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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6
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滞后已经使中国丧失了在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和主动权。拥有碳市场的定价权不仅取决于碳贸易量,还必须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因此,碳市场的制度结构、分类及发展趋势等都成为近年来研究的热点。   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现状
  为了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基于市场机制的国际合作机制。这三种“灵活机制”产生的温室气体贸易市场占全球碳市场的绝大部分,称为京都市场。
  《京都议定书》三机制包括:国际排放贸易(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允许附件I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联合履行机制(JI,Jointly Implemented),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l,允许附件I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即允许附件I国家出资支持无减排义务的国家通过工业技术改造、造林等活动。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冲抵附件I国家的减排指标,这也是《京都议定书》中唯一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机制。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
  (一)我国CDM开展现状
  1998年5月,中国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核准《京都议定书》,这意味着中国全面启动CDM运作。为加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管理,保证其项目有序进行,中国**于2004年6月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又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国**以积极态度,逐步建立CDM管理机制,大力推进项目的建设,近年已取得较大进展。
  (二)我国碳交易所现状
  目前我国主要的环境交易所有三个,分别是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目前这三大环境交易所的业务多集中在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北京环交所是以会员制为基础的从事环境权益交易的机构,交易所的核心目的和出发点是提供一个专业化的市场化平台。使各类从事环境权益的买家、卖家和中介机构等各方在一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平台上共同参与交易,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发现价格和价值的第四方平台。其交易模式都是依靠会员。
  天津交易所除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参与外,引进中石油和芝加哥交易所(CCX),三者的持股比例分别是53%、22%、25%,分别以资金和无形资产等形式入股。天津交易所主要借鉴了CCX建立的模式和有关运行机制。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作为联交所环境能源产权的平台,为环境能源领域各类权益人、节能减排集成商、科研机构投资机构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提供节能减排咨询、项目设计、项目价值评价、经营策划、项目包装、基金运行、项目投融资以及技术支撑等各类资本、经营、信息与技术服务,全力构筑以市场化方法推动节能减排运行的新机制,打造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领域各类技术、资本及权益交易的完整的产业链。
  三、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CDM项目实施过程中体现出来的问题,二是我国碳交易所本身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CDM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 缺乏规范指导,偏离方法学要求。由于我国实施CDM项目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规范的指导守则,国内许多企业在应用相关方法学进行计算时为图省事,常常根据实际容易获得的数据对计算方法进行一些变动,这往往被负责审核的经营实体(Operational Enfi-ty。OE)视为对方法学应用的某种偏离而遭到质疑。在项目的选择上,许多国内的企业忽视了EB对于这些项目规定和提倡的条件要求,没有从根本上了解项目的实际环境意义,从而导致了项目申请注册的命中率不高。
  2 推动技术转让的效果欠佳。技术转让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为其可快速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技术转让总是最重要的议题。一些CDM项目因为有高昂的商业回报。可以为技术转让提供机会。但在CDM项目实践中,真正能实现技术转让的案例很少,大多数情况下,CDM仅是纯商业交易项目,CER买卖双方仅出于获得利润的目的,并不关注CDM项目能带来多少技术转让。
  (二)我国碳交易所存在的问题
  1 碳交易市场相对混乱。主体分散。议价能力弱,而交易平台的整体水平和软硬件配置与国际市场相比差距不小。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主要是现货市场,交易大多是分散的,其价格是由买卖双方私下达成的,国内业主所能收集到的价格信息不仅十分零散,而且其准确程度也比较低,受到启动、实施时间的制约。国外投资者则在专业性机构的支撑下运作,占据了询价、决策的主动性,加上碳基金等专业机构的介入,项目投资收益差价多落人了他人囊中。
  2 碳交易涉及的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领域的多是敏感话题,加上一些基础数据来源不明,企业信息不透明,加大了交易平台运行的难度。目前,虽然地方**和有关金融机构对碳排放贸易领域表现出积极的参与兴趣,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对政策方向把握不明和思路不清的顾虑和避忌,影响了整个市场的活跃度。
  四、我国碳市场建设需完善的内容
  (一)加强碳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
  一是从理论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二是要完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的进行置于法律的框架下。三是改变官员政绩考核标准,扭转**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将经济发展战略与环境的总量控制相结合。四是大力培育碳交易的市场主体,建立环境中介组织或咨询公司,由专业化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发展环境金融事业并规范企业的碳融资行为。五是加强与碳交易有关的其他配套制度的建设。
  (二)加强对CDM项目开发的研究
  **应加强对CDM项目开发理论方法和规范的研究,加大投入力度。在审批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体制,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相关方面的研究,形成一套简单高效的项目操作程序,提高CDM方法学的审批和CDM项目公示、审批及注册的速度。另外,中国的大多数地方部门和企业缺乏国际合作的语言基础和经验,而CDM的方法学的文件是英文版本,这就抬高了CDM的进入门坎,因此。有必要翻译和编制统一的中文版的项目设计指南。
  (三)尝试建立碳交易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产生的最直接动因就是它能够规避现货市场上价格波动的风险,发挥套期保值的功能。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竞争公开化、公平化。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可为现货市场上碳交易权供给和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有利于套期保值,规避价格风险。
  (四)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的主动性和发挥积极作用
  碳交易平台通过提供一个经济、利益的转换与补偿机制,一个转换补偿的平台,使中国的企业排污权的交易、温室气体排放的交易能够在这里进行,同时使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资金和技术交互可以进行。



作者:荆哲峰 来源:《北方经济》2010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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