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即特殊性,是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与独特之处;共性即普遍性,是事物中的共同与共通之处。
实际上至少存在两种共性,一是在实体意义上,同类事物所固有的共性;二是在比较意义上,因“类似”而来的共性。——严格而言,后者其实是“准共性”或“伪共性”。本文所说的共性是指的第一种共性。
实体逻辑学认为,就支持、支撑个性与共性的物质基础而言,个性及其物质载体(主要是整体中相应的子系统)往往指向事物生存与动变的样貌、尺度、性状,因而往往更多带有“枝叶性”“筋肉性”“形态性”;共性及其物质载体(主要是整体中相应的分系统)往往指向事物生存与动变的大框架、大方向、大原则,因而往往更多带有“原初性”“胚芽性”“根基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是个性与共性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其中,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个性展现、补充、丰富、发展共性;在一定条件下,个性与共性可以相互转化。
个性与共性和现象与本质、部分与整体、功能属性与其物质基础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个性包括事物独特和独到的现象与本质,由于其更多带有“枝叶性”“筋肉性”“形态性”,因而往往更多表现在现象方面;共性包括事物共同和共通的现象与本质,由于其更多带有“原初性”“胚芽性”“根基性”,因而更多侧重其本质方面。反过来看,现象往往更多体现事物的个性,本质则往往更多涉及事物的共性。
2、个性包括事物独特和独到的功能属性及其物质基础,由于其更多带有“枝叶性”“筋肉性”“形态性”,因而往往更多表现在独特和独到的功能属性上;共性包括事物共同和共通的功能属性及其物质基础,由于其更多带有“原初性”“胚芽性”“根基性”,因而往往更多侧重事物共同和共通的物质基础。反过来看,功能属性往往更多体现事物的个性,功能属性的物质基础往往更多侧重事物的共性。
3、个性主要基于事物的子系统,因而往往更多表现在诸部分中;共性主要基于事物的分系统,因而往往更多表现为其“跨诸部分”上。反过来看,整体往往更多强调事物的共性,部分往往更多体现事物的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