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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8

孟庆尧:如此罚没蔗农当以抢劫罪论处

孟庆尧


据6月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经济贸易局,日前组织工作人员上路查扣蔗农外销甘蔗的车辆,并对所查扣的甘蔗予以罚没。报道说:“在这个榨季,贵港市港南区共罚没1390吨糖料蔗,变卖罚没收入40多万元。一些蔗农们一年的收入就这样被没收了。”这则报道的标题是:《苦涩的甘蔗》。
  
想到了白居易的千古绝唱《卖碳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这次唱的是《卖蔗翁》:
  
卖蔗翁,拔荒种蔗山地中。满面曝晒紫黑色,两鬓苍苍十指粗。
  
卖蔗得钱何所营?孩子学费老婆病。衣食无多求饱温,顺便建设新农村。
  
砍蔗不宜久存放,晓驾蔗车奔糖厂。油贵租车价格高,市南门外岂敢歇。
  
关卡翩翩来是谁?声言代表贸易局。手把文件口称“扣”!全年收成姓了公。
  
一车蔗,好几吨,公家罚没惜不得。一张罚单一顿训,系向车头充蔗直。
  
在上高中时语文老师在讲解《卖碳翁》时,曾义愤填膺的说:“这是公然的抢劫!”对比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经济贸易局的执法人员,大唐的“黄衣使者白衫儿”在罚没时,毕竟还支付了“半匹红绡一丈绫”,贵港市这些被罚没的这些蔗农,得到的恐怕只有“一张罚单一顿训”了。如果旧时的“宫使”的行为是公然的抢劫,那么现在的执法人员的行为算什么?
  
我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经济贸易局组织工作人员上路查扣蔗农外销甘蔗并予以罚没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具体到《苦涩的甘蔗》事件,蔗农想把自己种的甘蔗运到自己中意的糖厂去卖,在这一过程中,甘蔗是蔗农的合法财产。即使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也没有否认蔗农这一财产的合法性。贵港市经济贸易局在这一过程中对蔗农甘蔗的查扣和罚没,是对蔗农合法财产的剥夺,符合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此其一。其二,焦点访谈没有给我们展示罚没中执法人员“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镜头,但是,当遇到查扣时,蔗农何以乖乖的把自家一年辛辛苦苦的收获,交给那些所谓执法者去“罚没”?我们要反问执法者,如果没有遇到“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你会乖乖的把你们自家的合法财产交给半路杀出的讹诈者吗?其三,贵港市经济贸易局的执法人员在违背财产所有人意志的情况下,将甘蔗强行运走、罚没,连“半匹红绡一丈绫”都没有支付。这不是“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又是什么?
  
换个角度说,刑法并没有规定,如果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执法或执行公务的名义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就不算抢劫罪。
  
我说“如此罚没蔗农当以抢劫罪论处”,有理有据,并没有冤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经济贸易局。涉案金额达到40多万元(还不算蔗农因不敢往外运烂的家里或地里的甘蔗),也应该是大案要案了。
  
类似事件,背后往往还有个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垄断企业的垄断利益、从垄断企业的垄断利润中分赃、直接导致社会收入不公的问题。从计划经济走过来,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力干预下,苦涩的,不仅仅是甘蔗,还有“苦涩的粮食”、“苦涩的棉花”、“苦涩的蚕茧”、“苦涩的蒜薹”等等。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超然于法外。所谓“执法”和“执行公务”,更不能成为侵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借口。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这起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面,肆意抢劫公民财产的事件,联系到屡禁不止的公路“三乱”,我们更看到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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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8 20:05:00
不仅经济贸易局,连“城管”都哄抢甘蔗、西瓜......,二话不说,扔让他们开的“抢劫车”,没有票据,没有罚单,回去就私有消费了,跟强盗有什么区别,还吃着皇粮!真不知道这帮家伙,有没有素质!太差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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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8 20:22:00

啧啧,据说中国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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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8 20:27:00
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下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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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8 20:54:00
楼上的划了好大一张饼,不如让卖干蔗农民相信共产主义的实现,到那个时候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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