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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0

2438.不能强于不敢不错胜于追究

2011.1.10

我们现在的错案追究不过是一年之内错案三次下岗,比起封建社会的错案杀头(失误造成的失出人罪除外)简直轻的不能再轻。即便如此纠错也极为艰难,以至于我曾经呼吁取消错案追究制。
想想看,一名法官一年要判多少案子,不出错需要什么样的责任心?可错判一个就可能是一条人命!
多判一年如何?只有蹲过监狱的人才知道其中滋味。
显然,对执法者仁慈就是对被执法者残忍。
可仁慈是人之天性。想想我当年主动替人担罪,不惜倾家荡产帮助他人退款和办案检察官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徇私舞弊,不都是帮助亲友脱灾吗?即便是我今天艰难的申诉,不也是由于同情言而无信、试图杀人灭口的检察官造成的吗?
所以,我一直致力于从制度上避免错案发生的研究,制度反腐的理论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提出来的。
《2428.改革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建议》(2011.1.3)这篇文章最大的亮点就是为避免错案发生找到了一种制度安排,除了第六条的与(法)责同罪是针对现在的错案追究,与我的制度设想存在一定的矛盾,其余都是可行的。特别是人民代表的最后裁定权,可以从基层一直延伸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使我们的人大常委会不再成为橡皮图章,人民代表也不再是每年参加一次会、递交几个提案、举几次手、混几顿饭,而是真正行使监督权、决定权。这种震慑要强于错案追究,因为人大和人民代表可以决定执法者的饭碗,评价执法者的好坏。两院一年一度的工作报告也可以省去,因为申诉案件的多少已经说明了两院工作的好坏。而我们立法上的缺陷也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参与司法实践而一目了然,迅速的得到调整。官官相护和以法寻租的渠道被切断了,随便拉出一个执法者枪毙不会有冤假错案发生的传闻也会成为历史。
有了这种制度安排,律师就不必与法官分赃,法官的腰包瘪了,律师的腰包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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