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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25日,成大生物科创板IPO过会,成为首单A股分拆A股过会案例。

上交所作为第一个问题对“分拆上市”相关问题予以了关注与问询,值得其他筹划分拆上市的企业借鉴。

相关问询与反馈情况如下:

问题 1:关于分拆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是否满足《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的分拆条件,详细说明本次分拆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是否符合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2)上市公司辽宁成大是否已根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履行分拆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要求,是否合法合规;(3)辽宁成大是否已取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就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持续监管意见。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满足《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的分拆条件,详细说明本次分拆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是否符合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一)公司满足《若干规定》规定的分拆条件 辽宁成大分拆公司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满足《若干规定》规定的分拆条件,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公司母公司辽宁成大成立于 1993 年 9 月 2 日,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1996 年 8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普通股 1,200 万股,并于同年 8 月 19 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交易,辽宁成大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综上,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的要求。 2、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容诚所出具的会审字[2018]1178 号、会审字[2019]2054 号、容诚审字[2020]110Z0003 号《审计报告》及容诚专字[2020]110Z0043 号、容诚专字[2020]110Z0156 号《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辽宁成大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辽宁成大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 12.53 亿元、5.96 亿元、10.96亿元。 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110Z0430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 5.50 亿元、6.06 亿元、6.67 亿元。 辽宁成大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辽宁成大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为人民币 18.39 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 综上,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的要求。 3、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110Z0003 号《审计报告》及容诚专字[2020]110Z0156 号《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2019 年度归属于辽宁成大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 10.96 亿元;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110Z0430 号《审计报告》、容诚专字[2020]110Z0155 号《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6.67 亿元,辽宁成大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公司的净利润占归属于辽宁成大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比为 36.97%,未超过归属于辽宁成大股东的净利润的 50%。 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110Z0003 号《审计报告》及容诚专字[2020]110Z0156 号《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2019 年度归属于辽宁成大股东的净资产为 215.66 亿元;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110Z0430 号《审计报告》、容诚专字[2020]110Z0155号《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约为 34.25 亿元,辽宁成大最近 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公司的净资产占归属于辽宁成大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比为 9.65%,未超过归属于辽宁成大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综上,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的要求。 4、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辽宁成大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辽宁成大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辽宁成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辽宁成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容诚所已为辽宁成大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0]110Z0003 号《审计报告》。 综上,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要求。 5、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 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辽宁成大不存在使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人用疫苗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综上,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 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的要求。 6、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经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2月 25 日起暂停转让。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公司《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合并同一持有人多个账户)》,辽宁成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公司的股份合计为 0.0086%,不超过本次分拆前公司总股本的 10%;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公司的股份合计为3.91%,不超过本次分拆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综上,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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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9 11:00:01

7、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辽宁成大于 2020 年 4 月 3 日披露了辽宁成大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0 年 4 月 7 日披露了辽宁成大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辽宁成大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20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辽宁成大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中充分披露并说明了本次分拆有利于辽宁成大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辽宁成大与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具体披露和说明内容如下: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辽宁成大将专注于自身主业,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增强独立性。其中,成大方圆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成大医疗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将分别围绕医药流通业务和医疗服务开展经营,充分发挥辽宁成大在医药流通领域的品牌优势和客户优势,并积极拓展医院项目和相关的医疗服务;辽宁成大在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投资领域布局的拓展和逐渐完善,对保障辽宁成大盈利能力,促进辽宁成大产融协同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供应链服务(贸易)领域,辽宁成大将坚持稳健经营,加快经营模式转换升级,实现规模有质量的增长;在能源开发领域,辽宁成大将采取有力措施以实现稳产、达产,推动与疆内油品深加工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实现规模化销售以提高项目整体收益。
(2)本次分拆后,辽宁成大与成大生物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①同业竞争
辽宁成大业务涵盖了生物制品、医药流通、医疗服务、金融投资、供应链服务(贸易)和能源开发等业务。成大生物主要从事生物制品业务,主要为人用疫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辽宁成大及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开展与成大生物相同业务的情形。因此,辽宁成大与成大生物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本次分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辽宁成大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2、本公司承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设、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本公司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承诺将约束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
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5、本公司承诺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本次分拆,成大生物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承诺将继续从事疫苗的研究、生产与销售。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与辽宁成大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除外)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承诺未来亦不会从事与辽宁成大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除外)构成竞争的业务。”
②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成大生物上市后,辽宁成大仍将保持对成大生物的控制权,成大生物仍为辽宁成大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辽宁成大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为本次分拆成大生物上市而发生变化。2017 年至 2019 年成大生物与辽宁成大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保证关联交易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辽宁成大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公司将尽力减少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2、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本公司在发行人的特殊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若因本公司关联关系发生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将就上述关联交易向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分拆上市,成大生物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保证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制度;
3、如果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发生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协议;公司将不会向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5、保证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③辽宁成大与成大生物在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辽宁成大和成大生物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成大生物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辽宁成大和成大生物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成大生物与辽宁成大及辽宁成大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辽宁成大不存在占用、支配成大生物的资产或干预成大生物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辽宁成大和成大生物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④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辽宁成大与成大生物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⑤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辽宁成大与成大生物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的要求。
(二)本次分拆有利于辽宁成大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符合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
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辽宁成大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本次分拆有利于辽宁成大及成大生物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对促进其实现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①优化业务架构,聚焦主业发展
辽宁成大业务涵盖了生物制品、医药流通、医疗服务、金融投资、供应链服务(贸易)和能源开发等业务。成大生物主要从事生物制品业务,主要为人用疫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本次分拆后,成大生物可以针对生物制品业务的行业特点建立更适应自身的管理方法和组织架构,有利于理顺公司整体业务架构。
本次分拆不仅可以使辽宁成大和成大生物的主业结构更加清晰,同时也有利辽宁成大和成大生物更加快速地对市场环境作出反应,降低多元化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辽宁成大和成大生物聚焦各自主营业务,可以推动辽宁成大体系不同业务均衡发展。
②树立品牌形象,提高行业影响力
成大生物所处行业属于医药制造业,收入来源主要为人用疫苗的生产、研发与销售。目前成大生物已在细分疫苗行业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及技术经验,行业地位较为突出、品牌竞争力及行业影响力较强。本次成大生物分拆独立上市,在突出人用疫苗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凭借优质的产品和核心技术,可以更好地为公司树立品牌形象,进一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同时,本次分拆所募资金将主要用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人用疫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用疫苗智能化车间建设项目、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用疫苗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该等项目都将强化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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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获得合理估值,拓宽融资渠道  
本次分拆有利于提升成大生物经营与财务透明度及公司治理水平,向股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辽宁成大及成大生物各自更为清晰的业务及财务状况,有利于资本市场对公司不同业务进行合理估值,使公司优质资产价值得以在资本市场充分体现,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本次分拆将为成大生物进一步提供独立的资金募集平台,成大生物可更好地从资本市场获得股权或债务融资以应对现有业务及未来扩张的资金需求,加速发展并提升经营及财务表现,从而为辽宁成大和成大生物股东提供更高的投资回报。
④优化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
本次分拆后,成大生物进入资本市场后将直接接受资本市场的检验,成大生物潜在价值在资本市场得到充分体现的同时,可以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
⑤加速在研产品推进,吸引专业化人才
本次分拆能够加速推进公司在研产品的临床研究和注册上市,加大研发力度,增强技术研发投入,针对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传统疫苗的升级换代和创新型疫苗领域持续进行研究与创新。同时,随着公司的研发能力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不断提高、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公司将吸引更多专业化人才,为公司在竞争中确立优势。
2、本次分拆符合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已在本回复之“问题 1.关于分拆”之“一、(一)公司满足《若干规定》规定的分拆条件 7、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中对本事宜予以详细说明。
综上,公司已满足《若干规定》规定的分拆条件,本次分拆有利于辽宁成大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符合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二、上市公司辽宁成大是否已根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履行分拆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要求,是否合法合规
辽宁成大已根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了本次分拆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要求,具体如下: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辽宁成大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披露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暂停转让公告》,对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及筹划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事项进行了说明及风险提示。
辽宁成大于 2020 年 4 月 3 日披露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董事会决议日前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等公告。
辽宁成大于 2020 年 4 月 7 日披露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修订案)》《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等公告。
辽宁成大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辽宁成大于 2020 年 5 月 9 日披露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被上交所受理进行了说
明及风险提示。
辽宁成大于 2020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修订案)》《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等公告。
综上,辽宁成大已充分披露本次分拆对投资者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充分披露分拆的影响、提示风险。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分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
辽宁成大已于 2020 年 4 月 3 日披露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和 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7月 18 日披露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修订案)》中充分披露了本次分拆的背景、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本次分拆对辽宁成大的影响;本次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本次分拆的可行性;本次分拆发行方案及本次分拆决策过程;重大风险提示、风险因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各方重要承诺、说明等。辽宁成大于 2020 年 5 月 9 日披露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并于 2020 年 4 月 3 日、2020 年4 月 7 日、2020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对本次分拆实际的进展过程进行了说明并提示风险。
综上,辽宁成大已充分披露了本次分拆的影响并提示风险。
(三)董事会切实履职尽责。董事会应当就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等做出决议。
辽宁成大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于科创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等议案。辽宁成大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辽宁成大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持续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修订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于科创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等议案。辽宁成大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辽宁成大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修订案)〉的议案》等议案。辽宁成大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辽宁成大董事会已就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若干规定》、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辽宁成大本次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等做出决议。
(四)股东大会应逐项审议分拆事项。股东大会应当就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
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
辽宁成大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持续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修订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于科创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说明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综上,辽宁成大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辽宁成大分拆后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
(五)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分拆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该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辽宁成大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涉及本次分拆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分拆未安排辽宁成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计划。
(六)聘请财务顾问审慎核查、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分拆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
辽宁成大聘请招商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分拆事宜进行核查并持续督导,招商证券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之核查意见》。
恒信律所出具了《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容诚所出具了《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财务核查意见》(容诚专字[2020]110Z0157 号)。恒信律所及容诚所已就辽宁成大本次分拆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综上,辽宁成大已根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分拆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要求,合法合规。
三、辽宁成大是否已取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就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持续监管意见
根据辽宁成大的确认,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已就辽宁成大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出具了持续监管意见。
四、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报告期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
2、就发行人及辽宁成大关于发行人本次分拆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查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上交所网站;
3、取得了发行人、辽宁成大及发行人与辽宁成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就本次分拆出具的各项承诺和书面说明;
4、查阅了发行人及辽宁成大就本次分拆相关会议及决策文件,查询了发行人及辽宁成大发布的相关公告;
5、查阅了辽宁成大与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签署的《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及招商证券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之核查意见》;
6、查阅了辽宁成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7、取得了辽宁成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信息并与《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合并同一持有人多个账户)》进行比对;核查辽宁成大的组织结构及其财务管理制度;
8、比照《若干规定》逐条分析发行人是否满足分拆条件;
9、取得了辽宁成大出具的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就辽宁成大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已出具了持续监管意见的情况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满足《若干规定》规定的分拆条件,本次分拆有利于辽宁成大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符合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2、辽宁成大已根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履行分拆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要求,合法合规;
3、根据辽宁成大的确认,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已就辽宁成大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出具了持续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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