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序号
事项
主要规则
1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十
2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七
3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八
4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股票上市规则》沪主板/深主板/中小板11.2.2
《规范运作指引》深主板/中小板6.5.10、创业板6.3.5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5.4.2、5.4.4
5
【深市】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规范运作指引》深主板/中小板6.5.10、创业板6.3.5
6
【创业板】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6.3.5
7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其中:
【深主板、中小板】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审议。
【创业板】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审议。
【沪主板】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审议;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审议。
【科创板】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审议。
《规范运作指引》深主板/中小板6.5.11、创业板6.3.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5.3.10
8
【深主板、中小板、沪主板、科创板】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创业板】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规范运作指引》深主板/中小板6.5.25、创业板6.3.1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5.3.9
9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九
10
【沪主板、科创板】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5.4.5
五、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序号
事项
说明
主要规则
1
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时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3
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4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5
董事会审议授予事宜
若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6
股份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
解限条件是否成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三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四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第四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二
7
【创业板、科创板】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归属条件成就
股权激励获得股份归属相关事宜,归属条件是否成就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五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第七条
8
股权激励方案的调整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9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注销
关于符合注销条件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七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九
10
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
【沪主板、科创板】未按照既定安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7.6.4、7.6.12
六、并购重组类
序号
事项
主要规则
1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
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拟购买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对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
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取得本公司控制权(管理层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4
协议收购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第八条
5
要约收购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二十六条
6
因设立、变更、改制、资产重组等选聘评估机构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六
7
境内创新公司进行重大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或者其他安排,可能导致公司业务构成发生重大变化
《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