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研究对象的商品有其局限性——另解《资本论》(22)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研究对象;商品;局限性
马克思的《资本论》正文第一句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23,47]关于“财富”与“商品”之间的关系是个可以讨论的大论题!本“另解”还暂不讨论。
马克思接着说:“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23,47]马克思说是从研究商品开始的,但他实际研究的只是庞大的商品堆积中的实物形式的商品,而且仅仅是物质生产领域中的来源于劳动产品的商品,将现代社会中的非实物形式的商品以及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商品都实际上排除在他的研究之外了(也许他提起过?)。因此他实际研究的商品就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含盖现代所有的商品并预留商品发展的空间,这必然波及到他对商品交换和“商品价值”等等相关问题研究的局限性,这是马克思的不足。当然,马克思的这种不足有它的历史根源:
从“古典”开始,人们就局限于只研究劳动产品作为商品的这一有限范围,诸如李嘉图就说:“所以,说到商品、商品的交换价值以及规定商品相对价格的规律时,我们总是指数量可以由人类劳动增加、生产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竞争的商品。”[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2。第8页]这种研究得出的结论就不是普适的。
现代商品早已不再单指具有实物形态的、可以直接接触到的物体了。尽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拓宽商品及其来源的主张,但这一切表明马克思只是研究劳动产品作为商品的问题,不研究非劳动产品作为商品的情况,马克思的研究就是不全面的,其结论就不会是普适的。
人类生来就有诸多的客观需要。人们一般可以有四种方式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资料:1、直接取之天然物品(后来天然物品出现了所有权问题;此外,即使是上帝提供的公共的天然产品,也不会自动投入你的怀抱);2、自己劳动(广义的劳动)的产品;3、不劳而获的物品(实质上只是人类劳动产品的转移,其中有合法的诸如馈赠等与非法的依靠各种权力、暴力掠夺以及坑蒙拐骗等等得到的);4、通过交换所得的物品(只有所有权明确的物品和劳动产品或劳务才能用于交换)。那些被主体用作交换手段的所有权明确的物品,显然一般只能来源于上述四种方式之一。至于用于交换的是哪一种来源的物品,这却是完全与商品交换活动无关的问题,也就是说物品是否劳动产品其实是与商品和商品交换行为没有决定性关系的问题!马克思的一些其它论述强调的是物品不但要能满足人的需要,而且要经过交换满足他人的需要,这才是真正的商品!商品是交换结果的产物。因此商品存在的本身就是与交换及相互供求直接相关的!
马克思告诉我们:“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23,47]在这里他客观地并没有否认商品作为“一个外界的对象”是可以有多种来源的!因为各种天然产品等等同样是“外界的对象”并能“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那些自产自用等等的并非经过交换的物品也同样可以具有“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但它不是商品!马克思没有深入沿着他的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的关于商品的正确思路[商品只是出现在交换领域中的事物——另解《资本论》(2)]继续往下走,这是马克思的一大失误!
欢迎挑错补漏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