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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3
我上小学的时候有一门课叫做《思想品德》,那上面教人如何正直,如何见义勇为(虽然已不提倡舍身取义),以为书上写的是真话的小学生后来却被家长和社会教育:你傻啊,别人不出头,你为什么要出头?人都说我单纯(这话现在是贬义词),原来我还真信过。

       我在与饼馅就“伦理心境”讨论的时候,我就对他总是担心“普遍性被取消”表示异议,如今发现伯纳德·威廉斯与我是同一个意思。(饼馅:良知学是一定要讲先验性普遍性的,杨泽波他自己讲一套当然可以,但是不宜用伦理心境理解良知,我这里谈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哲学史问题,一个是哲学问题)威廉斯称康德式的伦理学为一种“奇特的道德体系”,作为现代道德生活中的一种几乎已经被制度化的东西,这个道德体系具有这样一些“奇特的”特点。 第一,它本质上是实践性的:我的道德义务总是我能够做的事情,这意味着道德义务实际上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如果两件事情发生了冲突,那么,既然冲突意味着我不可能同时做这两件事情,我就得重新慎思,直到我以某种方式消解了这种冲突。第二,我用来消解冲突的东西必须是另外一个道德义务,因为在这个道德体系中,每一个特定的道德义务都需要得到一个一般的道德义务的支持。道德义务不仅是至高无上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一旦我处于一个义务下,我就无法逃避它;即使一个特定的行动者不想呆在这个道德体系中,或者不想受到它的规则的约束,但那个事实不会成为他逃避责备的托辞,而责备他也不会是立足于一种误解。责备就是这个道德体系所特有的反应。道德在如下意义上必须是纯粹的:道德使得人们认为,若没有它的那种非常特殊的义务,那么就只有人们的随心所欲的爱好;若没有它的那种对道德的绝对的志愿接受,那么就只有强制;若没有它的那种根本上纯粹的公正,那么就没有公正。所以,这个道德体系,按照威廉斯的描述,必须成为我们生活中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纯而又纯的东西,我们的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必须以它为中心来组织,对我们的行为和品格的一切评价都必须按照它的观念来进行。

       然而,威廉斯并不接受在这个意义上被认为在人类生活中占据了统治地位的这个道德体系。主要的理由在于:伦理生活的复杂性并不允许我们从任何一个单一的观点来理解和处理我们日常的伦理经验,换句话说,没有任何的道德规则或者伦理原则能够为探究“我应该如何生活”这个问题提供指南。这个苏格拉底式的问题既然是而且必须是从第一人称的观点提出来的,它就要求一种自我反思,但这种反思乃是来自一个人所特有的观点,而不是来自西季威克所说的那个“宇宙的观点”。一个人所特有的观点就是因为他在世界中所占据的独特位置和他所具有独特体验而具有的观点。因此,这样一个观点本质上是不能用一个普遍的观点或者用任何其他人的观点来取代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不可能通过反思和慎思与其他人在某些方面或者某些事情上达成一致,但人类价值的多样性和异质性是人类生活和人类处境的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威廉斯反复论证说,当我们有可能能够在自然科学中对世界达到一个“绝对的”概念(即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群体的特定观点的概念)的时候,在伦理生活的世界中我们不可能达到这样一个概念,因为伦理生活必定存在于人们的倾向中,而正是这些倾向的内容在不同的社会中造成了分歧,在对现代社会的不同解释中产生了争执。并非所有的道德话语在任何地方都总是有同样的预设、同样的社会语境和同样的文化含义。威廉斯对道德理性主义的反感正是来自于这个事实,或者来自于对这个事实的严肃思考。威廉斯把康德式的“绝对命令”称为一个“奇特的体系”,是因为这个意义上的道德确实不符合我们日常的道德经验以及我们所具有的一些根深蒂固的伦理直观。在这个道德体系中,一方面,道德被认为是实践性的,即具有能够引导我们的行动并对我们的行动提供动机的实际效应,另一方面,道德义务的冲突又被认为是不可能的。在威廉斯看来,我应该选择做什么事情取决于我对我自己的生活的意义的把握和理解,而使得生活变得有意义的东西总是比道德义务的准则要深,更加能够说明我的行动和选择。当然,这个观点并不意味着威廉斯否认道德义务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性,他想要说的是,道德义务的概念,若想具有任何可理解的基础,就必须建立在我们对使生活变得重要和变得有意义的东西的认识中。但是,如果道德义务的根基就在于这种认识,那么它本身就不可能是唯一重要的东西。从这个观点来看,道德义务不可能是“不可避免的”。这个道德体系本身不可能具有一种“自成一体”的地位,与人类生活中其他重要的价值分裂开来。这个道德的“应当”并不具有它被认为具有的那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我们对“我们应该具有什么道德义务”和“在日常生活中被鉴定为道德义务的那些东西到底具有什么重要性”这些问题的认识,本身就是植根于我们对利益的认识中。我们应该做什么要从我们自己第一人称的观点、根据我们在世界中的处境和我们对生活的理解和体验来决定。因此,这个道德体系其实并不具有康德或者康德主义者所赋予它的那种纯粹性,正如威廉斯所说:“即使我们有时候受到了一个观念的引导,那个观念所说的是,一个对道德加以普遍尊重,而且所有人都倾向于确认道德的世界,就是所有世界中最好的那个世界,但我们实际上有深刻而持久的理由感谢那个世界并不是我们所具有的世界”。威廉斯拒斥这个意义上的道德体系,就是因为它对于我们日常的伦理经验来说是不真实的。

       威廉斯的见解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破坏性的“道德相对主义”,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对于威廉斯来说,当我们实际上还在这个人类世界中生活时,或者说如果我们还想要希望继续生活在这个世界中的话,我们就不可能否认某些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他实际上是在提醒人们,不要将道德问题作任何简单化、抽象化地原则性处理,因为那样便没有真实地面对我们的伦理经验。即使是看似最没有争议的“道德金律”——“不要杀人”是否在所有场合下都具有普遍性也是值得怀疑的,比如说我被人绑票,如果我武功高强,杀掉看守,自己逃出来,那么我的行为算不算超越了道德应有的限度呢?因为我有可能被撕票也有可能活下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是否是正当的呢?因为被绑者武功高强的情况比较罕见,所以举另外一个例子,我看见落水儿童,我会游泳,但现场的情况提醒我,我如果去救,很可能将自己性命搭上,而在我的人生计划中,我无意做一个舍身取义的英雄,而只想平平安安寿终正寝,那么我的不作为是否应该被指责为不道德呢?(类似的例子还有在车上遇见扒手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是否应该声扬的问题)如果集体观看一场关于大屠杀的电影,而我不想像他人一样受到直观的渲染,而只想对过往历史做一个回顾,从而探究出历史表象背后的深层缘由,所以我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强烈的情感或情绪,那么我是否应该被指责为不道德呢?如果我家人去世,而我觉得任何强烈的情绪的表达都是一种无意义的事情,甚至是无聊的,所以表现得相当地冷漠(就像《局外人》中的“我”一样),那么我是否应该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呢?在“尽哀而已”这一点上,我赞同任何行动都要发自自然,而不赞同任何事情都要符合礼仪的说法,如果我母亲在我不记事的时候便离开我另嫁他人,所以我对她的离世并无任何的悲哀,这种情况便是自然而然的,反倒是那种纯粹形式主义的“哭婆”之类的东西引起我深深地反感。我在《孟子》里发现一句明确反对形式主义的话:“哭死而哀,非为生者也。”另外,即使是悲伤,也完全不必在表面上表现出来。托马斯·内格尔说:“虽然做正当的事情是愉快地活着的一部分,但它并非是全部,而且甚至也不是其支配性的部分,因为承认道德要求的非个人立场只是一个正常的个体除了其他成分之外的一个方面,而且有时候做正当的事情在善的生活的其他方面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比凭其本身的力量对善的生活所作的贡献更大……愉快地活着与正当地行动都是我们有理由想做的事情,并且虽然可能有某种重叠,但通常说来那些理由属于不同的类型,而且有不同的来源,即使每一方的理由都考虑到了所有事实,它们也不包含存在的所有理由……假如我们考虑威廉斯的主张即非个人的道德要求个体疏远于他的计划与奉献,那么就会使这点变得更明确……这种形式的疏远仅能在下述程度上被避免:个人的计划与个体的行为能与普遍的要求相协调,而这些普遍的要求是指那些被依据一种非个人的立场加以理解并由某些道德典型地表达了的要求。毕竟,人们设想那些普遍的道德符合我们身上某种非常重要的东西,它们并不是从外部被强加给我们的,但反映了我们自己从外部看待自身的倾向以及从外部接受自身的需要……根据道德的理由去行动,甚至根据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各种理由之间的综合权衡去行动,并不是个体生活中善的东西的全部,因为理由并不是一切,如果缺乏确实会使一个人的生活终究会变得更善的那种选择,道德也许会提供源于他人利益的压倒性的理由来让人选择一种更恶的生活……但是,对于人的动机的反思可以导致对非个人道德的要求作进一步的修改:一种基于宽容和对限度的认识的修改。从外部看待这种境况,我可以认识到:非个人的理由的重要性,不管被如何充分地正视,将依然不得不对付更个人化的动机的直接压力……就其降低非个人道德的要求而言,这与其说反映了这种信念即按照一种比较苛刻的道德要求去行动是不合理的或者说错误的,倒不如说反映了对待人的本性的一种宽容的及现实的态度。这种观念是,对普通个体的某些要求,即克服他自己的需要、奉献及倾向于他也能认识到的非个人的要求的情感,在某种可以被客观地承认的程度上是不切实际的。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某个能做到这一点的人接受这样的要求或者毋宁说把它们强加于他自身是不合理的……分外的美德由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作出异常牺牲的行为所表明,这样的行为是值得表彰的,并且不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但人们并没有或者在道德上或者从理性上认为它们是必须的。”

       用内格尔的话套用我所举的例子,舍身救人这种高尚行为确实是值得肯认的,但它绝对不是必须的。对此,我觉得可以从孟子的观点做一点补充,虽然我不愿要求自己做极端牺牲,但这不等于说我就不应该有一丝一毫的恻隐之心,也不等于我可以完全地不做任何事情,我应该尽我所能,使用除了牺牲自我生命之外的任何方法去尽力地挽救他人的生命。虽然看电影我不愿表现出某种强烈的爱憎情绪并不合理地延续于实际生活中,但我也应该存有一基本的是非之心。内格尔说我们可以升华我们的人生观,以使得我们善的生活更加接近于道德的真理:“通过一种自我超越的提升从内部彻底改变他的生活,以至服务于这种道德即服务于人类的福祉或一切有感觉能力的生物的福祉……它自然像是一种可怕的牺牲,甚或一种形式的自杀……考虑到他现在拥有的那些非常不同的个人价值,问题在于去发现作出这种提升的力量……但这样的归附显然可能是非常痛苦的。”但愿今后舍身取义的“傻青年”们不是在看了《思想品德》课本以后做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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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3 18:34:18
PS:儒家讲的良知与康德的绝对命令是一回事吗?

       饼馅:当然不是一回事。绝对命令是意志,良知是道德情感,意志表示一个主体有意识的,自主的做出、完成某个举动,情感表示主体对外部事物的感受和体验。

       Honey:我不赞同康德将道德情感(良心、爱、自尊)排除在道德意志(主体)之外而归入感性领域——只能是他律原则的做法,所以我才问情感和意志不是一回事吗,我当然明白它们的不同,但在我看来不能将它们分离开。

       饼馅:不管怎么说情感跟意志不是一回事。谁都有知识结构上的漏洞,但是总该尽量把基础打牢,在外行面前可以胡吹神侃,似乎无所不知,遇到了内行,人家就能发现你一知半解,强不知以为知,我们谁也不是天才,不做苦功夫,那就始终是玩弄光景。做读书笔记也是要老老实实的做札记,如采矿炼铜,读了几大卷,如果真的细嚼慢咽,写出来最多几百字,字字都要是自己的心得,一定要用自己的话写出来,那才是扎实的。

       Honey:为了证明我认真读过《尼各马可伦理学》,我问你,亚里士多德在价值上是多元论者吗?(这是包括努斯鲍姆在内的一些名家的看法)亚里士多德不是多元论者,第一卷就说了:“倘若仅只有一个东西是最后的,最完满的,那么它就是我们所寻求的最后目的,倘若有多个目的,就是其中最完满最后的那一个……人的善就是合乎德性而生成的灵魂的现实活动,如若德性有多种,则须合乎那最好最完满的德性。”最后一卷也说道:“思辨活动是最强大的……这是一种高于人的生活,我们不是作为人而过这种生活,而是作为在我们之中的神……在生活中去做合于自身中最高贵部分的事情……如若人以理智为主宰,那么理智的生命就是最高的幸福。合乎其他德性的活动是第二位的,合乎这些德性的活动是人的现实活动……神的生活全部是至福,人则以自己具有的思辨活动享有幸福,其他动物没有幸福因为它们全不分有思辨。”我再问你,亚里士多德主张知行合一吗?亚里士多德认为最高善并不是实践的,而是人自身神性部分的沉思,第六卷:“即使明智并无实践意义,它显然是必要的,因为它是德性的一个部分。”

       饼馅:有人说亚里士多德的德性是多元的,但他认为存在最高善,所以即使有多元德性也不是我们说的多元论,至于知行合一,亚里士多德根本就没有王阳明意义上的知性合一思想,他认为那种沉思是最高的实践,实际上就是静观的而不是实践的,所以他不会赞同我们所说的那种知行合一。

       Honey:孟子极力说明如果没有那种自然而然的道德情感便没有做人的资格?这是否实际上还是一种强制?一种对于可能受到人格责备的威吓性的强制?假设你见一孺子入井,这时候我们认为人应有恻隐之心,但此时我害怕了,我怕自己为了救人也落入井中,因此我没有采取积极的援救措施,造成了孺子的死亡,那么我应该受到谴责吗?

       饼馅:你觉得该吗?

       Honey:我觉得我问心无愧,因为怕死也是我自然而然的情感。我觉得我没有必要为了一个素不相识的小孩而去冒生命危险,因为那样做不值得。这种对于自我利益的权衡,就孟子而言是允许的吗?他不是说要舍身取义吗?那么这种舍身是无条件的吗?如果掉在井里的是我的小孩我可能会舍身,但如果是别家的小孩我就要多考虑一下了。

       饼馅:他指的是大义当前,舍身取义,是不是大义,还要衡量具体情况,而且孟子并不对所有人都作高要求,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嘛。
       Honey:那我是否应该为不作为而心有所愧呢?

       饼馅:是否应该?这要问你自己呀,有的人做了坏事也不愧疚,有的人没有做能够做到的好事也会愧疚。做好事有危险,你退缩了,这是人之常情。

       Honey:我的回答是:我有了恻隐之心,只是没有做到最好而已;同样,因为担心自己受到伤害,遇到扒手而没有声张,我也可以说:我有了是非之心,只是没有做到最好而已。如果是王阳明呢?他说知了就是行了,不行就等于未知,那么在王阳明看来我的不作为是否和不知是等同的呢?我那可怜的恻隐之心是非之心是否都等于零?我是否还是禽兽一只呢?

       饼馅:如果一直这样,这就成了借口了,有是非之心却永远不敢做,渐渐地就会消磨掉你的是非心。王阳明讲知行合一就是要对治知而不行,至于怎么判断还要看具体情况。

       Honey:但你是否可以要求我为了一个陌生人的钱包而甘愿付出可能被捅的代价?如果换成你,你愿意吗?我的意思是人和人是不同的,不能将高标准运用于对所有人的评判,君子小人之分/人禽之辨实在太苛刻了。

       饼馅:我说过了,孟子也没有要求所有人都做到舍身取义呀,对大多数人儒家讲的是先富后教,讲的是衣食足而知廉耻。人禽之辩是对士做要求时讲的,但是对普通人不讲这个,你可以说古典儒家是高度精英主义的,但是却不能说他们把高标准强加于老百姓。

       Honey:那孟子为什么说人无四端之心禽兽也,而不是士无四端之心禽兽也?显然在有无四端之心这个层面上孟子是对所有人讲的。在一个社会中真正能舍身取义的人毕竟是极少数的,儒家树立了一个理想人格,但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毕竟是不切实际的。

       饼馅:这是他的一个基本判断呀,即所有人都有四端之心,但是大部分人并不会对自己严格要求,拓充四端之心,所以道德精英应该从自己做起,严格要求自己。理学专讲这套严要求,后来就引起反感,明中期以后平民化道德学说就兴起了。

       Honey:我看王阳明有些事做得也不符合良知嘛,也不符合现代的司法程序,比如未经审理就将土匪都给杀了。

       饼馅:不同时代不同情境下的良知表现得总不相同嘛,至于现代的司法程序云云,怎么能拿来要求几百年前的古人呢?在他那个时候,他那样做就算是天经地义的了,他也尽量能少杀就少杀,能不杀就不杀了,若专用现代标准去评判古人,那古人真是动辄犯错了,可以想象再过很多年,未来人看我们也会觉得有很多不合理的做法,另外,良知只是一个出发点,要把事做好还得讲策略、靠知识,所以开拓视野,虚心兼取众长,增长闻见之知的功夫不可轻忽。

       Honey:我们应该过一种灵性生活,看到世界的真相,我的意思是不能无视罪恶,但应该努力去找寻与发现美好的存在。阿玛蒂亚·森说民主并不是西方强加给东方的,殖民主义确实有血腥的历史,现在的反西方情绪也确有这方面的心理因素,但这跟被殖民者要不要向西方学习是两码事,殖民主义者将东方民族视为劣等民族,所以李光耀说我们有比西方好的东西,森说这还是一种陷溺于西方主义的坦白,森说群体仇恨的根源在于我们把彼此按照某种标准一元地划分为不同的群体,比如民族、国家、宗教等等,比如穆斯林仇恨基督徒,巴勒斯坦人仇恨以色列等等,“日本人就听不懂古典乐”——这就是那个崇拜瓦格纳私底下出口成脏的辅导员他们的逻辑,知道他的人说他是为了生存,我不赞同为了所谓“生存”而表现的很“从众”。在混乱时代和状况中各种暴行难以避免这也是大实话,人性都是一样的,冈村宁次回忆录至少证明一点,日军士兵的行为并不像有些人说的都是一种**行为,实际上军部也并不想那样。现在我这样想问题:A国人骂B国人,实际上连他们自己也骂了,因为世界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国民性,而只存在人性。昨日梦见一老僧,与其言曰:“如今**人见恐怖分子杀人,谓‘虽然杀的是日本人云云’……”老僧曰:“施主实在奇怪,世上哪里有什么**人日本人?又哪里有你与我之分?施主之宅百年后又当如何?施主之名百年后又有何人知晓?”我道:“师傅将我化去吧。”老僧曰:“只道一个我字,便是还未悟”旋即不见。想想觉得好笑,心情好了许多,佛家讲放下即是一切,即使满屋子都贴着仇日广告,也好像浮云过眼万事皆空。我对**的疏离感,三分之一在于政治,三分之一在于境遇,三分之一在于公德,还有那些无知的**人。在你看来,儒家的道德观是一种直觉主义吗?难道这种直觉主义不会出错?比如古人直觉女人小脚就是节妇,这在今人看来实在不可理喻。

       饼馅:儒家的道德观很复杂,其中直觉主义成分确实很明显,当然也有别的成分。你说的这个问题熊十力就回答过了,三纲会变,核心的仁、良知总还是相通的。朱子对直觉的缺陷就最敏感,所以他总说不要轻言“胸中流露的就是天理”,谁都不是圣人,谁看问题都不能不出错,要多研究事理,开拓新知,看问题才能更深入更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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