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型中的财政分权
(一)分税制改革前财政体制的演进:走出行政性分权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面对相对分散的财政局面,从1950年起开始发布一系列相关文件,②财政逐渐从分散管理转向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中国也由此正式迈入了实行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并影响至今。直至改革开放前,尽管期间出现过几次分权化的浪潮,如1958年中央对地方权力的大下放,③以及20世纪70年代初的第二次分权高潮,④且很多资源配置已实现了分权化,但就财政领域而言,始终是高度集权。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开始重新定位。可以说,从这以后中国经济的历次重大改革都离不开**间财政改革的体制背景,而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划分也被称作整个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和突破口。换言之,财政分权既是改革的起点,又是改革的核心内容。而这期间的若干次分权都带有行政性分权的特征,即舒尔曼提出的“分权模式Ⅱ”,并非市场意义上财政分权模式,而是指在保持计划经济框架下的分权。⑤从当时背景看,中央**面临着沉重的财政压力,1978年中央财政收入仅1132.26亿元,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5.5%,⑥却要担负军队和行政的庞大支出,显然捉襟见肘。从中央财政来考虑,势必要减轻财政压力,扩大地方财政支出比例,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权力进行调整。鉴于之前的经验,⑦中央选择了包干制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此时的财政分权开始走出框架设计和构造阶段,更多地重视对财政利益格局的划分和具体制度设计上。⑧1982年又以宪法形式确定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关系,使得包括财政分权在内的权力下放有了法律基础。
与1978年之前的包干制相比,这时的财政分权真正将主动权给予了地方**,特别是将权力下放制度化,充分调动了其责任心和积极性,体现了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且这次财政改革伴随着包括国有企业控制权等在内的很多其他权力的下放,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了促进作用。这一体制一直实行到分税制改革前,正如人们习惯用“承包”来描述这一时期在农村或企业里的关系一样,“包干”则是对当时财政体制较为简洁而准确的概述,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就是中央和地方**的一种固定合约。
诚然,这一合约关系在初期实行时,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对地方**起到了积极的激励作用,但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因为,毕竟这种合约是以信息不对称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地存在代理人,即地方**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造成实践中地方**为了创收,不顾全局规划和风险,搞重复建设,盲目发展本地经济,而中央财政却得不到保证的现象。这一时期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逐年下降,1978年这一指标为31.2%,到1993年已经下降到18.0%。中央财政收入增速远赶不上GDP增速。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从1978年的45.8%下降到1993年的22%;从财政支出看,中央财政支出占全部支出的比重,从改革前的70%左右下降到1993年的36.7%。
与此同时,地方财政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虽在上升,却也不及GDP的增长,加之其支出逐年递增,所以中央和地方**都奇怪地陷入了“财政危机”。若从财政支出的角度出发,中国俨然已成为世界上分权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而中央财力的不足不仅造成中央赤字居高不下,宏观调控无力,也影响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并且,包干制造成这一时期的预算外和体制外资金盛行。到1992年,我国全部预算外资金规模达到3855亿元,是当年预算内财政收入的97.7%,大大超过了财政部权限。⑨预算外资金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地方**拥有了很大的实际自主权,在体制中产生了重大的“激励不相容”问题,不仅破坏了公共预算的完整性和广泛性,也损害了公共支出效率。
而这些均和当时实施的财政分权性质——行政性分权有关,这种分权形式对微观主体——企业的激励不足,而对地方**的放权又过大,使得它们热衷于和中央**进行讨价还价,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形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严重影响到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全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至此也预示着我国行政性财政分权改革的结束,进入一个全新的财政分权体制时期。
(二)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体制的转折点
鉴于当时中央财政的窘境,1994年分税制呼之而出,⑩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财政体制改革。概括而言,分税制可以克服包干制一些弊端,又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并且坚持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国家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确立的一种普遍实行的财政制度。
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财政体制也逐渐向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济性分权迈进,分税制改革作为财政分权体制的转折点,在形式上充分体现了这一经济性分权的特点。它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对两个主体都能产生激励和约束作用。在明确各自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并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范围,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11)此外,这次分税制改革还建立了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12)清理了地方预算外资金,取消或减少了大量**收费项目,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统一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等。(13)
这次分税制改革本意是财政集权化,增加中央财政收入。而地方**的财政支出占比在相当一段时间并未明显降低,近几年还有提高趋势。同时,由于此前地方**在放权让利中获得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制度认可,中央与地方都建立起自己相对独立的财政与税收框架,地方财政不再只是中央财政的附属,而具有了自主性。中央也不能随意干预地方财政税收,从而意味着行政性分权的正式结束,迎来了“中国式市场维护型财政主义”,经济性分权得以制度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央和地方**分别作为委托和代理人时所产生的激励不相容问题。中央**有了财力,恢复了其主导地位,有利于增强以财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地方**也可以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其利益和自主权力,对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图1 1978~2007年中央财政收支占GDP的比重趋势
图2 1978~2007年地方**收支的相对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