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的竞争对消费者来说永远是好事。蒙牛与伊利相争,我们知道了各自的质量和经营问题。QQ同360相争,我们知道双方软件更多的秘密。生产者间的竞争,得益的永远是消费者,这就是竞争的好处。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任何阻止竞争的行为都是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要求**进行干预或者用《反垄断法》对腾讯公司进行制裁,由于限制了竞争行为所以只能是伤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要求**肢解腾讯等于强迫要求某些用户不能使用腾讯公司出品的软件。
2.腾讯并没有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它只是选择不再与360兼容(比如苹果电脑选择不与视窗软件兼容),并让消费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而在用户安装QQ软件时必须同意的用户协议中也明确写到腾讯公司有权随时更改协议而不另行通知,如不同意用户可卸载软件。而消费者也同意了这协议,否则不能继续安装软件(虽然没多少人会看一眼这协议)。这次事件最多可看成腾讯变更了用户协议,要求用户必须不是360的用户,是否同意由用户决定。
3.任何商品都有某些权利限制。消费者买一个苹果,是买吃这个苹果的权利,而不是买用这个苹果砸人的权利。买刀具的权利限制更多。而使用QQ软件也不是可以有可随意而为的权利,起码进行违法活动的权利和进行腾讯用户协议中规定不能进行的行为的权利受到限制。现在腾讯只是在其中新增加一条权利限制:使用QQ的用户将不能使用360软件。
4.企业是否垄断不是看行业中有多少竞争者(而聊天软件远不是只有腾讯一家),不是看企业占的市场份额有多大(市场的界定可随时变更,QQ与微博是否属于同一市场范围?),是否有**用暴力阻止其他潜在竞争者加入竞争才是判断企业是否垄断的唯一标准。只有**扶持的行政垄断才是真正对消费者利益有损害的垄断。中石油与中石化,移动和联通,名为两间企业让消费者选择,但其他生产者能加入竞争吗?不能,因为法律不允许,所以我们正在享受高油价和高电信资费。这些难道反垄断联盟可以视而不见吗?
5.腾讯今次的手段你可以认为不高明,不光彩,腾讯也要付出代价,做出应有的赔偿,但不能否认它有这个权利。企业有不和某人做生意的权利,正如消费者有权选择不用某间公司的产品一样。报纸用中文出版就是要求读者有中文阅读能力,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用粤语配音也是将听不懂粤语的消费者排除在它的目标顾客群外,腾讯现在是将360的用户排除在他的目标顾客群外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代价(股价下跌,对收费用户的赔偿和其他用户的反感)。如果**强制要求腾讯的软件必须所有用户都能使用,那与强卖强买何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