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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市埸上的商品(包括劳务,下同)价格形成如下图所示:


价格形成.bmp



上图表达了这样几层意思:

1.市埸上的商品价格是由卖者和买者的共同意志决定的;

2.卖者和买者的意志是建立在他们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的;

3.卖者和买者的利益是由他们背后的全部社会经济联系决定的。


一、        市埸上的商品的价格是由卖者和买者的共同意志决定的


    在充分实行交易自由原则的市埸,价格的确定,即商品与货币相交换的比例关系的确定,完全是交易当事人——卖者和买者——自己的事情,所以,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埸合,商品的成交价格都是由交易当事人——商品的卖者和买者——的共同意志来决定的。


卖者和买者必须遵守在彼此尊重对方所有权基础上的平等原则,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商品成交价格及相关交易条件的最终确定,都必须得到买卖双方的一致同意。


在明确了交易对象和各种相关的交易条件以后,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卖者对其准备出售的商品,必有一个可接受价格区间;买者对其有购买意向的商品,也必有一个可接受价格区间。卖者自然希望交易价格越高越好,因此,卖者的可接受价格区间有下限而无上限,卖者的可接受价格的下限,即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自然希望交易价格越低越好,因此,买者的可接受价格有上限而无下限,买者的可接受价格的上限,即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


若: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二者的可接受价格区间无交集,交易不可能成功;

若: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二者的可接受价格区间只有在一个点上的交集,即在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或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这个点上,交易有可能成功,成交价格就在这个价格点上,不过,这种情况很罕见;

若: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二者的可接受价格区间有较大的交集,交易通常能够成功,成交价格处于二者可接受价格区间的交集中的某一个价格点上。至于最终成交价格落于这个交集的哪一个点上,则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价格谈判方式和谈判技巧。


在重大的商务谈判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会对自己方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或最高可接受价格,作为重大商业机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该商业机密泄露,可能会对已方在商务谈判中陷于不利的地位,受到重大的经济损失。

市埸上商品价格的形成过程,有议价、定价、拍卖、招投标、集合竞价等多种形式,但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其最终形成的成交价格必须得到交易当事人双方的一致认可,也就是说,最终的成交价格必然处于卖方和买方的可接受价格区间的交集中。


(1)   议价

在这种交易形式中,卖者和买者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来协商确定商品的交易价格,这是市埸上最常见的价格形成方式。在确定了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之后,通常先由卖者向买者“报价”,而且,最初的报价往往较高,即所谓“漫天要价”;买者如果不同意卖者提出的报价,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价格建议,即“还价”,买者最初的还价往往较低,即所谓“就地还钱”。在其后的价格协议过程中,卖者可能一步一步地降低报价,实际上这是一种不断试探买者最高可接受价格的过程;买者也可能一步一步地提高自己的还价,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不断试探卖者最低可接受价格的过程。在双方彼此让步的过程中,如果卖者的“报价”和买者的“还价”不断接近,最终达成一致,则交易成功,最终达成一致的价格即为成交价格。如果卖者的报价已经降低到卖者心目中的最低可接受价格,而这一价格仍未得到买者的认同,或者买者的还价已经达到买者心目中的最高可接受价格,而这一价格仍未得到卖者认同,则协商不成,交易不能成功。

(2)定价

在这种交易形式中,卖者通常为自己的商品定出一个明确的价格,并向买者明示或暗示该价格不可谈判。在这种情况下,买者要末接受此价格,要末拒绝此价格,别无选择。如果卖者的定价处于买者的可接受价格区间,可以被买者接受,则交易将会成功;如果卖者的定价高于买者的可接受价格区间,买者不能接受,则交易不成功。

(3)拍卖

在这种交易形式下,卖者以某种方式就自己拟出售的商品向多个潜在买者发出要约邀请,请有兴趣购买的买者对其商品报出其同意接受的价格。卖者往往会对自己拟拍卖的商品确定一个“底价”,这个“底价”就成为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规定买者申报的价格,只能等于或高于“底价”,在众多买者对所拍卖商品的竞价中,卖者将与报价最高的买者成交。

(4)招投标

在这种交易形式下,买者以某种方式对自己拟购买的商品或劳务向多个潜在的卖者发出要约邀请,要求有意向提供相关商品或劳务的多个卖者报出自己愿意接受的价格。买者对众多卖者发出要约邀请的行为称为“招标”。卖者接受买者的要约邀请,向买者发出要约的行为称为“投标”。卖者的投标内容通常不仅包括对拟向买者出售的商品或劳务的报价,还包括提供商品或劳务的期限、商品或劳务的质量保证等内容。买者并不一定选择投标报价最低的卖者与之成交,往往会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完成期限、投标者的信誉等多种因素,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投标者与之成交。

(5)集合竞价

在这种交易形式下,将众多卖者和买者集合在同一个交易系统里,卖者不断地报出自己拟出售商品的卖出价格,买者也不断地报出自己拟购入商品的买入价格,当卖者报出的卖出价格和买者报出的买入价格相等或相交时,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如果卖者报出卖出价格的高于系统中所有未成交买者报出的买入价格,或者买者报出的买入价格低于系统内所有未成交卖者报出的卖出价格,则交易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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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1:14:08
很好!自由,平等,竞优,三项交易原则都描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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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1:18:40
世贸规则背后就是这三项原则。违反贸易原则,那就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就要被踢出局,那就只能自力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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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09:50:29

2.卖者和买者的意志是建立在他们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的



卖者和买者在商品交易价格决定中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并不是无缘无故地产生的,它们是建立在卖者和买者对各自利益的估计、评价、判断的基础上的。


我们首先来看一看,卖者和买者在商品交易中的利益是什么?



先来说卖者的利益:

对于卖者来说,他的利益在于:


(1)  他必须要将其手中的商品及时地卖出去。

也许有少数卖者,当其手中的商品卖不出去时,他可以留作自己和自己的家人消费,但这种情况很少,因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卖不出去并留作自己消费的商品恰好能够满足自己及家人的消费需要;二是卖不出去的商品数量不多,自己及家人消费得了。

对于大批量生产或经营某种商品的卖者来说,卖不出去,自己又消费不了或不能消费,的商品,往往意味着完全的损失,意味着血本无归。

卖者不仅需要将其手中的商品卖出去,而且需要及时卖出去:

容易变质或死亡的鲜活商品,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时限内卖出去,可能腐败变质(如食品、药品等),或死亡(如活鸡、活鸭、活鱼之类);

容易因新颖式样的出现导致旧式样被市埸淘汰的商品,如服装之类,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时限内卖出去,可能发生效用的贬值,甚至可能完全失去其效用;

容易因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导致旧型号被淘汰的商品,如手机、电视机等各类电子产品,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时限内卖出去,也可能发生效用的贬值,甚至完全失去其效用。

即使不属于上述各种情况的商品,如果不能及时卖出去,也可能占压卖者的资金,影响其资金周转,并增加其仓储费等成本费用。



(2)他要用出售商品所获得的货币,来弥补其为生产经营商品所付出的耗费,并获得利润

对于卖者来说,商品的成交价格意味着他可以通过出售商品所获得的货币数量,而他获得的货币,首先要用来弥补他为生产或经营商品所付出的耗费,

若:获得的货币数量>需弥补的耗费,则弥补耗费后剩余的货币,构成卖者的利润;

若:获得的货币数量<需弥补的耗费,则弥补耗费后不足的部分,构成卖者的亏损。

我在这里把卖者为生产或经营商品所付出的全部耗费,统称为费用

如果说,卖者生产或经营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那末,在一般情况下,卖者对某种商品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是由他为生产或经营该种商品所付出的费用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卖者要求他所出售的某种商品的价格,要高于或最低限度等于该种商品的费用。(关于费用,我们以后将有专门的章节来讨论)

在特殊情况下,卖者也可能以低于费用的价格来出售商品。因为卖者的利益,不仅在于弥补耗费和获得利润,还在于他必须及时地将商品卖出去,在正常的情况下,卖者希望兼顾这两方面的利益,但当他发现这两方面的利益不可能兼顾时,即当他发现用高于或等于费用的价格已经不可能将其手中的商品在最后时限内卖出去的时候,在权衡得失之下,他不得不将其最低可接受价格降到费用之下。当然,将商品的出售价格降到费用之下时,卖者会发生亏损,但亏损总比血本无归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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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1:28:19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20-7-22 09:50
2.卖者和买者的意志是建立在他们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的

卖者和买者在商品交易价格决定中所表现出来的意志, ...
(1)  他必须要将其手中的商品及时地卖出去。
++++++++++++++++++
非常正确。
所以供给方要按需求供给,否则卖不出去。
什么是按需求供给?要想卖的多,价格要低;价格高,只能卖的少。也就是说卖出量是与价格反方向变化的。
也就是说,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是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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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1:39:57
曾经看过一部美国电影,说的是某维生素的国际价格是怎么定出来的。

美国和日本巨头在一个房间里谈判,最后定出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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