治德性理论、政治学和政体理论以及休谟与现代自由主义等问题。其中的有关章节近期已陆续以论文形式发表,如〈休谟的财产权理论〉(《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休谟的正义规则理论〉(《哲学译丛》,2003年第4期)、〈休谟的政体论〉(《公共论丛》,第8辑)等。本文会分成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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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30 20:19:00
论休谟的政治经济学(一)

一、休谟与古典经济学

1.英国古典经济学

  我们知道,西方经济学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早在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经济」(οικουρομοσ)系一种家政学,1指的是家庭事务管理,希腊的思想家们把经济的范畴从家庭扩展到一个共同体的城邦时,西方的经济思想才开始出现,不过当时所涉及的经济内容是非常有限的。熊彼特曾这样评述道:「他们的经济学未能取得独立的地位,甚至没有与其它学科相区别的标签:他们的所谓经济,仅指管理家庭的实际智慧;亚里士多德派的所谓"Chrematistics"与经济学这个标签最为接近,主要系指商业活动的金钱方面。他们把经济推理与他们有关国家与社会的一般哲学思想揉在一起,很少为经济课题本身而研究经济课题。」2例如,色诺芬的《经济论》所讨论的经济问题就仍然没有超出家政学的范围,讨论的是有关奴隶主田庄的管理技艺问题。相对说来,柏拉图的《理想国》,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等著作,已经超越了家庭经济,进入分工、物物交换、货币、利息,乃至财富、税收和分配等「纯」经济学的领域,但所有这些问题虽都被他们讨论过,可从没有从中产生出一门独立的学科。为甚么呢?因为经济因素在希腊的思想家们眼里,并不构成独立的问题,而是从属于当时的唯一重要的城邦政治问题,有关一个城邦国家的经济事务实际上是被并入到政治学的领域去考察的,「希腊哲学家实际上是政治哲学家;他是从城邦的角度来观察宇宙的,他认为反映在城邦中的就是整个宇宙(其中包括全部思想世界和其它一切与人类有关的事物)。」3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学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的英国思想家那里才真正形成,以苏格兰历史学派所代表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可以说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伟大的起点,它标志着现代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成形。虽说十五、十六世纪的重商主义在经济思想史上的地位不可低估,它们提出了与古代思想家们截然不同的新的经济思想,特别是强调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货币的重要作用,但重商主义并没有能够建立一套分析社会财富的思想方法,它们对于近代商业社会的认识是相当局限的。可以说,经过威廉.配第、洛克和法国重农主义的过渡,近代经济学到了斯密手里,特别是在他的不朽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那里,才真正富有体系性的展现,所以,把斯密视为近代经济学的奠基者似乎无可争议。现在,关键的问题并不是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英国思想家们得到卓有成效的阐释,而在于他们所创立的经济学究竟是怎样一种经济学,思想史家们一致认为,十八世纪的英国古典经济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治经济学,或者说,真正独立的近代经济学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门政治经济学而出现的。4这一点对于本书来说至关重要,它为我们解读休谟的经济思想提供了一个恰当的切入点,打通了休谟的政治哲学与经济思想的内在联系,从而使得他的经济理论作为他的政治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可能。

  显然,英国的古典经济学既不同于希腊的家政学,也不同于十九世纪末之后在西方流行的一般经济学,5它是一种意义非常独特的经济体系,它们对于经济的看法超越了以前的就事论事的孤立方法,已经涉及到社会的经济过程、生产、交换以及财富的本性等基本的经济学问题,特别是在苏格兰历史学派那里,「经济」被放到了一个社会政治的广阔背景下来加以分析和研究,「政治社会」成为了「经济学」的出发点,因此,它们又可以说是一种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把经济学置于政治学的统辖之下,或从一个广阔的政治社会的现实背景以及历史的动态演变中考察一个社会的经济过程和财富的本性,这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特征。这个特性早在英国古典经济学的第一位奠基者威廉.配第的著作中就明显地表现出来,他在《政治算术》、《赋税论》、《爱尔兰的政治解剖》等著作中所提出的研究方法,一方面贯彻了他的基于霍布斯学说之上的经验主义的政治哲学观点,另一方面又采取了「匀称、组织和比例」的数量分析方法,对于社会经济事务,特别是国家财政问题给予了深入的解剖,使得诸如爱尔兰这样的「政治动物」呈现出一种不同于传统政治学视野下的新的意义,这个新的社会政治观实际上就是政治经济学。6

  至于休谟,我们知道,他有关经济学方面的研究从来就没有以「经济学」这样的名目出现,而是置于他的政治理论之中的,且不说他的《人性论》第三卷所包含的经济思想是在「道德学」之下展开的,并融会了法律规则的内容,即便是他的纯粹的经济论文,如「论商业」、「论货币」、「论利息」和「论贸易平衡」等,也是在《政治论丛》的书名之下出版的,而且在他在世出版的《道德与政治论文集》,乃至他去世后他人编辑的《道德、政治与文学论文集》中,他的所有经济论文都并没有在经济学的名目下出现,而是归属于政治学的领域。这种情况并不是偶然的,它符合当时理论家们对于经济学的理解,休谟在《人性论》的「引论」中所开列的有关人性学的四门学科没有经济学,显然,它是包含在「研究结合在社会里并且互相依存的人类」的「政治学」之内的。

  这一情况在斯密那里也同样如此,正像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指出的,斯密的《国富论》与他对于政治学的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他在有关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的最后部分,讨论那些「不是基于法律原则而是基于权宜原则的旨在增进国家的财富、力量和繁荣的政治条例」。「这个意图下,他讲述了与商业、财政、宗教以及军备有关的政治制度。他在这些问题上讲授的东西,包括着后来他以《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为标题出版的一本着作的内容。」7从这个意义上说,斯密的这个在早年就孕育的政治思想体系在《国富论》中并没有彻底完成,它只是部分地实现了他的想法,所以,斯密在《道德情操论》的第四篇结尾和1790年刊行的第六版的「绪论」中反复指出,他的工作并没有完成,「我将在另一篇论文中,不仅就有关正义的问题,而且就有关警察、国家岁入和军备以及其它成为法律对象的各种问题,努力阐明法律和政府的一般原理,以及它们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社会时期经历过的各种剧烈变革。」8尽管斯密在他生前的两本主要著作《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并没有直接的论述这个有关法律制度或政治制度的问题,但是,我们发现他在写《国富论》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阶段中曾对于上述问题给予过深入的研究,坎南整理出版的《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一书展示出斯密有关法律制度研究的前期准备工作或一个雏形,所论述的问题实际上恰恰是他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中提出的作为中介环节的法律制度的可能性,或者说他提供了一个在道德原理之下如何保障最大化实现国民财富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对此,「原编者引论」写道:在这本《演讲》中斯密「力图探究公法和私法的逐渐发展过程,从最野蛮的时代到最文明的时代。他并指出那些有助于维持生活和促进财富积累的技艺是怎样使法律和政治发生相应的改善和变革。」9

  我们看到,斯密的上述考虑并非个人的奇想,而是有着深厚的理论背景。哈奇逊在那部《伦理哲学入门》的著作的「引言」中曾对当时的学科作了划分,他说前人把哲学分为论理哲学、自然哲学和伦理哲学三个部门,其中「关于自然法则的知识又分三部分:(1)私人权利理论或流行于无政府状态下的法律;(2)经济学或关于若干家庭成员的法律;(3)政治学,说明政府的各种计划和国与国之间的权利关系。」因此,哈奇逊的《伦理哲学入门》三篇分别名为「伦理学原理」、「自然法原理」和「经济学与政治学原理」。10作为哈奇逊学生的斯密,显然接受了上述的学科分类,在伦理学之下发展出了他的《道德情操论》,并把经济学放在「警察」的部分来讨论。按照当时人们的理解,政府管理物价和创造货币都属于警务的范畴,在「警察」的第二部分,斯密讨论了人类的物质需要与分工,指出了分工是文明国家所以比野蛮国家享受更加优裕生活的重大原因,并进而讨论了物价与货币这两个传统的经济学问题,这些均构成了《演讲》的相关内容,后来又都被斯密包括到他的《国富论》一书之中。

  由上观之,配第、休谟、斯密等一系列英国思想家把有关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视为他们理论中的核心内容,相比之下经济事务则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是否就意味着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并没有真正的从政治学中独立出来呢?是否意味着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在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并没有比希腊的经济理论格局强多少呢?作为一门独立的经济学究竟它的独立不依的地位与价值在哪里呢?这些问题显然是我们面对英国古典经济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英国的古典经济学不是一般的「纯」经济学,既不是古代那种限于家政经济事务的管理技艺,也不是现代经济学中的那种局部的商业经济学或「赚钱术」,而是一种政治经济学,在其中「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古典经济学家们对于社会财富的本性认识,对于诸如生产、交换、流通和消费等经济活动的认识,对于商品、价值、价格、货币等经济要素的认识,对于工资、利润和地租等收入的认识,对于赋税、财政、军备等公共收入与支出的认识,总之,对于整个经济社会的认识,是置于一个政治的制度和社会的结构之中来进行的。因此,古典经济学不可能是就事论事地谈论经济事务,谈国民财富的如何增长,谈利益的如何分配,谈货币的如何平衡,谈商业贸易的如何自由进行,而是要对于国家这个「政治动物」给予政治上的「解剖」,要探讨「政治学如何成为一门科学」,探讨政体与经济繁荣的关系,研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要强调它是「政治家与立法家」所要解决的一门政治经济学。对此,斯密同时代的经济学家斯图尔特在论述斯密的《国富论》时这样写道:「在形成政治经济学体系的一系列最重要法律方面,指导各个国家的政策,是斯密研究的最大目的。斯密向世界提出了迄今为止关于任何立法学科的一般原理的最反复最完美的著作,这确实是他的功绩。」「斯密思考的主要和重大的目的是要阐明:为了逐步地增加国民财富,自然在人类精神和外部环境中作了一些甚么样的规定;要证明:为了把人类推进到伟大的境界,最有效的办法是保持所指明的事物的正常秩序;让每一个人,只要他遵守正义的原则,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追逐自己的利益,允许他把自己的勤劳和资本投到与同伴们的自由竞争中去。每一种政策体系,要么是以极大的鼓励,把一种特殊的勤劳在社会总资本中所享有的部分,提高得比它自然应有的部分更大;要么是以极大的限制,从这种政策的作用恰恰是破坏它原来所要促进的伟大目标。」11

  所以,英国古典的政治经济学对于经济的考察与研究,存在着一个政治哲学的视野,这一点我在本书的第一章就已经论述过。实际上,休谟和斯密乃至洛克、霍布斯等人既是哲学家、思想家,同时也是经济学家,他们对于经济的认识在在一个政治社会的基本理论之下形成的,虽然他们各自的政治哲学是不同的,对于人性与社会的本质的看法也是各异的,但他们在经济观与政治哲学的关联性方面却是一致的。因此,我们探讨探讨他们的政治哲学,必然要涉及政治经济学的内容,或者说政治经济学在英国的古典思想家那里完全是作为他们的社会政治理论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古典经济学之所以称之为政治经济学,而不是后来的狭义经济学,这并不单纯是词语上的变化,或局部内容的不同,而是涉及一个对于经济学的实质性认识的差异,古典经济学有一个内在的政治哲学基础。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应该排除两种极端的倾向:一种倾向是现代的以美国为主的经济学教授们的一个共同的观点,他们有意抹杀现代经济学与古典经济学的本质性区别,不承认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独立价值,淡化古典经济学对于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方面开创性研究的理论意义,把对于古典政治学意义上的经济研究与现代的部门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混同起来,这样以来,无疑否定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独特地位。12另一种倾向则是以德国的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们所表明的,他们过分强调了国家在经济关系中的决定性作用,认为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围绕着国家的集体利益而运行的,个人的私人利益、个人的自主经济行为等,都是取决于国家的,国家经济是所谓公民经济学的核心。13

  显然,上述两种倾向所反映的都并非休谟、斯密的政治经济学,因为英国的古典经济学虽然基于一种政治哲学的基础,强调从政治、法律的和社会的制度层面上建立起有关经济学的理论,但这种经济学理论或政治经济学并不是后来马克思的那种以国家经济为主体政治经济学,马克思的经济学以及后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学是一种计划体制的经济学,它们按照国家的政治政策和经济计划来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而这恰恰是与英国的古典经济学相反的。应该指出,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毕竟是一门经济学,而不是政治学,它作为一门独立的经济学在英国的思想家们手上,已经完全从政治学中脱离出来,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已经成为经济学家研究的主要对象,也就是说,古典经济学对于经济社会的经济研究不但具有了自己的方法、对象和目的,而且形成了一系列不同的理论,特别是对于财富、价值、商品、利润等一些重要的经济学概念及其本性,有了充分的认识。

  因此,可以说古典经济学与希腊经济思想的最大不同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作为一个对象成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而且古典经济学家们不但建立了自己的方法,如经验主义的观察、分析、归纳等经济方法,更主要的是他们找到了一个社会财富增长的内在机制,发现了促使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繁荣、贸易兴旺的科学规律。这个规律在英国古典经济学那里说到底就是基于个人主义之上的自由经济,在经济学家们看来,社会的经济活力不在于政治共同体的道德感召、行政命令和经济计划,而在于人的追求私利、幸福和财富的本性,在于个人的自我主义哲学,市场活动中的经济人是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预设,他们各自的追求私利的经济行为构成了一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支点。也正是这一点,使得古典经济学与希腊的经济思想,乃至与后来的德国历史主义经济学、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形成了根本性的差别,在后者那里,个人从来没有成为一个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个人的私利从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更没有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原则。正是在这个关键点上,现代的西方经济学可以说是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原则,它们把个人利益视为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力,并且把整个经济学大厦建立在自我主义的私利原则之上。与此相关的是,为了谋求个人(包括后来逐渐形成的各种经济利益团体的法人)利益的最大化,古典经济学从一开始就主张自由经济,建立一个自由的、法治的经济秩序,反对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管制、干预与垄断,这是古典经济学的又一个基本原则,这也是它与德国新旧历史学派、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区别所在,后来的现代经济学显然是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这一自由经济原则。

  但是,现代经济学对于古典经济学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偏离了古典经济学的方向,演变为它的支流,或把它庸俗化了。经济学在现代固然变得十分发达,门类繁多,技艺精微,专业分明,俨然一种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气派,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古典经济学的实质却被现代经济学抽空了,它们成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专门技艺,在一些经济行为的局部,在某个狭窄的领域,相关的门类经济学可以得出最佳的结果,但对于整个现代社会的经济学研究,特别是古典经济学传统的政治维度的考察,却被严重忽视了,或者说现代经济学缺乏一种经济的政治哲学,即古典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学传统,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分析和研究经济运行的政治和法律的基础。相比之下,现代经济学中的制度经济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于现代经济学的一种矫正,但与古典经济学相比,还远没有达到前者的深度,还缺乏古典政治哲学的深广视野。

  从上述两个方面,我们再重新回到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就会发现十八世纪的经济学家们所建立的这个全新的经济学,具有着十分独特的意义,它们是前无古人的,甚至是后无来者的,后来的现代经济学以及马克思的经济学,一方面说是发展了它们,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偏离了它们。古典经济学之所以如此,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们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我们知道,十六世纪以来的欧洲社会是一个近代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黄金时代,市民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规则与经济秩序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特别是在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后,随着英伦三岛的合并,一个经济飞速发展、政治日趋巩固、法治逐渐完善的市民社会业已成熟。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之下,新兴的市民阶级迫切需要自己的经济理论,以此表达他们对于国民财富、商品贸易、自由经济和国家财政的观点与主张,这就要求经济学家们从狭隘的对于经济行为的抽象考察中提升出来,站在一个宏观的政治与法律的制度层面上,以一种新的政治哲学为基础,对于新的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给予一种全新的解释。正是在这样一个时代主题的指导之下,以洛克、休谟、斯密为代表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展开了一种新的经济学路径,他们研究的是整个经济社会,除了各自建立了一整套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之外,他们更关注于经济事务本身的分析,特别是斯密的经济学,他的《国富论》展示了古典经济学的精华,揭示了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的本性,对于经济学的根本性问题,即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给予了富有成效的解释,使英国古典经济学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14

  具体地说,英国古典经济学对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学研究呈现出如下两个重要的特征:一个是有限度的历史主义,即它们从一个经济社会的演变过程中,考察人们之间的经济行为是如何一步步地从简单的物物交换演进到一个复杂的市场秩序,也就是说市民社会的经济制度并不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而是从自发的经济关系中,从社会的私人经济活动中演化出来的,是社会进化的产物。15另外一个则是为经济学寻找到一种人性论的内在基础,即揭示了个人的欲望、本能、偏好等追求私利的动机及其活动,是如何在社会的客观行为中不期而然地导致了有益于每个人的公共利益,并通过习惯、教育和规则等人为的作用而产生出共同的利益感、共通感、同情以及有限的仁慈等,上述这些自然的情感与后生的道德情感,通过相互之间的社会关联,从而为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提供了一种人性学或心理学的基础。通过历史主义的和人性心理学的综合分析,英国的古典经济学,特别是苏格兰历史学派,就建立起了一种有别于古代家政学和现代「赚钱术」的政治经济学。为此,斯密在《国富论》第四篇「论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序论」一开篇就明确指出:「被看作政治家或立法家的一门科学的政治经济学,提出两个不同的目标:第一,给人民提供充足的收入或生计,或者更确切地说,使人民能给自己提供这样的收入或生计;第二,给国家或社会提供充分的收入,使公务得以进行。总之,其目的在于富国裕民。」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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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经济学家的休谟

  与斯密一样休谟也是一位经济学家,但休谟是怎样的一位经济学家呢?在论述了前面这样一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背景之后,我们再来看休谟就会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与斯密相比,休谟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他在经济学中的地位显然是次要的,可以说他的经济学家的地位在历史上并不怎样重要和显赫。当然休谟是一个经济学家,而且是一个属于英格兰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这无可争议,他的很多经济观点在当时很有影响,对此马克思曾说过一句很有代表性的评议,认为休谟虽然在经济思想史还不足以是个大人物,但他仍然是重要的,具有一定的地位。17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情况或许确实如此。休谟作为经济学家在当时提出的一些经济观点虽然也有着一定的理论意义,但毕竟现在看来很多已经过时了,例如,他的货币数量论尽管在当时对于重商主义的批判是有着现实意义的,促进了英国的经济贸易和自由经济政策,但从今天的货币理论来看无疑是一个过时的理论。所以,经济学家休谟的经济观点在经济思想史上的地位并不重要,没法与斯密相比。

  下面我们所说的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如果简单地把休谟视为一个经济学家,上述所言是有道理的,但是,问题在于休谟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他的真正的作用和地位,他对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贡献与意义,远非他的一些具体的经济观点所能直接体现的。在我看来,重要的是他提出了一种考察经济事务的方法,或者说,休谟通过他的论述建立起一种分析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的政治哲学,因此,休谟是他那个时代的真正的政治经济学家,斯图尔特在《斯密的生平与著作》一书中所论述的一段话不仅适用于斯密,在我看来,也适用于休谟,他说:「在斯密的著作中,不论是甚么性质的题材,他很少错过纵情地从人性原则和社会环境去追溯他所描述的观点和制度的起源的机会。」18如此观之,经济学家休谟的地位就不但不是次要的,而且可以说在英国的古典经济学中只有斯密堪与之比肩,除此之外,其它的人都还没有提出过像休谟那样深刻的经济哲学或经济学的政治哲学观。19正像十八世纪未的英国经济学家英格瑞姆所指出的,休谟的重要贡献在于:「(1)他把经济事实置入社会和政治的所有重大利益的关联之中;(2)他开辟了将历史精神导入于这些事实的研究的路径。」20

  休谟在他的《人性论》和其它的一系列有关经济方面的论述中,隐含着一个经济哲学的方法论,或者说提供了一种考察他所谓「经济社会」的政治哲学理论,这一点是他作为经济学家最重要的方面,但也是人们往往容易忽视的。对于休谟来说,「社会」具有着非常广泛的含义,人作为一个存在要和平地生活,实现自己的目标,就需要与他人发生联系,正是通过社会,人才能够达到他的各种目标:同伴、教育、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其它时代,社会意味着某种特定的关系,但若没有正义,社会就会解体,因此正义是一个社会基本的法律规则,在休谟的思想中,社会首先指的是我们所谓的「经济系统」或「经济秩序」。当经济获得了政府或国家的保护与支持时,经济秩序与政府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21应该指出,休谟的经济哲学在英国古典经济学中所起到的作用是重大的,它建立了研究社会经济活动,乃至分析货币、商业、贸易和国民财富的政治哲学基础,可以说只有斯密达到了这样的高度。正像我们前面所分析的,休谟和斯密的观点在很多方面是基本相同的,斯密的经济学理论受到了休谟的政治哲学以及经济论文的影响,或许可以这样说,休谟经济哲学的真正成果并不是体现在他自己的那些经济观点上,而是体现在斯密的理论中,《国富论》与休谟的经济哲学密切相关。斯密曾不止一次地说道他的思想受到了休谟思想的很大启发,对此,我们也可以从《演讲》和《国富论》大量援引休谟观点的注释中,略见一斑。22

  这样一来,我们对于休谟的经济学理论,就应该置于一个十分广阔的视野,放在一个有关市民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正义制度的背景下加以考察,在我看来,休谟的经济学首先提出了一种理解国民经济的方法,这种理解国民经济的政治哲学的方法构成了英国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如何看待社会,特别是他提出的经济社会与政治社会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贸易、货币流通、工资、利润、利息等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与地位;如何看待人的欲望与满足,看待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看待商品与市场经济秩序,看待关税额度、银行信用和政府财政,等等,这些问题都与休谟的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有关,都涉及一个有关古典经济学的政治哲学问题。显然,休谟对于这些经济学问题的思考与分析,并不是为了得出一些纯经济学的结论,而是基于他所处的社会状况,就人们关心的经济问题提出响应,在他看来,这些都是他的社会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都对于解决当时英国正在发展着的市民社会的制度建设具有着普遍性的意义。诚如他所言:「普遍性原理,不论看起来有多么错综复杂,只要立论精当,言之成理,必然在事物发展的总趋势中始终流传不衰,然而在个别场合下不起作用也是可能的;而密切关注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正是哲学家的天职。」23

  从上述角度来看一下休谟的经济学理论,我们认为构成休谟经济学内容的著述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的内容:一个部分主要是偏重于政治经济学的具有普遍性质的作品,它们集中体现在《人性论》第三卷「道德学」的一部分内容之中,如有关财产权等三个正义规则的论述,有关人性的自私、有限的慷慨以及共同利益感、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论述,有关财富、骄傲、快乐等方面的论述等,此外,《道德原则研究》中有关道德的一般原则、政治社会和社会效用等方面的论述,也都属于这个政治经济学的一般原理部分。另一部分内容是休谟经济学的主体部分,它们属于纯的经济学范畴,如著名的「论商业」、「论货币」、「论贸易平衡」等,说起来休谟在1752年出版的《政治论丛》虽然名为《政治论丛》,其所收的12篇文章中几乎全部经济学的内容,此外,他在1741年和1742年出版的《道德与政治论文集》中也有一小部分文章涉及经济学,还有,休谟的《英国史》中所涉及的一些内容,如有关英国历史中的权利法案、财政税收以及军备等问题,也都体现了他的经济思想,又都可以划入他的经济学范围。

总之,休谟的经济学思想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个是他的以《人性论》为代表的政治哲学或经济哲学这个层面,另外一个层面是具体的有关商业、货币、利息、贸易平衡、赋税,乃至人口稠密、社会信用等方面的经济理论,可以说这两个层面的理论互相结合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休谟的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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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30 20:21:00

注释

1

参见方维规:〈「经济」译名溯源考〉,《中国社会科学杂志》,2003年第3期。他指出:西方语言中的经济一词源于古希腊语οικουρομοσ,意为「持家」、「家庭管理」,亦可通解为「管理」。 这个词基于名词οικουρομοσ,指称在家做主的人。也就在古希腊时期,οικουρομοσ除了「家政」之外,逐渐发展为一般意义上的「管理」、「领导」、「安排」。亚里士多德早在《政治学》中指出,经济是一种谋生术,现实中的政治无外乎谋取「收入」。

2

《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87页。

3

《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88页。

4

「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或 Économie politique)一词最先见于英国或法国,1615年法国重商主义者克莱田(Antoyne de MontchrÉtien)发表的《献给国王和太王后的政治经济学》是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1767年英国重商主义后期经济学家斯图亚特(James Steuart-Denham)的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扩展了这一概念的内容,最后,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的第四篇的标题使用了「论政治经济学体系」,从而奠定了这一概念的经典意义。

5

马克思称之为「庸俗经济学」,参见《资本论》初版序。  

6

例如,配第在他的《爱尔兰的政治解剖》「原序」中首先同意培根的把人体与国家作对比的看法,认为「解剖学」是分析后者那样的「政治动物」的基础。他写道:「要搞政治工作而不了解国家各个部分的匀称、组织和比例关系,那就和老太婆与经验主义的办法一样荒唐了。......我也要大胆地开始一项新的工作;这项工作如果由更能干的人们加以指正和补充,我相信它一定会有助于我国的安宁和富庶。而除了使我国安宁和富庶之外,我也没有其它目的。」

7

《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原编者引论」。

8

《道德情操论》「告读者」和第452页。斯密还写道:

人们一直到很晚才想到要建立有关自然正义准则的一般体系,才开始单独讨论法律哲学,而不牵涉任何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我们没有在古代的道德学家中看到有人试图对正义准则进行特别详细的论述。西塞罗在他的《论责任》中,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都像探讨所有其它美德那样探讨正义。在西塞罗和柏拉图的法学中,我们自然而然地期望看到他们详细论述应由每一个国家的成文法推行的那些天然平等准则,然而,却没有看到这类论述。他们的法学是警察的法学,而不是正义的法学。格劳秀斯似乎是第一个试图向世人提供某种这类体系的人,这种体系应该贯串所有国家的法律,并成为所有国家法律的基础;他那带有各种不足的关于战争和平法则的论文,或许是现今描述这一论题的最全面的著作。

据悉,在斯密的故乡卡柯尔迪市政府大厅的墙壁上,刻着这位伟大经济学家的名字,而在下面则刻有「伟大的社会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字样,因此,「政治经济学」可以说是准确地概括了斯密经济思想的特性。

9

参见《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原编者引论」。

10

参见《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原编者引论」。

11

参见杜格尔德‧斯图尔特:《亚当.斯密的生平与著作》,页48、52。在此,斯图尔特多次提到了休谟,他认为休谟对于斯密思想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例如,他指出斯密在写完了《道德情操论》之后转向经济学研究时,「休谟1752年发表的《政治论丛》必然使他坚定了他在自己的探索过程中曾经看到的关于商业政策的自由见解。」(第37页)。另,埃里克‧罗尔的《经济思想史》在论述斯密的经济理论时,首先他讨论的是斯密的政治哲学,认为表面上看《国富论》「除去在第一篇里的很短的第二章以外,没有花费大量篇幅专门讨论经济研究的范围与人类一般行为的研究的关系;也没有明确地提到过斯密的经济原理所从派生的哲学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却是很明显的。它渗透在整个著述中,远比在重农主义者的著作中为甚。」见第144页。

12

例如,著名的经济学家熊彼特在他的《经济分析史》论述「政治经济学」时曾这样认为,对于政治经济学不同的作者具有不同的意义,他反对把政治经济学等同于「国家的经济」、「经济性的公共政策」,那种德国的「国家科学」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当然是把经济学的范围看得过于狭窄了。熊彼特的上述反对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熊彼特似乎又把政治经济学的范围看得过于广泛了,他认为把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或把经济学与所谓现今的商业经济学之间做出区分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自己并不把这两方面截然分开;所有与个别厂商行为的分析有关的事实与工具,不管过去和现在,都属于我们所指的经济学范围之内,正像与政府行为的分析有关的事实与工具也属于这个范围一样,因此必须加在过去狭义的政治经济学内容里面。」见《经济分析史》,第1卷,页42。

13

例如,李斯特这样写道:「多亏国家,个人才有自己的文化、语言、工作机会和财产安全。最重要的是,在与其它国家人民的关系中他们依赖于国家。他们与国家荣辱与共;他们与国家一起缅怀过去、憧憬未来;他们与国家贫富与共;从国家那里,他们获得文明、教育、进步、社会和政治制度、以及艺术和科学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参见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自然体系》,杨春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页。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于国家在经济事务中的强调,并非仅仅是德国历史学派一家独有,早在休谟、斯密同时代的法国思想家鲁索那里,对于经济的国家主义就曾出现,鲁索在他为「百科全书」撰写的「政治经济学」词条中,就表现出经济国家主义的思想。至于后来的以马克思的「科学的」政治经济学为代表的形形色色的共产主义经济理论,都把国家对于经济的绝对控制置于首要位置,对此,哈耶克指出:「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意味着废除私有企业,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创造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中央的计划机构取代了为利润而工作的企业家。」见《通往奴役之路》,页37。

14

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李嘉图是斯密古典经济学的正宗传人,李嘉图把斯密所创始的工作发展到登峰造极的高度。其实不然,在斯密的理论中隐含着至少三种以上的路径,一条是经李嘉图到马克思的道路,此外还有两条,一条是通往制度经济学的路径,另一条是主观主义的通往边际效用学说的道路,说起来休谟也属于这一经济学的路径。

15

Andrew S. Skinner在〈休谟:政治经济学的原则〉一文中指出:「休谟经济思想的一个最独特的重要特征在于,他揭示了历史和历史主义方法的作用,始终如一地寻求经济与环境和生活方式的密切关联。这一点在后来的德国历史学派和美国制度经济学家的著作中得到表现。值得注意的是,休谟的历史的方法不同于斯密后来采取的历史的方法,在休谟(原书文字写的是斯密,我从上下文意思来看可能是笔误,应指休谟)那里,市民社会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经济交易以及又它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环境,无疑是本质性的,但在斯密那里,历史与其说是他论述的整体对象,不如说是一个前言,实际上,正像有人所指出的,在对待经济学问题时,斯密并没有使用历史的方法。」Andrew S. Skinner,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248.

16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页1。

17

Skinner 曾指出:

波顿在休谟的第一部重要的传记中这样写道:「休谟的论文是经济学的发源地」。尽管这一说法不免有传记者的溢美之辞,但无疑的是,休谟的著述对于作为一种原则的经济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这种经济学对重商主义者的政府策论之类的观点给予了一种卓有成效的批判。   

Andrew S. Skinner,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222.另参见John Hill Burton, Life and Correspondence of David Hume, 2vols, Edinburgh, i; 354.

18

斯图尔特(Dugald Stewart)着,蒋自强、朱钟棣、钦北愚译:《亚当.斯密的生平与著作》,页31。

19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所谓休谟的经济哲学与经济学的政治哲学观,其含义本来是一致的,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因为他的经济哲学中的这个哲学,实质上是一种政治哲学,即有关人性以及缓和的怀疑主义,特别是它们之与社会制度和规则秩序相关联的正义价值等等。但是,一般人所理解的休谟哲学往往偏重于认识论和知识论的内容,而忽视了他的哲学中的有关人性以及正义规则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因此为了强调指出这一政治哲学的特性,所以在本章我有时使用了「经济学的政治哲学观」这一说法,其含义与「经济哲学」是相同的。

20

Edited by James Rieser, Early Responses to Hume, Volume 2 (Bristol; Sterling, Va.: Thoemmes Press, 1999), 433. 选自John Kells Ingram, A History of Political Economy.

21

参见Stewart, 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120-29.

22

与休谟、斯密同时代的经济学家斯图亚特曾经指出,休谟《政治论丛》对于斯密的启发作用,比此前的任何一本着作都要巨大。参见Andrew S. Skinner,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246.

23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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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30 20:27:00

论休谟的政治经济学(二)

二、休谟经济哲学的两个维度

  前面曾经指出,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一个特征在于它们与政治学的密切结合,或者说,它们是古典的政治经济学,具有着一个政治哲学的前提或基础。应该指出,这种古典经济学与政治哲学的结合实质上就是经济哲学,而在英国的古典经济学中,其经济哲学又表现为它们对于国民经济的研究呈现着两个维度的展开,这种考察经济的方法是由休谟(David Hume)和斯密(Adam Smith)开辟出来的,可以说在其它的经济学家那里,经济学都没有上升到哲学的高度。休谟首先开启了考察经济事务的哲学之维,明确地指出了研究经济学的两个维度,建立了自己的经济哲学。休谟的经济哲学对于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直接影响了斯密,正像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所说:「《道德情操论》是他的第一项伟大成就……正是在这本书中而不是在《国富论》中,斯密提出了其有关财富和经济活动的哲学。」1如果没有休谟和斯密在古典经济学中所开拓的政治哲学之维,没有他们建立起来的考察国民经济活动的哲学方法,那么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就很难深入到财富、价值、交换、分配等一些经济学的根本性问题,探求到它们的本性,并进而提出一套自由的市场经济,为近代市民社会的发展开辟道路,因此,所谓的政治经济学也就不复存在了。

  哲学方法论极大地拓展了古典经济学的视野,使它所关注的经济问题不再局限于一个社会的简单的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与分配,而是提供了考察这些经济活动的社会背景,指出了它们赖以存在的法律与政治制度的前提,在前面几章我们曾论述了休谟的正义规则理论,应该指出,这个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法律规则以及与此相关的政府论等对于休谟的经济学也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近代市民社会进行经济活动的制度保障。2不惟如此,经济哲学还为古典经济学开辟了另外一个观察经济关系的维度,即人性论的哲学基础,它揭示了人们为甚么要进行生产的内在动机,指出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性上的前提,我们在前面第一章曾论述了休谟政治哲学的人性论预设,可以说这个预设不仅对于休谟的哲学是关键性的,它对于休谟的政治经济学也同样是关键性的,它为休谟的经济理论奠定了人性论的基础。总之,休谟的经济学之所以属于真正的政治经济学,并且在英国古典经济学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在我看来,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他的经济哲学,既他首先开启了对于国民经济研究的上述两个至关重要的维度。下面我们即具体分析这两个经济哲学的维度。

  让我们先来看第一个维度,即休谟的经济哲学所开启的考察国民经济的法律与制度的维度。我们知道,古典经济学是一种有关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之本性的系统研究。古典经济学对于经济活动的研究,并不是把它们视为一种孤立的经济行为,而是置于经济社会的关系中加以分析考察的。因此,任何一种经济要素都体现了个人之间、群体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产物,诸如财产权问题、生产数据问题、货币流通问题、商品贸易问题、财政税收问题等等,它们作为古典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之中表现出来的。但是关键的地方在于,苏格兰历史学派所提出的一套政治经济学,其要点是:上述经济问题并不在于探讨国家作为一个主权实体对于社会财富的实际拥有,那是财政税收的问题,也不是探讨一个单纯的个人有关财富的生产与消费,那是家政学的范围,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中心问题乃是一个国民财富问题。正像斯密所指出的,它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而其实质乃是归结到把上述两个方面内容给予一种更深入的综合,即社会中的个人财富的生产、增长与变化等是如何在国家所提供的政治制度的框架之内得以最大化实现的,因此所谓的「富国裕民」只能是一个政治学意义上的经济问题。

  如此看来,「国民财富」在古典经济学那里是放在一个社会制度的框架之内展开的,作为经济社会中的追逐私利的个人首先必须是一个政治社会中的公民,这是古典经济学的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将其称之为「制度人」。3斯密与休谟一样有着建立一个类似于牛顿的自然科学那样的人性科学的宏大愿望,他显然认为经济问题不单纯是一个国民财富的增长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政治学和法学的问题,因此只有在一个市民社会的政治与法律的框架之内来研究与分析国民财富的性质、原因及其意义,那才谈得上是真正的经济学,所以他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两本书中,一直念念不忘地要抽出时间致力于有关法律和政治制度的研究,探讨政权的性质及其演变,揭示法律规则(包括私法与公法两部分)与政体制度在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的演变过程中,它们与国民财富之间的内在关系,并进而说明财富的本质问题。

  斯密的上述思想无疑受到了休谟的经济理论的影响,他在《道德情操论》(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和《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两本书中大量使用了休谟的研究成果,休谟论述经济学的几篇著名论文,如「论货币」、「论商业」、「论贸易平衡」和「论贸易的猜忌」等,都被他广泛地引用,总的来说,斯密对于政治经济学的理解,完全是结合市民社会的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来开展的,因此是真正古典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其实,休谟虽然没有像斯密那样构造一个系统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但他对于经济本质的认识,对于国民财富与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关系的认识,与斯密是完全一致的,他的观点并非散见在一系列经济论文之中,而是总括在他的有关「经济社会」的统筹之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休谟早在斯密之前就勾勒出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框架。

  斯密曾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的目的在于富国裕民,因此关于国民财富与政治法律制度的关系就成为关键的问题,斯密在《国富论》的第四、第五篇曾给予了深入的探讨,在《道德情操论》也多有论述,4对此休谟的观点也是值得重视的,他这样写道5:

如果某一社会赖以维系的那一套原则愈是不太顺乎自然规律,立法者想要确立完善这套原则时所遇到的困难就愈大。在这种情势下,立法者最妥善的做法是:俯顺人心之所向,因势利导,提出为人们所易于接受的一切改进事宜。那么,工业、贸易和艺术就会按照事物发展的最合乎自然规律的进程,来提高君主的权力,增进臣民的幸福;那种导致国富民穷的政策乃是暴政。

按照休谟和斯密的理解,古典经济学所研究的是国民财富,而不是国家财富,是一种国民经济学,并不是国家经济学,在他们看来,经济活动主体并不是国家,而是国民,即在一定的国家制度之下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因此,英国古典经济学所探讨的并不是国家财富的拥有,而是国家之下的国民财富的构成、本性以及原因,所以,从根本上说它是一个富民论,而不是单纯的富国论,或者说是斯密所谓的富国裕民论。

  当然,在英国古典经济学那里,关于国民(nation)与国家(state)的本质区别还没有显示出来,休谟和斯密在理论中也没有把它们辨析清楚,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完全一致的,在他们看来,国民财富增长了,国家的经济实力也就随之强大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反之亦然,因为他们的观点是很明确的,国家的经济强大立足于民间的财富增长,是一个财政税收问题,国民财富的增长为国家税收提供了充足的来源,从结果上看两者不存在甚么对立,所以往往把它们等同起来来表述市民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但是,从逻辑上看,国民财富与国家财政的关系是完全对立的,对此,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起源的研究》一书中写得十分清楚: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总资财是指全体居民的总收入,包含他们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物,其中要扣除维护规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费用,因此国民财富的真正含义等于总收入减去各项费用之后留供居民自由使用的全部纯收入,显然,政府税收也属于需要减去的费用项目。由此可见,真正的财富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不是一回事。wealth of nations,指的是真正的财富,政府的财政收入是真正的财富的一个扣除量,而不是一个贡献量。Wealth of nations也不是指人民的总收入(国民收入),而是指普遍富裕,或者用现代的经济学术语说,人均消费量该数值是本国劳动产出的便利品和必需 品加上用本国劳动产出购买的进口的便利品和必需品之和,除以消费者人数所得之商,而消费者人数,由从事有用劳动和不从事有用劳动的全体人数构成。6

  因此,在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眼里,所谓的国家是很明确的,并不像德国理论家们看得那么高深,国家就是政府行政,在经济学上就意味着财政税收,国家经济实际上就是财政税收的总额,而且征收甚么税种、多少额度,税收的如何支出等等,都要按照法律严格实施。休谟在一系列论文中曾多次谈到这个问题,斯密的《国富论》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整个论述的便是这个财政税收问题。但是,随着经济学理论的演变,特别是德国历史学派经济理论的出现,乃至马克思主义的苏联经济学的畅行于世,英国古典经济学中的这个国民与国家的差别乃至对立就变得格外重要了。在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眼中,财富的性质就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他们看来,国民经济的基础已不在民间而在国家,他们所说的经济学是国家经济学,国家经济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因此财富的性质也就从英国古典经济学中的国民转变为国家,这样一来,国家财富就不再是单纯的税收,而是意味着国家控制的所有经济活动的总量。例如,李斯特(Friedrich List)写道7:

照我们的看法,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所教导的,并不只是交换价值怎样由个人来生产,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怎样被个人所消费。我们要告诉他,作为一个政治家,此外还首先应当并且必须懂得,怎样才能激发、增长并保护整个国家的生产力;另一方面,他还必须懂得这种生产力在怎样的情况下就会趋于衰退,处于睡眠状态或被完全摧毁;怎样依靠了国家的生产力,就可在完美的方式下来利用国家资源,从而争取国家的生存、独立、繁荣、权力、文化与远大前途。

至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学对于国家经济的看法,则在这里毋庸多谈了。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把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的书名翻译为《国富论》的简称,就其纯语言学的含义来说并无不妥之处,但是考虑到上述所言,特别是在一个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尚占主体的国家来说,往往易于误导人们对于斯密思想乃至整个英国古典经济学的理解,以为他们研究的是国家经济或国家财富的问题,而实际上他们论述的乃是国民的财富问题,因此,我认为简称为《民富论》或许更有助于我们理解斯密思想的实质。8

  在休谟、斯密看来,构成市民社会之主体的并不是国家,而是受利己心驱使的追求私利的市民,他们从事生产劳动,满足物质欲望,而社会分工使人们具有了与他人进行产品交换的可能,如此以来,劳动产品转换为商品,近代市民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商品经济的社会,劳动分工为市民社会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休谟提出的共同利益感和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不过是从理论上揭示了这个经济社会的运行机制。古典经济学与重商主义不同,她们反对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提倡自由经济政策,认为社会财富的增长变化完全是由看不见的手自发地的调节的。所谓政治经济学并非主张把国民经济拱手让给政府管辖,恰恰相反,它是在为政府划定界限,斯密在《国富论》一书通过规定政府的三项职能从而明确地揭示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9休谟的「论赋税」一文也从历史的角度对于国家赋税的征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总的来说,古典经济学确立的这条基本的界限对于后来的经济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整个近现代的经济学在凯因斯主义之前基本上所遵循的便是斯密所划定的这个界限。

  国家不干预社会的经济活动,那么对于古典经济学来说,是否就意味着国家与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无关了呢?情况绝非如此,在实际上自谟、斯密以来,古典经济学从来没有放弃政府与国家之与经济的内在关系,或者说作为政治经济学,它们历来强调政治对于经济的关键性作用,前面所说的休谟的一个主要经济学贡献便是开启了经济研究的政治之维度。所以,问题不在于政治问题不重要,而在于政治经济学之政治究竟意味着甚么,显然在对于政治问题的理解上,古典经济学与后来的国家经济学和社会主义经济学有着重大的区别,前者所理解的政治并不是国家对于社会财富的全面占有与分配,并不是国家所有制的计划生产、流通与交换,而是为社会的自由经济运行,为国民财富的增长与发展,为市场的商品贸易,乃至为国际间的自由贸易,提供一个政治和法律上的制度保障。

  对此,休谟写道:「一般公认,国家的昌盛,黎民百姓的幸福,都同商业有着密切难分的关系。而且,只要私人经商和私有财产得到社会权力机构的较大保障,社会本身就会随着私人商业的繁荣发达而相应强盛起来。」10斯密在评论法国重农主义魁奈的理论时也曾指出:「魁奈自己就是一个医生并且是个极有思想的医生,他似乎对于国家亦抱有同样的概念,以为只有在完全自由与完全公平的正确制度下,国家才能繁荣发达起来。他似乎没有考虑到,在国家内,各个人为改善自身境遇自然而然地、不断地所作的努力,就是一种保卫力量,能在许多方面预防并纠正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和压抑的政治经济的不良结果。这种政治经济,虽无疑会多少阻碍一国趋于富裕繁荣的发展,但不能使其完全停止,更不能使一国后退。如果一国没有享受完全自由及完全正义,即无繁荣的可能,那世界上就没有一国能够繁荣了。幸运的是,在国家内,自然的智慧,对于人类的愚蠢及不公正的许多恶影响,有了充分的准备,来做纠正,正如在人体内,自然的智慧,有充分准备,来纠正人类的懒惰及无节制的有良结果一样。」11鉴于此,斯密的《国富论》下卷集中探讨的便是如何修补一个政治国家的制度缺陷,并致力于一个尽可能体现着正义与自由的自然的社会制度,从而使得这种国家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实际上,斯密所说的政治社会的自然的修补过程,在《国富论》上卷的论述中,已经通过看不见的手的机制自发地发挥著作用,而在下卷斯密所谓的政治经济学,则更多地偏重于国家政治对于经济的直接影响,所以也正在这个意义上,他探讨了国家的财政税收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经济理论,如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以及与此相关的退税、奖励金、通商条约、殖民地等问题。这些问题说到底都是在从一个更加广阔的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上进一步完善和修补国家管理经济的技艺能力,特别是在国家收入的赋税原理以及公共税收的使用方面,斯密开列的清单可以说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宪章,他从一个古典政治国民经济学的角度,提供了一个国家在经济方面所应获取的正当收入及其支出的公共标准,并由此奠定了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经济基石。

  虽说休谟没有像斯密那样建立一个政治经济学的体系,但他的经济哲学并不让于斯密,相比之下休谟对于经济社会的法律与制度上的考察,更偏重于他所谓的三个基本的正义原则。在休谟看来,人们的经济行为是以利益为扭结的,一国的生产活动、贸易交往、财富积累、产品交换、借贷利息,以及政府税收等等,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经济学所要考察的对象,但问题在于,上述这一切经济活动,尽管形态上是千差万别的,却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那就是它们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运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义规则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确立稳定的私有财产权,以及财产经过同意的转让和许诺的履许等,它们既是法律规则,也是经济规则,私法制度既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一种经济制度。斯图沃特指出12:

总之,必须有一种规定甚么是权利的法律,而不是追逐财物的人。这些法律必须确定利益的原始持有,然后在社会的范围内规定每一个经济财产的合法占有者。接受这样一套财产权规则的基本理由在于,如果一个社会要达到繁荣的话,财产权则是有益的,必不可少的,一旦财产权的体系被导入,勤劳的人民将通过工业和贸易而带来一次次的分配和再分配。那种为了某种特殊的功利、需要、价值或基于平等等理由而企图管理财产与公共服务的做法,必将伴随着这种体制所负荷的所有冲突与暴力的危险重蹈人治之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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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我们讨论了休谟为古典经济学开启的政治与法律的维度,现在我们来讨论休谟为英国古典经济学开启的第二个维度,即他提供了一个考察国民经济的人性论的哲学方法。休谟认为经济活动无不与利益相关,而利益又与人的苦乐感,与人的需要,与共同的利益感觉,与同情、仁爱等道德问题密切相关。休谟对于人性的揭示,显然具有经济哲学的意义。在休谟看来,自然所能提供给人的财富是极其有限的,物资的愦乏是他的一个基本预设,休谟的这一思想与洛克、斯密有所不同。斯密在《国富论》一开始就把由分工所造成的物质财富的普遍富裕作为自己理论分析的基础,他说「在一个政治修明的社会里,造成普及到最下层人民的那种普遍富裕情况的,是各行各业的产量由于分工而大增梋梋于是,社会各阶级普遍富裕。」13休谟不这样认为,他指出相对于人的欲望来说,自然资源的供给总是非常有限度的,因此为了满足人们的欲望,劳动是必不可少的。「世界上的每一样东西都要靠劳动来购买,人们的欲望则是劳动的唯一动机。一个国家的工业产品丰富,机械技术发展,则非但农民、就连土地所有者也都把农业当作一门科学来研究,兢兢业业,干劲倍增。他们的劳动所产生的剩余物没有白白浪费,而是用来交换人们为了享受舒适生活而渴望得到的那些商品了。这样,土地除了满足耕种者本身的需要,还提供了大量的维持生命必需品。在太平盛世,这种剩余产物用于养活制造商品及繁荣文化的从业人员。」14所以,休谟非常重视人的追求财富的欲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人类永远不知餍足的欲望或需求,莫过于施展才智发挥所长,这种欲望似乎是人类大部分爱好和追求的基础。」15

  我们看到,休谟对于欲望、私利等人性方面的揭示,并不是单纯从道德意义上来说的,关于这个层面上的论述,古往今来,比比皆是,休谟的上述思想具有普遍的经济学意义,他把人性的欲望、享受,对于幸福的追求和拥有财富的快乐等等,与人的劳动,与市场中的经济行为,与商品的生产、交换与消费,总之,与经济社会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他不止一次地写道:「如果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能赚钱获利,特别是在每有所劳、利即随之的情况下,由于频频获利,在他的心中就渐渐对这个事业产生热爱,而把眼看自己的财产与日俱增当作人生最大的乐趣。」16如此说来,商业社会在休谟看来,存在着一个人性的基础,对于人的谋求私利的行为,不能简单地从道德的角度判断它们的善恶得失,而要看到追求愿望的满足所带来的是一个商业发达的社会,如果对于私利行为一味排斥,就无法说明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动机,也无法解释何以导致近代商业社会的繁荣。「商业能促进勤劳,把这种精神带给每个社会成员,自然而然地流传开来,使人人不当无用废物与草木同腐。商业能发挥节俭,使人人安居乐业,发挥一技之长来求利;这种技艺很快就使人精神有所寄托,转移奢侈逸乐的癖好。」17

  休谟在谈到人的幸福时曾有不同的论述,他在《人性论》中认为它们是我们内心的满意、身体外表的优点和对我们凭勤劳和幸运而获得的所有物的享用,在「论技艺的日新月异」一文中,他又似乎赞同普遍公认的看法,认为幸福大体包括活动、消遣和悠闲三个方面。但无论怎么说,在休谟眼中,在使人快乐的诸多因素中,显然财富占有首要的地位,稳定地拥有财产,是实现个人幸福的前提,一个没有确切而又稳定的财产权的个人,显然是没有资格来谈论他的自由与幸福的。关于财产问题,休谟是从两个方面论述的,一个是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问题,它属于上述我们讨论的第一个维度,对此本书在有关财产权的章节中已经给予了充分的论述。不过,关于财产问题,休谟还有另外一个维度的论述,即从人性心理的维度讨论财产与人的关系问题,对此较为集中的体现在休谟对于骄傲这一情感的论述,认为拥有财产是使人快乐、使人感到骄傲的物质基础。对比一下休谟与斯密有关财富的论述是饶有兴趣的,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主要是从劳动产生力的增长,以及商品价格、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等不同的角度探讨国民财富的本性,而休谟在《人性论》的第二卷有关间接情感的论述中,则着重讨论了财富满足人的需要的主观本性。

  不独如此,休谟沿着这条线索,在后来的一系列经济论文中对于人的心理本性促进商业繁荣方面给予了更充分的论述,其中最著名的一个论点便是他有关Luxury有益于商业经济的看法。按照传统的流行观点,力行俭朴一直被视为良好的美德,不仅这一美德在道德上可圈可点,而且在传统商业经营中也获得普遍的认可。古代伦理对于俭朴持家的赞赏自不待说,近代以来虽然商业经济改变了人们的许多传统观念,但对于俭朴却很少有人置啄,重商主义缺乏这样的眼界,重农主义自然是欢迎这一美德,就连主张自由经济的斯密对于俭朴的美德也是多有赞美的。18但休谟却力排众议,对于俭朴持家的商业美德提出了质疑,与此相对,他试图恢复「奢侈」的声誉,19认为「奢侈」一词既可以用于贬义,也可以用于褒义,人们对于财富的享受,追求生活质量,甚至奢侈浮华等等,只要不沉湎物欲、放纵无度,就没有甚么可指责的,甚至有助于商业的繁荣与发展,至少促进了精工细作的产业的发展。所以休谟说20:

一切美化生活的商品的增加和消费,都对社会有好处;因为它们在成倍地扩大满足那些无害的个人欲望的同时,也增加了劳动(产品)的贮存,这种贮存,在国家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时,就会转入社会劳务。

  按照休谟的看法,人性上的不断进化的欲求,特别是不断追求精细、考究、奢华的精神上的需求,对于一个社会的物质财富的增长是大有益处的,直接导致了技艺的日新月异,带来了文化艺术的繁荣,而这些「对自由是相当有利的,它具有一种维护(如果不是产生的话)自由政府的天然趋势。」21休谟一再指出,技艺进步与文化昌明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它们都根源于人的追求幸福的本性,很难想象在一个不懂得天文学或不注重道德的国家里,会织出精美的呢绒,所谓仓廪实而知礼仪,衣食足而知荣辱,是也。虽然欧洲的版图近两百年来没有甚么大的变化,但是其间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却经历着少有的巨变,特别是一些国家的繁荣景象比之以往简直是天壤之别。究其原因,与人类的勤劳、知识的扩展、文化的提高、道德的开明、法律的完备有关,而这些又都使人摆脱了野蛮与愚昧的状况,克服了人性的粗野和低劣,变得更加完善起来。正像他所说的:「勤劳、知识和仁爱就这样被一条牢不可破的锁链联结在一起了,人们根据理智和经验认为,这三者正是比较辉煌的年代,即通常称为崇尚享受的盛世的特征。」22

  总之,休谟是一个对文明社会具有着广泛认同的思想家,他不像鲁索那样极端地甚至病态地反对社会中的所谓浮华造作,而认为一个健康的市民社会应该是艺术繁荣、品位精致、风俗良善、经济富裕、政治修明,人人都有教养的文明社会,应该是一个绅士化的君子国。为此,他在一系列文章中对于这样文明社会给予了人性学的揭示,认为它们符合日益扩展的人性的需要,在他看来,人并不只是一味地满足于单纯的生活必需品的消费,人不是一个经济动物,还是一种在社会共同体中追求更高精神质量的社会人,或文明人,他们追求艺术,投身于公共生活,讲究生活的品位,富有审美的趣味。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休谟深受希腊思想的影响,认为在那个时代所形成的文艺发达,公民追求公共生活的时尚在近代的市民社会仍然也是可取的,值得推崇的。只不过他与希腊思想家的最大区别在于,他不认为这样一种充满趣味的文明生活,应该像古代社会那样建立在奴隶的劳动之上,古代公民除了从事公共事务和战争之外,并不亲自承担物质财富的创造,并不直接地进行物质生产,他们是依靠于奴隶来维系整个城邦的社会生活的,因此古代还不是一个经济社会。与此相反,近代市民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人们自己直接进行生产和劳动、交换和贸易的经济社会,每个人都没有理由也不可能由国家提供生活必需品,而是自己追求物质生活的创造与享受。休谟并不认为近代市民生活意味着繁重的劳役和人民的贫穷,在他看来,技艺进步和商品发展打破了陈旧的社会结构,分化了土地所有者及其奴隶两个等级,农民逐渐富裕起来,与此同时,手艺人和商人都挣了一笔财产,赢得了第二流人物的势力和声望,成为社会的中坚。这个在近代市民社会中日渐成为主体的资产阶级,他们不仅追求财富的占有,而且追求财富的稳定占有,即诉求一种保护财产权的法律政治制度,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自己的生活方式、审美趣味与文化时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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