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了新闻,话说陕西省为了完成保障房任务,鼓励有自有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房,其实这跟国家建设保障房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原因有二:
1.有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凡是有自有土地的单位,早已建设经济适用房或者保障房了,原来很多**不同意,依然开工建设的,这都不用**鼓励的。也就是说这些单位的职工,是不缺房子的,这类单位的职工绝大多数都会有房子。那么鼓励他们建设保障房,会不会缓解商品房市场呢?这基本上也不会。这些单位的职工只需缴纳建设成本就可以拿到这类房子,因此不影响他们再去市场上买商品房进行投资,所以不但不能平衡房地产市场,反而会造成贫富不均。
2.这类政策,有**打擦边球,逃避责任的嫌疑。**真的没有能力建设保障房吗?国家也没要求过高,只要把土地出让金的10%拿出来建设保障房就可以了,这都做不到?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本来就够乱的,流动性极差,还要鼓励企事业单位自立门户,自己建设房子,那会加重房产之间的壁垒。其次,凡是没有解决住房问题的,大部分都不在这类好单位中,该政策对他们来说一点用处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