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时间跨度比较长,而且农业生产受到自然的影响很大,突如其来的天气变化,比如冰雹、大量的降雨、干旱等都可能造成农业生产者颗粒无收。我想,农信社不放款可能也是考虑到了这些风险吧。
另外,我国的农业生产者多数还是比较贫困的,要想到农信社贷款,其信用应该如何评级,是否需要抵押、用什么来抵押等这些都是实际操作中的难题。如果说需要抵押,本来就没有什么资本的农民,用什么来抵押?如果说,仿照王安石的谷物法,用农作物的收成进行抵押,其操作成本又会很高,未来作物的价格应该如何计算。然而,出现了损失,又由谁来埋单,农信社不可能承担,农民自己也承担不起。
我认为,可以试图仿照美国的小企业主权益保护局(SBA)建立中国自己的“农业生产者保护局”,专门从事农业生产中作物未来收成的抵押贷款中介业务,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风险进行承保,由农民、“农业生产者保护局”、农信社等多方共同分散风险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