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经济和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和发展,相关企业因其独特的业务特点,在收入确认方面,可能面临困惑和挑战。本文以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五个步骤为分析框架,结合企业相关业务的具体特点,就它们在执行准则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需要关注的问题点及其分析判断的要点。
原文载于《财务与会计》2020年第18期,略有修改。新经济、新商业模式下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探讨
陈朝琳 蒋艳虹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一、引言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企业正在不断创新商业模式,为自己创造收入,也为社会创造财富。新经济和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和发展,也给企业在会计上如何确认收入提出新的挑战。
对于新经济和商业模式,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公认的定义。但大都认为,新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知识经济,以智力、研发、创意、创新等无形资源为主要驱动因素,依靠信息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智慧型经济形态;商业模式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为客户和股东创造价值。无论是新经济,还是新商业模式,都要求企业利用现有资源来创造价值,也都必须获得收入,在财务报表上,通过收入的确认体现其在新环境下创造价值的能力和结果。因此,商业模式对于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影响重大,在某些情况下,甚至直接决定企业何时确认、应当确认多少收入。新经济企业在新经济环境下逐渐成长,大多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而壮大,是创造和利用新商业模式的主力军,它们获取收入的特点经常有别于传统企业,在收入确认上的会计处理也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本文简称“新收入准则”,并将修订前的准则称为“原收入准则”),要求企业遵循识别客户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确认收入等五个步骤(合称“五步法”)来分析相关业务并确认收入。根据规定,该准则分步实施,今年是境内上市企业实施该准则的第一年。
可以预见,不少企业将在执行新准则中遇到一些问题,特别是某些新经济企业和实行新商业模式的企业,由于其创新的业务特征,在某些业务的收入确认方面,很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困惑。本文对此进行探讨,提出需要注意的问题点和解决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它们更顺利地执行准则,向利益相关方提供具有良好质量特征的财务信息。
本文认为,企业应当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套用新收入准则中的五步法,根据其在收入确认五个步骤中的不同情况,做出恰当的判断和估计,并据此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便如实反映企业因不同业务而产生的收入信息。具体来说,对于某项业务带来的收入,企业需要识别相关客户合同及其中的履约义务,确定并分摊交易价格,在履行某个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收入。另外,企业还需要考虑由此产生的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
值得注意的是,在收入确认过程中,企业需要同时考虑这五个步骤及合同成本问题,它们之间相互联系,不能被完全割裂开来,某些业务对于收入确认的影响,可能同时涉及其中的不同步骤。因此,下文可能会针对同一种业务分析其对收入确认不同步骤所产生的影响。
二、客户合同的相关判断
在确认收入之前,企业可能需要判断自己与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客户合同,某些合同是否需要合并或分拆,如何处理合同变更等问题。
(一)合同变更
新收入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合同变更的影响及其会计处理。变更部分可能作为单独合同,也可能被视为原合同的终止并签订新合同,还可能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
一些新经济企业与客户签订了固定造价合同,合同开始履行之后,因其处于初创期,谈判地位比较弱,客户要求增加订单中履约义务的同时,并没有增加对价。此时,企业需要判断原合同中已履约部分与未履约部分是否可以明确区分,由此决定如何看待这类合同的变更,并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来确认收入。如果二者不可明确区分,可能导致已履约部分在变更后的新合同中所占比例变小,企业因此需要调减当期收入。
(二)合同合并
许多新经济企业(比如,电信运营商)会向市场提供不同的单位套餐,使单位成员之间可以按照折扣价格互相分享服务(比如,分享数据流量或通话时长)。这种情况下,企业在识别客户合同时,需要考虑是否合并相关合同,是将其与整个单位的合同视为一份合同,还是将其与每位单位成员的合同作为多份单独合同来处理。
如果认定为多份合同,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分析,组合法核算与单独核算的结果有没有重大差异,在确定没有重大差异的前提下,企业应当将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组合起来进行会计处理。关于是否组合处理,哪些项目可以构成一个组合等问题,企业需要从不同商品或服务、时间跨度、地理位置及合同变更的影响等角度来评估。为此,企业还需要持续评估组合法是否会使其与单独处理的会计结果出现重大差异,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等。
三、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
新收入准则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企业履行某项可区分的单项履约义务时,才能确认相应收入。企业在创新企业商业模式的同时,也在收入确认上面临新问题,有必要鉴别客户合同中的某项义务是否单项履约义务,如何将其与其他履约义务相区分。
(一)额外购买或续约权
对于被评估为实质性权利的客户购买额外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企业应当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来处理。如果合同赋予客户以折扣价格续约的权利,仅当客户不签约就无法获得额外利益的情况下,该选择权才代表实质性权利。
不少软件企业为了维护老客户而给予其续约选择权优惠,企业如果认为因此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比如,续约折扣超过给予其他客户的正常折扣范围),应当将该选择权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估计其单独售价;如果企业在续约期间将按照原合同条款给老客户提供服务,则可简化处理,直接估计将提供的服务数量,并将预计在续约期间将收取的对价纳入原合同的交易价格。如果企业认为并未因此提供重大权利,则作为一项销售要约,在实际续约时进行会计处理。
(二)提前升级权
为了吸引客户,某些电信和软件企业经常会向客户提前提供升级服务的权利(提前升级权),客户在合同期内需要升级软件或其他服务时,无需支付其他客户当时需要支付的升级服务费,或只需支付更少的升级费。此时,企业需要确定这项提前升级权是否授予客户购买额外升级服务的选择权。如果是,还要考虑它是否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基于这些判断,采取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做出判断之前,企业需要考虑自己是否向客户授予了一项关于升级的重大权利,如果是,进而要考虑这项升级服务是否可以与合同中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明确区分,在认定其为单项履约义务时,还要考虑如何分摊交易价格,并在客户行使这项升级权利时确认相应收入。另外,客户行使升级权时,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变更,原来未升级的服务变更为已升级的服务。此时,企业需要判断是这是何种合同变更,并采取相应的会计处理。还有一种可能,具有提前升级权的客户比其他客户少交的升级费只是企业为了激励其与自己签订新合同的经济诱因,此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新合同的销售费用。
(三)捆绑销售
许多手机运营商经常将“免费”手机和电信服务捆绑起来销售,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应当将手机和电信服务区分开,按其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来分配交易价格,这可能导致这些企业提供手机和电信服务的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与之前的会计处理不一样:在前期就商品销售确认比以往更多的收入,在后期就服务确认比以往更少的收入。而且,由于存在大量此类合同及服务套餐,这些企业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将面临相当复杂的情形。
同样,电商企业也经常将各种商品和服务捆绑成套餐进行销售,其总价小于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总和,这包括买n个赠m个、买A 赠B、加1元多1件等各种促销活动。为此,企业有必要识别这些销售中是否含有多项履约义务,如果是,就要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些单项履约义务中。
(四)软件许可
通常情况下,软件许可合同都包含多项商品和服务,如软件许可、特定或非特定的未来升级或优化、维护和其他专业服务等。对于此类合同包含几个单项履约义务及其如何分摊交易价格等问题,企业需要根据其业务特点来分析。
对于提供在线服务的软件产品(如:炒股软件),软件企业由于前期研发投入较大,为加速现金回流,通常会要求客户在安装软件、配置账号时支付一笔较高的费用,而在未来享受在线服务时支付相对较低的费用。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仅在同时使用许可服务时才能获益,例如,客户需要通过授予许可才能访问相关内容,那么,这类许可就应当被认定为不能与安装服务明确区分,由此不能将安装服务视为单项履约义务而在安装时确认收入。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