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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在这里,本文所论述的灰色收入的概念比较狭隘,仅指行政机关中发生的寻租行为以及国有事业单位发生的不合理收入,基调定在这个范围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市场发生的灰色收入(如金融市场、垄断企业等),本文认为这是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决定,不在本文的论述涵义内。一、灰色收入的性质
      人性使然,使得灰色收入有了增长的空间。自灰色收入提出后,带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揭开了权力机构收入的非道德来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透明度增加了一项有力的证据。上世纪的灰色收入在计划经济年代没有滋生的空间,改革开放后,思想得到大解放的同时,市场经济下的灰色收入开始浸入到行政机关,到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社会对灰色收入的揭露控制取得一些成效。
     上世纪,有人将灰色收入归于市场经济的开放,认为思想解放的同时解放了思想的污浊。且不说中观点的正确与否,先讨论一下灰色收入的性质。
     灰色收入是一种行为,一种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的收入,就譬如农村两块地界上之间的那一线地的产出,只是灰色收入的“成长地”比地界要宽,性质还要更深而已。如果对灰色收入的性质更深入的思考,应该说,灰色收入是一种思想,或者是一种心理活动,灰色收入发生的前提必须是能给发生的主体带来一定的收益,更确切的说,这是一种经济活动。
二、灰色收入发生的根基
     上文提到,有人将灰色收入归因于改革开放。不可否认,改革开放所打开的国门为各种经济、思想的进入提供了便利,但直接归因于这个原因,是处在反对改革开放的思想中走不出来的局限性所致。本文也很赞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灰色收入拓展了生长的空间,但这不是内因,最多作为一个诱因来看待。应该看到,灰色收入的公开化为社会的监督与观察提供了有力的武器,那么在接下来的市场经济中,有效地监管与控制灰色收入将是下一步的趋向。
     所以说,灰色收入的根基来源不能是改革开放。上文提到,灰色收入是一种经济活动,是人心理活动的一种外在反映,是人类经济发展所必然体现出的行动,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须要经历的。只是因为在这个时间段,灰色收入与市场经济一起凸显了出来,但这并不能证明市场经济的开放导致了灰色收入。
     实际上,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市场经济时代,灰色收入的发生不仅仅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体现,还包含着封建思想的残余。西方国家经历的封建时代比较短,封建思想留给市场经济时代的影响很小,所以在非正式的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灰色收入现象比较少。在封建思想里,权力是影响灰色收入发生的主要原因。我国所经历的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所遗留的权力思想,大力帮助了灰色收入的发生与成长。
     所以,本文认为灰色收入的发生是人类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一种必然现象,是人类进行心理活动的反映之一,而残余的封建思想则在很大程度上成就了灰色收入,在计划经济、小农经济年代,一直都有灰色收入的发生,市场经济这个仅仅是灰色收入发生的一种环境,所以不必因此怀疑市场经济,也不必对此大题小做,毕竟中国脱离封建社会还不到一个世纪,而文化思想不论是精粹还是糟粕是绵延不绝流淌多年的。
三、灰色收入谁需要负责?
     社会对灰色收入痛恶深绝,恨不得一下子灰色收入这种现象消除掉,那么这种经济活动该需要谁来负责呢?
     纵向来看,这是几千年延续下来的经济活动;横向来看,灰色收入不是一个地区的现象,是我国现在普遍的一种现象。所以,社会现在将这种现象的原因归因于**是不科学的,虽然**在这里边承担着很大的责任。
     一个社会良好风气的建设,固然需要**的作用,但需要的是社会全部力量的参与。灰色收入是个人心理经济活动的一种外在表现,所以人性在这里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内因,而**力量在这里边仅仅起着引导、规范、约束的作用。社会的公众有情愿偏激的倾向,很少人能够静下心来想想如何处理。当然,**在这里边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根本上来说**决定不了人性,这也是公共管理机构的局限所在。
     灰色收入这种经济现象的发生归根于整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不是直接由公共管理机构负责,由此看来,人性善恶论还是有根据的,这才是最终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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