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时候,可以去税务局dai开票,dai开出来的票还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纳税,这样的操作违规么,政策的依据是什么?这样的政策可以解决什么问题?
[size=11.0000pt]一,核定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控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二,核定征收的税率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固定税率征收税金,为开票额的0.5%,二是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五级累进制为5%-35%,但是在计算之前会先核定一个利润率,服务行业的利润率为10%,然后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算下来个人经营所得税率为开票额的0.5%-2.19%。
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今年都可以享受到扶持政策为开票额的1%缴纳
附加税为减半征收为开票额的0.06%
三,政策怎么解决所得税压力。
[size=11.0000pt](1)自然人dai开,及个人在和公司发生业务以后,没办法提供票的,可以选择在税收洼地去dai开票,dai开出来的票也是核定征收纳税的,是按照固定的税率0.5%核定征收。属于个人经营所得税里面,不需要和综合所得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一起汇算清缴。
[size=11.0000pt](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做业务,用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对外业务收款。及对外的时候就用有限公司,签合同这些都是很有牌面的。签下来了合同以后,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来做,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税金可以核定纳税,为开票额的0.5%-2.19%。大多数公司现在都是这样在操作。
上述的两种模式其实都是解决的企业缺少进项票问题,企业缺少进项票,就会变为利润虚高,本来实际利润没这么多的,但是需要按照账目的利润上税。这样就导致了企业需要缴纳实际应该缴纳更多的税金。
这两种形式都是合理合法的解决企业的利润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业务需要真实。不要虚假业务。如果业务是假的那么就存在虚开票的风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