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寻找一种好制度——卢现祥制度分析随笔集》
加入WTO对我国制度变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加快我国市场化的进程;二是有利于我国市场化进程中深层次矛盾的解决。
加入WTO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终结。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理论家们把当今转型国家的改革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激进式的改革( 也有的称之为休克疗法),另一种是渐进式改革。对于这两种改革方式的优劣及利弊,不同的经济学家站在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不同的分析。
渐进式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它的开始阶段,可以进行具有地方特色的试验,当试验成功后就扩大这些试验。也就是先试验后推广,先局部后整体。加入WTO后渐进式改革与WTO规则的矛盾会逐步显现出来,这主要表现在:
(1)渐进式改革是先试点后推广。即国家先在某一部门,或某一地区,或某一类企业试点,一旦成功后再在全国推广。国家为了保证试点的成功,往往对试点部门,或试点地区,或试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甚至直接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方式有利于降低整体改革的风险,但是这种改革又有一个缺陷,由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或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的试点往往受财力的限制,一部分改革不可能在全国推广。因此,谁先获得这类改革的试点权,谁实际上获得了一部分改革租金。显然,渐进式改革中采取的各种优惠政策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及透明度原则是矛盾的。
(2)渐进式改革经常选择双轨制改革方案。这是由渐进式改革的逻辑决定的。渐进式改革不是先置旧体制于“死地”然后让新体制产生,而是在保留旧体制的同时,给予新体制一个试验空间。从商品市场到要素市场,我国都选择了双轨制改革方案。近些年来,我国经济领域里过大的租金规模都与双轨制有关。双轨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的表现,而WTO是建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
(3)渐进式改革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可分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实际上是**主导型的改革,在这种改革方式中**能主导改革过程和决定改革的目标。这种改革的好处是**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减少无序现象。但是这种改革又存在一些弊端,如当改革与**官员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绕道现象;一些官员会利用手中的改革发动权寻租;强制性制度变迁容易产生制度、政策的扭曲从而为寻租活动提供了条件等。强制性制度变迁导致**干预经济过多,而这也与WTO的一些规则也是矛盾的。
(4)渐进式改革是一种倾斜式改革。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和集中财力改革,渐进式改革会选择倾斜式改革方式,即选择那些旧体制的影响较小,又有建立新体制条件的地区作为改革的突破口。我国选择了沿海及开放地区作为我国倾斜式改革的重点,然后通过示范效应和传递效应向全国推广。这种改革方式不可避免地形成一种效应,即每个地区为了获得倾斜式改革的好处,不得不“跑步进京”,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中央的优惠政策。这种改革方式与WTO的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是矛盾的。
(5)渐进式改革是一种增量改革、边际改革。也就是在保留、改革旧体制的同时,不断地引入新体制因素。通过增量、边际的调整不断地减少旧体制的比例,即绝对地或相对地减少旧体制。如我国在所有制改革上就是一种增量改革、边际改革。我们在改革、完善公有制的同时,又不断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从而不断地优化我国所有制结构。
关于渐进式改革与激进式改革的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从改革的内容上看,两种改革方式在稳定宏观经济上没有什么大的差别.其差别主要表现在所有制改革和经济自由化上。从所有制改革方面看,激进式改革主张尽快实行私有化,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混合经济;而渐进式改革则是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包括私有制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混合经济。从经济自由化方面看,激进式改革是主张快步进行,一步到位,如尽快放开价格、实现货币自由兑换及取消经济控制等;而渐进式改革则是主张分阶段进行,逐步到位,如价格改革并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实行了双轨价格,在放松管制和经济控制上也是逐步进行,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推进,一个地方一个地方地进行。在这些不同点上,最本质的差别是在所有制的改革的方向或取向上不一样。
第二、从改革的哲学和理论基础来看,激进式改革者认为,“跨跃深渊时不可能用两步”。而渐进式改革者认为,“摸着石头过河”。其实这两种比喻并不是对立的,它们可以分别适应不同的情况。这两种改革方式最主要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意识形态和理论基础上。激进式改革的意识形态取向就是资本主义,其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就是在西方占主流地位的新古典经济学。而渐进式改革的意识形态取向就是社会主义,其经济学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过在其改革过程中又有选择地吸收了一些经济学流派的观点,如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及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和方法。
第三、从改革的过程来看,这两种改革方式在改革的顺序、改革中的“破”与“立”、改革的可逆性、改革的速度、改革中的试验、改革的设计及改革中经济的“二元”性上都存在差异(默雷尔,1992)。激进式改革强调经济的迅速自由化作为改革的第一步,其逻辑起点是“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样能避免经济系统中的不同部门面临不同的环境,服从不同的规则,而由此形成的扭曲能得以消除;相反地,渐进式改革以“信息处理”理论为起点,在其看来,现存的组织的信息倾向于旧的体制,而新的组织具有的信息倾向于新的体制。这样产生了两种相反的的需求,一方面,一些现有的制度必须保留,改革的速度必须渐进以免旧的组织的生产能力迅速崩溃;另一方面,必须大力鼓励边界企业的进入。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二元体制或“双轨体制”的形成。
从理论的逻辑完整性来看,渐进式改革远没有激进式改革那么完整。世界银行曾分析过为什么绝大多数CEE(中东欧)国家和NIS(新独立的前苏联共和国)国家为什么没有选择渐进式改革道路。首先,以前这些国家(包括苏联在内)尝试的部分改革未能提高效率,其主要原因是范围太小,不足以剌激人们的积极性。其次,渐进主义之所以不能成为CEE和苏联改革的方式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即到80年代后半期,苏联的计划经济从内部瓦解了。1986年,苏联发动了政治松动和经济重组.随着计划贸易体制的瓦解及苏联的解体,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量和苏联各共和国之间的贸易量下降了70%。这种混乱的局面和分崩离析的经济,以及急剧削弱的**使渐进的改革无法进行。对这些国家来说,激进的方案是唯一可行的选择。此外,政治、历史、文化和地理等非经济因素也是影响改革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世界银行,1996)。
我国渐进式改革与WTO的许多规则是矛盾的,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我国渐进式改革中对不同经济主体(主要根据所有制性质)采用不同的不同政策与WTO所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是相矛盾的。如80多个行业中,外资能进入的有60多个,而民营企业能进入的只有40多个。第二,在我国不同地区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规则(实际是是土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规则也是相矛盾的。
在我国改革初期,为了减少社会经济的震荡,我们选择渐进式改革有其合理性。当时选择渐进式改革与我国开放程度比较低也有关。加入WTO后我们再很难采用那种双重规则和双重体制的做法了。加入WTO以后,我国得遵守规则(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规则),我国长期存在的两重规则、双重体制的现象将会大大地减少,国民待遇原则、公开、透明等都将会对我国经济体制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渐进式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双重规则、双重体制,先试点后推广,**主导的改革。加入WTO后受到最大冲击的**将会对改革的思路作出调整,并将大大地减少渐进式改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