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通奸,并不是一个女人同他的情人所度过的那一段良辰美景,而是她离开情人之后同她丈夫度过的整整一宿”。尽管那个乔治·桑以这样的调侃在为女人心目中浪漫的爱情找寻着膛而徨之的借口,但是在社会传统意义上,丈夫,才是那个只有合法的婚姻内,才能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异性。《爱情·婚姻·家庭》,这似乎还是现在市场上已存在的专供一些小资女性和家庭主妇消遣的一本畅销杂志。单从杂志名来看,这个排序似乎能表明人类对爱情的志向及其终极归宿:“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之偕老。”在现代人看来,理想的婚姻模式是:两情相悦——更长久的维系和确认——情定终身——稳固的家庭。
但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看,这三者却是沿着“家庭——婚姻——爱情”这样的进程在递进,不知社会学家有反对意见吗?而这种进程,恰好是和经济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化共生的(理查德·A·波斯纳)。
为什么要有家庭?对经济学而言,“家庭能作为一个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它必然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economizing properties)”(理查德·A·波斯纳)。这个效能就是家庭促进了劳动分工,从而可获取更多的专业化收益。在传统家庭中,丈夫专门从事某些市场职业获取家庭收入,而妻子将时间用于将市场商品加工成家庭产出,这样的一种劳动分工,通过使丈夫和妻子的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全部实际收入的最大化,家庭其实也是一个类似于企业“单个的私产所有者为了更好地利用他们的比较优势而进行合作生产”的生产组织。那么,家庭组织为什么是选择了婚姻制度将这种合伙关系稳定下来并明显区别与商业合伙形式呢?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商业合伙形式是以一整套正式制度安排(经济规则、细则和契约合同)来指导和监控各合伙人之间的权责对称,并依据各商业合伙人投入的要素相对贡献来分配报酬和分割这种“合作剩余”,它是一套完备的企业内控机制;此外,还有一些诸如等级和官僚方式等一些被普遍认同的非正式的规则来补充和促进这种契约的实施效果和组织演化的路径。从某种意义上,婚姻也可理解为一种“自愿的契约性联合”,只不过在婚姻中,并不是按照契约方式来指导和监控夫妻双方的相对贡献的,而是存在着类似于商业企业那种内部控制机制的替代品。
这种替代机制是什么呢?经济学家们更愿意将它称之为“确定和长期的利他主义(altruism)”。利他主义的含义是:一个人的福利是另一个人福利的正函数,当然,互不相识人们的之间也会存在互惠倾向(Fischbacher),“在具有人类早期演化特点的条件下,较小数量的强互惠者可以侵入自私者人群并获得进化稳定”(Axelrod)。在婚姻中,通过一纸合约,将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确定下来,并给他们一种相对稳定的预期,正是这种确定、长期稳定的利他主义,使得在家庭生产中,双方尽量会选择诚实地合作,从而促进家庭生产的最大收益的增长。因此,婚姻存在的理由之一是:在家庭内减少摩擦,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最大可能地获得合作剩余。
此外,家庭生产的收益还与孩子对父母的价值有关。传统家庭的一个重要社会职能就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一个具有强生育能力的妇女被认为是具有高收益率的家庭合作生产者。因此,传统社会中对孩子这种消费偏好也是婚姻得以存在原因。
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一个拥有许多孩子的价值正在下降,但是养育每个孩子的成本却在提高,因此,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数量较少的孩子。由于家电技术和器械的进步以及社会第三产业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服务传统家庭生产的妻子会选择走向从事某些市场职业获取来自家庭外的货币收入。这样,一方面是家庭对孩子的需求在下降——对婚姻的需求也在同方向地下降,另一方面,妇女作为家庭主妇的机会成本在增加(呆在家里带孩子或提供家务劳动所放弃的市场劳动的货币净收益太多),她们从婚姻这种合作生产中获得的收益的相对在下降,而这,正是传统婚姻得以稳定的最主要原因,——对婚姻的需求也在下降。
对婚姻需求的下降削弱了婚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这导致了婚姻的解除和对离婚的需求。当然,是否能离婚,一方面取决于离婚的成本和收益,另一方面还取决于既定的婚姻法律细则的约束。作为法律经济学派的代言人,波斯纳的分析的独到之处在于:如果一个社会禁止离婚会鼓励人们更认真地寻求婚姻伙伴,因此,严格的离婚法律将通过增加解除婚约的成本而维持一些婚姻或可能促进幸福的婚姻!相比于精神病、极端虐待和犯罪,通奸(婚姻和约的背叛,我更愿意称之为“外遇”)也是离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理由。
“至于通奸,人们注意到,常常是妻子的单方面通奸行为构成了离婚的理由,而丈夫为了使妻子有权提出离婚而成为一个习惯性通奸者。这一规则的经济解释是:妻子的通奸对丈夫造成的成本要比丈夫的通奸对妻子造成的成本大,即使通奸的纯粹感情成本——当他或她发现时由于名誉受损的配偶的耻辱和暴怒——对配偶双方都是一样的。”(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由于避孕药品和工具的推广,使得妇女外遇的结果——可能怀孕的几率下降,因此,外遇的明显举证变得更困难了,再加之国家对男女适婚年龄推迟的硬性规定,也延长了求婚时间,提供了发现潜在配偶发现对方欺诈的机会,这样的一种婚姻结果要比“闪婚”犯错误的可能性更小。还有,不要忘记,新的婚姻法中对于先婚对象的保护,种种因素使得离婚程序,不是更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