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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5

烟草妇女基金与毒枭转移支付[阳民评论]

周阳敏

中国反垄断网据中国日报报道,2010年11月10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金叶”基金1000万元人民币,直接支持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母亲水窖”和“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前者是2001年设立的为妇女解决水工程的项目,后者是2003年设立的为妇女解决医疗服务工程的项目。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无论是控烟协会人员还是控烟专家们无不表示极度的愤慨,但80%的网友却认可这一行经。但由于“网友”这个群体的范围不好界定,而且大量的烟草公司员工也是“网友”,因此,我们对这一“80%”网友概念表示质疑,但我们不得不从更专业的学者的公正的立场阐述这一事件的恶劣影响和可怕后果。
本人于2002年提出了“制度资本理论”,并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就是“转移支付的性质:制度资本理论的应用研究之三”(《南大商学评论》2005年第5期),本文彻底否定了传统的关于转移支付的观点(传统的观点认为,转移支付不同于市场交易,它是不等价的从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让,不收取任何回报[1]),笔者指出,不管现代社会的转移支付在形式上如何千变万化,但本质上依然是内在制度的所有者所获取的制度资本的利润分享(制度资本是达成契约的基础),即,公众凭借内在制度作为“投入”企业生产中的资本要素,拥有权利参与企业利润的分享。同时,笔者设定了三种不同的博弈顺序,得到不同力量对比的转移支付,并比较了三者的差异。由于达成契约的成本高昂,为了节约契约的达成成本,**“不得已”将自愿的转移支付“法制化”,成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换句话说,转移支付都是内在制度给予的正当的权益,慈善捐赠也不例外。然而,中国慈善捐赠刚刚起步,存在众多的不规范,特别是将“捐赠”变成了“交换”,甚至明码定价。这就歪曲了“捐赠”的本意。
本文提出三大质疑供大家讨论:
第一,烟草公司是否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如果不是,那么,烟草公司所捐赠的款项是否是想赎买它的罪恶?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烟草公司所生产的烟草商品导致了全球70%-80%以上的死亡与烟草制品有关,每年导致500万人可以预防的死亡。而中国的3.5亿吸烟人群里,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到100万。因此,烟草公司连一个合格的公民都不算,哪有资格“捐赠”?如果认可了它的捐赠行动,是否就是认可了它的合法“公民”的地位?!这些80%的“网友”是否想过这个问题???
第二,全球几乎所有的慈善机构都拒绝烟草公司的捐款,包括大型赛事活动等都拒绝烟草公司的捐助。例如美国癌症协会就因为卡夫食品公司与烟草有联系而拒绝了2.3万美元的捐款。为什么在中国,却有学校接受烟草公司捐款,有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呢?这里究竟说明什么问题?更重要的是,烟草公司捐款为何能打动慈善机构的“心”?这里是否应该从慈善机构本身的合法性角度考量?从慈善机构本身的性质进行考量?中国的慈善机构,包括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都是典型的官方机构,其行为也是典型的“**行为”,既然是**行为,那么,捐不捐对它的意义就不重要,捐多捐少对它也不重要,反正它的根本目的就不是真正为了“慈善”,而是另有所图,因此,它自身的形象也就不重要了,不像美国癌症协会等,必须严格与毒枭划分界限,从而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以真正维护自己的慈善事业?!
第三,与烟草公司每年3000亿的纯利税相比,1000万简直是九牛一毛(0.00333%),因此,必须清楚地知道这3000亿究竟来自何方?特别是中国烟草的行政垄断,致使中国烟草的平均税率只是世界国家烟草平均税率的2/3,这些“流失”的税收绝大部分被当作福利和奖金发放给了烟草垄断员工(烟草公司的高工资现象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而少之甚少的一微小部分却到处“捐赠”,而且声势浩大,惟恐天下人不知?!其“捐助”行为究竟想交换什么呢?究竟想购买什么呢???
(作者系《中国反垄断网》特约评论员,作者联系电话:13015535975; E-mail:Ampoc.org@gmail.com

[1] 参见词条“转移支付”,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组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版p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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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7 10:17:21
值得多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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