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埸上的商品(包括劳务,下同)价格形成如下图所示:
上图表达了这样几层意思:
1.市埸上的商品价格是由卖者和买者的共同意志决定的;
2.卖者和买者的意志是建立在他们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的;
3.卖者和买者的利益是由他们背后的全部社会经济联系决定的。
一、 市埸上的商品的价格是由卖者和买者的共同意志决定的
在充分实行交易自由原则的市埸,价格的确定,即商品与货币相交换的比例关系的确定,完全是交易当事人——卖者和买者——自己的事情,所以,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埸合,商品的成交价格都是由交易当事人——商品的卖者和买者——的共同意志来决定的。
卖者和买者必须遵守在彼此尊重对方所有权基础上的平等原则,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商品成交价格及相关交易条件的最终确定,都必须得到买卖双方的一致同意。
在明确了交易对象和各种相关的交易条件以后,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卖者对其准备出售的商品,必有一个可接受价格区间;买者对其有购买意向的商品,也必有一个可接受价格区间。卖者自然希望交易价格越高越好,因此,卖者的可接受价格区间有下限而无上限,卖者的可接受价格的下限,即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自然希望交易价格越低越好,因此,买者的可接受价格有上限而无下限,买者的可接受价格的上限,即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
若: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二者的可接受价格区间无交集,交易不可能成功;
若: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二者的可接受价格区间只有在一个点上的交集,即在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或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这个点上,交易有可能成功,成交价格就在这个价格点上,不过,这种情况很罕见;
若: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二者的可接受价格区间有较大的交集,交易通常能够成功,成交价格处于二者可接受价格区间的交集中的某一个价格点上。至于最终成交价格落于这个交集的哪一个点上,则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价格谈判方式和谈判技巧。
在重大的商务谈判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会对自己方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或最高可接受价格,作为重大商业机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该商业机密泄露,可能会对已方在商务谈判中陷于不利的地位,受到重大的经济损失。
市埸上商品价格的形成过程,有议价、定价、拍卖、招投标、集合竞价等多种形式,但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其最终形成的成交价格必须得到交易当事人双方的一致认可,也就是说,最终的成交价格必然处于卖方和买方的可接受价格区间的交集中。
(1) 议价
在这种交易形式中,卖者和买者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来协商确定商品的交易价格,这是市埸上最常见的价格形成方式。在确定了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之后,通常先由卖者向买者“报价”,而且,最初的报价往往较高,即所谓“漫天要价”;买者如果不同意卖者提出的报价,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价格建议,即“还价”,买者最初的还价往往较低,即所谓“就地还钱”。在其后的价格协议过程中,卖者可能一步一步地降低报价,实际上这是一种不断试探买者最高可接受价格的过程;买者也可能一步一步地提高自己的还价,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不断试探卖者最低可接受价格的过程。在双方彼此让步的过程中,如果卖者的“报价”和买者的“还价”不断接近,最终达成一致,则交易成功,最终达成一致的价格即为成交价格。如果卖者的报价已经降低到卖者心目中的最低可接受价格,而这一价格仍未得到买者的认同,或者买者的还价已经达到买者心目中的最高可接受价格,而这一价格仍未得到卖者认同,则协商不成,交易不能成功。
(2)定价
在这种交易形式中,卖者通常为自己的商品定出一个明确的价格,并向买者明示或暗示该价格不可谈判。在这种情况下,买者要末接受此价格,要末拒绝此价格,别无选择。如果卖者的定价处于买者的可接受价格区间,可以被买者接受,则交易将会成功;如果卖者的定价高于买者的可接受价格区间,买者不能接受,则交易不成功。
(3)拍卖
在这种交易形式下,卖者以某种方式就自己拟出售的商品向多个潜在买者发出要约邀请,请有兴趣购买的买者对其商品报出其同意接受的价格。卖者往往会对自己拟拍卖的商品确定一个“底价”,这个“底价”就成为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规定买者申报的价格,只能等于或高于“底价”,在众多买者对所拍卖商品的竞价中,卖者将与报价最高的买者成交。
(4)招投标
在这种交易形式下,买者以某种方式对自己拟购买的商品或劳务向多个潜在的卖者发出要约邀请,要求有意向提供相关商品或劳务的多个卖者报出自己愿意接受的价格。买者对众多卖者发出要约邀请的行为称为“招标”。卖者接受买者的要约邀请,向买者发出要约的行为称为“投标”。卖者的投标内容通常不仅包括对拟向买者出售的商品或劳务的报价,还包括提供商品或劳务的期限、商品或劳务的质量保证等内容。买者并不一定选择投标报价最低的卖者与之成交,往往会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完成期限、投标者的信誉等多种因素,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投标者与之成交。
(5)集合竞价
在这种交易形式下,将众多卖者和买者集合在同一个交易系统里,卖者不断地报出自己拟出售商品的卖出价格,买者也不断地报出自己拟购入商品的买入价格,当卖者报出的卖出价格和买者报出的买入价格相等或相交时,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如果卖者报出卖出价格的高于系统中所有未成交买者报出的买入价格,或者买者报出的买入价格低于系统内所有未成交卖者报出的卖出价格,则交易不能成功。
2.卖者和买者的意志是建立在他们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的
卖者和买者在商品交易价格决定中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并不是无缘无故地产生的,它们是建立在卖者和买者对各自利益的估计、评价、判断的基础上的。
我们首先来看一看,卖者和买者在商品交易中的利益是什么?
先来说卖者的利益:
对于卖者来说,他的利益在于:
(1) 他必须要将其手中的商品及时地卖出去。
也许有少数卖者,当其手中的商品卖不出去时,他可以留作自己和自己的家人消费,但这种情况很少,因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卖不出去并留作自己消费的商品恰好能够满足自己及家人的消费需要;二是卖不出去的商品数量不多,自己及家人消费得了。
对于大批量生产或经营某种商品的卖者来说,卖不出去,自己又消费不了或不能消费,的商品,往往意味着完全的损失,意味着血本无归。
卖者不仅需要将其手中的商品卖出去,而且需要及时卖出去:
容易变质或死亡的鲜活商品,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时限内卖出去,可能腐败变质(如食品、药品等),或死亡(如活鸡、活鸭、活鱼之类);
容易因新颖式样的出现导致旧式样被市埸淘汰的商品,如服装之类,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时限内卖出去,可能发生效用的贬值,甚至可能完全失去其效用;
容易因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导致旧型号被淘汰的商品,如手机、电视机等各类电子产品,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时限内卖出去,也可能发生效用的贬值,甚至完全失去其效用。
即使不属于上述各种情况的商品,如果不能及时卖出去,也可能占压卖者的资金,影响其资金周转,并增加其仓储费等成本费用。
(2)他要用出售商品所获得的货币,来弥补其为生产经营商品所付出的耗费,并获得利润
对于卖者来说,商品的成交价格意味着他可以通过出售商品所获得的货币数量,而他获得的货币,首先要用来弥补他为生产或经营商品所付出的耗费,
若:获得的货币数量>需弥补的耗费,则弥补耗费后剩余的货币,构成卖者的利润;
若:获得的货币数量<需弥补的耗费,则弥补耗费后不足的部分,构成卖者的亏损。
我在这里把卖者为生产或经营商品所付出的全部耗费,统称为费用。
如果说,卖者生产或经营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那末,在一般情况下,卖者对某种商品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是由他为生产或经营该种商品所付出的费用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卖者要求他所出售的某种商品的价格,要高于或最低限度等于该种商品的费用。(关于费用,我们以后将有专门的章节来讨论)
在特殊情况下,卖者也可能以低于费用的价格来出售商品。因为卖者的利益,不仅在于弥补耗费和获得利润,还在于他必须及时地将商品卖出去,在正常的情况下,卖者希望兼顾这两方面的利益,但当他发现这两方面的利益不可能兼顾时,即当他发现用高于或等于费用的价格已经不可能将其手中的商品在最后时限内卖出去的时候,在权衡得失之下,他不得不将其最低可接受价格降到费用之下。当然,将商品的出售价格降到费用之下时,卖者会发生亏损,但亏损总比血本无归强。
我们再来看看买者的利益:(在这里,我们只谈最终消费品市埸的买者,下同)
买者是带着货币到市埸上来的,买者的目的是要用其手中的货币换取对他具有效用的商品,以满足他的某些方面的需要。一般情况下,买者的利益在于:用其手中有限数量的货币,来获得他的最大限度的需要满足。
(1) 买者所拥有的货币数量及货币在各种需要之间的分配
买者所拥有货币,通常包括这么几类:
A.存量货币:包括买者的货币积蓄和已经到手的货币收入;
B. 预期增量货币:包括买者预期可以到手的周期性收入(如工资、租金等)和非周期性收入(如一次性的奖金之类);
C. 潜在货币:包括可以变卖换成货币的非货币性财产、银行的信贷额度及其他信用额度等。
在以上的各种货币因素中,买者的周期性货币收入数量(无论是已到手的或预期到手的)对买者在商品交易中的意志和行为的影响最大,这种周期性收入越稳定,其对买者的影响越大。例如,对一个工作稳定、工资收入稳定的买者,相比于一个工作不稳定、收入不稳定的的买者来说,工资收入的高低对买者在商品交易中的意志和行为的影响力要大得多。
人们(包括个人和家庭)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而除了某些超级富豪以外,绝大多数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货币数量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满足其所有方面的需要,人们只能在自己所拥有的有限数量的货币条件下,有选择地满足自己的部分需要,并力争在有限数量货币的条件下,实现需要满足的最大化。
理性的消费者,通常会对自己个人或家庭的需要进行排序,知道:哪些需要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满足的?哪些需要是比较重要的、应该优先满足的?哪些需要是出于自己的爱好而需要满足的?哪些需要是不太重要的、在一定情况可以牺牲或抑制的?理性的消费者,往往会将自己的货币在这些需要之间进行分配,以实现需要满足的最大化。
至于个人或家庭在各种需要之间分配其有限数量的货币,以及边际效用递减律和边际效用均等律如何在理性消费者的货币分配中起作用,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用专门的章节讨论,这里就不细谈了。
举例:
一个外地到北京来打工的大学生小张,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根据小张对自己收入的分配,他要将自己每个月用于吃饭的钱控制在1200元左右,即他每天的伙食费要控制在40元左右。他要在这40元的范围内,保证他每天能够吃饱,满足他的身体对各种营养的需要,还要尽可能地吃得好一点,吃一些自己喜欢吃的东西。某天晚上,小张下班回家,他来到饮食街解决晚餐问题,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他怎样选择?是进一家高档酒店去点一份价格为120元的鲍鱼,还是到路边店里去点一份价格为15元的麻辣烫?
另一个从外地到北京来打工的农民工小王,每月的工资收入也是5000元,与小张不同的是:小王必须每个月从他的工资收入中拿出1500元来寄给远在外地农村的妻子和儿女做生活费,所以,小王不能象小张那样,每个月用1200元做伙食费,小王给自己预算的伙食费是每个月800元,即每天控制在27元左右。所以,同样当某天晚上小王到饮食街来解决晚餐问题的时候,他可能都不太能接受15元一份的麻辣烫,他可能得寻找价格更低廉的食品。
(2) 买者对商品的效用评价,以及效用-价格比
买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要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买者对市埸上见到的商品,通常都会对商品的效用有一个评价。对于自己以前反复使用过或曾经使用过的同类商品,这种效用评价是买者根据以往的使用经验,在瞬间完成的;对于自己以往从未使用过甚至从未接触过的商品,买者对其的效用评价,就需要有一个了解的过程,如试尝、试穿、试用,或者向使用过该种新商品的人询问使用经验和感受。
买者的效用评价包括:
该种商品对我或我们的家是否有用?
有什么样的用处,即能满足我或我的家庭的哪方面的需要?
满足的程度有多大?
效用评价是买者购买欲望的基础,买者对某种商品的效用评价越高,买者的购买欲望就越强烈,买者对该种商品的可接受价格就越高。
在对某种商品的效用评价的基础上,买者就会查看或询问该种商品的价格,以便确定:我以该价格所规定的货币数量换取该种商品,是否值得?或者,我对该种商品最多能够接受多高的价格?
效用-价格比,是一种商品的效用与该种商品的价格的比例关系。效用-价格比越高,表示买者单位货币换取的效用越高,即买者用单位货币获得的需要满足程度越高;效用-价格比越低,则买者单位货币换取的效用越低,即买者用单位货币获得的需要满足程度越低。
买者对一种商品的可接受价格范围,是建立在他对该种商品的效用评价基础上的,一般而言,当该商品的效用-价格比大于买者的可接受范围下限时,买者就可能作出购买决策;当该商品的效用-价格小于买者的可接受范围的下限时,买者就会不考虑购买。
一般而言,拥有货币数量较少的穷人,希望他的每一分钱都能发挥最大的作用,都能给他换来较大的效用,所以,其要求的效用-价格比较高;而拥有货币数量较多的富人,则通常要求的效用-价格比较低。
对同一类商品,富人对效用-价格比的要求较低,对该类商品的最高可接受价格较高;穷人对效用-价格比的要求较高,对该类商品的最高可接受价格较低。
举例:
一个外省到北京来打工的大学生小张,每月工资5000元。他一般不会去买2800元一瓶的贵州茅台酒,因为贵州茅台酒虽然好喝,但效用-价格比太低;他倒是可能去喝十几元一瓶的啤酒,因为啤酒虽然没有茅台酒好喝,效用比较低,但相对于其更为低廉的价格来说,其效用-价格比却是比较高。
3.卖者和买者的利益是由他们背后的全部社会经济联系决定的
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商品交换当事人在市埸上的意志和行为,是建立在他们各自的利益基础上的;而商品交换当事人各自的利益,又是由他们背后的各种社会经济联系决定的。在商品社会中,直接或间接地决定或影响商品交换当事的利益的经济联系非常多,我们至今还找不到一个对商品交换当事人的利益毫无关系的经济因素或经济联系。可以说,商品经济中的一切经济因素、经济联系的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影响商品交换当事人利益的因素。其中,影响最直接的是如下几种经济联系:
(1)对卖者来说,影响最直接的是这样三种经济联系:
A.价格与费用的关系。前面已经说过,当价格高于费用时,卖者盈利;当价格低于费用时,卖者亏损。卖者盈利还是亏损,自然决定着卖者的要挟本利益,甚至影响到卖者是否还能持续生产或经营下去,甚至决定着卖者自身的生存。
B.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当卖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在市埸上的供给量大于需求量的时候,那就意味着该种商品至少有一部分将卖不出去。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决定卖者利益的很重要的环节,是能够将其手中的商品全部、及时地卖出去,积压在卖者手中卖不出去的那部分商品,可能对卖者意味着血本无归。所以,当市埸上的某种商品供给量大于需求量的时候,所有该种商品的卖者都会紧张起来,要极力争取将自己手中的商品率先卖掉。
C.卖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在同一个市埸上供给同种或同类商品的各个卖者之间,形成了竞争关系,在同一个市埸上的同种商品的卖者,如果不是在商品质量或服务方面有明显的优势的情况下,一般不敢将自己的商品价格定得比其他卖者高,因为他清楚地知道,如果他这样做了,买者(消费者)就会纷纷选择到其他卖者那里去购买,就会导致他的商品卖不出去,使他发生严重的损失。尤其是在该种商品在市埸上的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卖者之间的竞争就会加剧,所有的卖者都想要让自己的商品比其他卖者的商品先卖出去,而不想使自己成为那个最终卖不出去商品的那一个。
(1) 对买者来说,影响最直接的也是三种关系:
A.价格与效用的关系。买者到市埸来的根本目的,是用手中的货币来换取对其有效用的商品,从而满足自己的某种消费需要。用较少的货币来换取较大的效用,在较大程度上满足自己或家庭的需要,是买者的基本要求,所以,理性的买者在作购买决策时,是十分重视效用-价格比的。
B.需求与供给的关系。当市埸上的某种商品的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那就意味着,至少有一部分买者购买该种商品的需求将得不到满足,也就意味着,这些消费者与该种商品相关的消费需要将得不到满足。这种情况下,部分买者为了比其他买者更优先得到这种商品,不使自己成为买不到商品的那一个,就会提出或接受该种商品的较高的价格。
C.买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当市埸上的某种商品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尤其是如果这种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买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就会加剧,就可能发生买者在市埸上对该种商品的争购、抢购,甚至有些买者还会超常地大量抢购,囤积起来,以便以后该种商品紧缺时使用。买者为了能够优先获得该种商品,就会接受这种商品较高的价格,甚至有些买者可能主动出高价购买。
综上所述,在商品经济中,最直接影响商品交换当事人利益的是三种关系:
(1) 费用与效用的关系(以价格为中间环节);
(2) 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3) 竞争关系(包括卖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买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马克思认为,商品社会中的关系可分为两个层次:
1、社会本质关系;
2、呈现在商品社会表面上的关系,或呈现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当事人头脑里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后者,即呈现在商品社会表面上的关系,是社会本质关系的反映,但它又反过来掩盖和歪曲了社会本质关系。
我们上面讲到的三种关系(费用与效用之间的关系、供给与需求的关系、竞争关系),都属于呈现在商品社会表面的关系,在这些关系后面,隐藏着商品社会的本质关系。
在这里,我无法使用很多篇幅,透过上述呈现在商品社会表面的关系,来层层探索其背后隐藏的社会本质关系。我只是把探索的结论简述如下:
无论是商品社会还是非商品社会,人类社会各个时代的最本质的经济关系是:生产与消费的关系。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需要各种供其消费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料,人类为获得各种物质和非物质消费资料,就必须从事各种生产劳动。
从生产与消费的关系中,可以引出劳动与效用的关系。人类从事生产,就意味着必须付出劳动;劳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具有能够满足人们消费需要性质的劳动产品,而劳动产品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性质,就是效用。
劳动是手段,取得效用是目的。劳动与效用之间,不仅存在着手段与目的关系,还存在着量上的关系,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然十分关心其所付出的劳动数量与所取得的效用数量之间的关系问题,即总是希望用较少的劳动付出,来获得较大的效用。
人们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为了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要,人们需要从事各种各样的生产劳动,这就在于产生了一个问题:人们怎样将有限的社会总劳动量在各个生产领域作合理分配,从而使获得的效用最大化。
劳动与效用的关系,属于社会本质关系。在商品社会中,它在社会表面上,或者在商品经济当事人的头脑里,首先表现为:费用与效用的关系。
原因很简单:从社会本质的角度来看,人类为生产劳动产品所付出的是劳动;但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社会里,从商品生产或经营当事人的角度看,他为生产或经营商品所付出的是费用(包括成本),而且,劳动在其性质上是无法精确计量的,而费用,则是可以用货币来精确计量的。
深入的研究还能使我们知道:人类在其经济活动中所重视和关心的问题:即要求“用较少的劳动来获得较大的效用”,要求“使有限的社会总劳动量在各个生产领域作合理的分配,从而使获得的效用最大化”,这些要求是怎样在上述市埸自我机制中得到间接地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