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贷款购房,并把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参照离婚时房产现价与共同还贷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另一方可得到合理补偿。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1981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婚姻法》未对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时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指导法院判决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如何分割,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2001年经过修正后的《
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保护,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对于婚前由一方一次性付款购得的房屋,2001年版本的《婚姻法》已经说得很明确了,不管婚姻关系存续多少年,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始终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很少引起争议。
引起争议的是近年来出现得越来越多的按偈贷款购房情况。由于房价飞涨,不少家庭难以一次性付款购房,而是采取了按偈贷款购房的方式,往往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对于这种双方都参与还贷但是房产由一方婚前购入且房本上只有一方名字的情况,没有支付首付但有参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对房产有没有权利得到一部分产权?特别是由于近年房产升值迅速,而在实际案例中,有的判决是另一方分得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有的是分得房产升值部分的一半,两者金额相差甚远。
《解释三》第十一条就对这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贷款购房,并把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参与共同还贷的夫妻另一方应该得到的补偿,《解释三》规定:“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对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共有房产被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下擅自出售的情况,《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草案第十三条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