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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0
这是我们财政老师给的一个讨论课题目,需要做presentation,在此向各位大侠求助一下,给个大概的思路?

我们小组内部讨论的结果是,需要看情况而定,不同情况适合的提供者不同:
1.纯公共物品(pure public goods)的话由于非排他性,带来的搭便车现象,私人提供难以弥补成本,所以大都是政府提供,比如国家安全之类
2.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使得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避免搭便车成为可能,也成为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一个典型例子,比如收费公园、音乐厅、有线电视之类。
3.共同物品(common goods)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此类大都是可以搭便车,但是使用者多了会增加维护成本,尤其是环境、资源的破坏带来的负外部性使得这类物品大都由政府强制力来提供,才能维护下去。

以上是我们的分类,但还没有回答到底谁提供更有效的问题。我们只是认为这一类物品政府或者私人提供的情况更多所以“存在即合理”认为它更有效。

如果对于一般的不分类的情况怎么考虑呢?我查阅过相关资料,说是有个林达尔——萨缪尔森法则,可以证明出一个最适比例之类的,也没大看懂。

希望诸位大虾广开思路,提出高见,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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