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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社会属性的剩余价值有多种来源(下)——另解《资本论》(48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剩余价值,来源,社会性潜劳动

(续前)应该指出,第一线的雇佣工人的劳动只是完成产品生产总体劳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能说是决定性的部分,更不是唯一的部分。由于没有区分简单的重复性劳动和复杂的创造性劳动的不同作用,马克思得出了只有雇佣工人的简单的重复性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结论,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我们必须明确,资本的最终表现为增殖,第一线的雇佣工人的作用只是其中有限的一部分。投资者、生产设计、管理、技术、原材料、设备等等,其中都包含着大量社会性潜劳动的使用,它们都起着不同的作用(整体的作用还不应该机械的只还原为其组成的个体作用之和)。当然马克思更明白,如果第一线的雇佣劳动创造出的使用价值不能实际上用于满足社会需要,即使其劳动消耗再多,也不可能表现为商品价值与剩余价值了。

马克思说过“没有一定程度的劳动生产率,……就不可能有剩余劳动,……不可能有大私有者阶级”[23,559]因此剩余价值是以一定的劳动生产率为基础的。马克思虽然还说“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可能性要以一定的劳动生产率为条件,这个生产率使劳动能力能够创造出超过本身价值的新价值,能够生产比维持生活过程所必需的更多的东西。”[26(1),22]但马克思更清醒认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又不是靠增加活劳动消耗来获得的,诸如“把……劳动本身的增加,叫做劳动生产力的增加是不正确的。”“我们所理解的劳动生产力[增加],是指使用一定量劳动时具有更大的效率,而不是指使用的劳动的量的任何变化。”[26(Ⅲ),478]因此可以说在一线工人的工作日并没有延长时所新表现的剩余价值是与工人的活劳动消耗无关的。生产力的提高是由于利用了社会性潜劳动!可以说表现为大量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该生产部门的其他生产者的创造性劳动以及社会性潜劳动的贡献。此外,社会分工也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劳动工具的革新也都会明显地提高个体和社会整体的劳动生产率、节约个体和社会整体的的劳动时间,使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都得以充分利用。当然,马克思也还意识到了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协作可以产生出一种集体力,马克思说:“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末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末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23,362]当然,这种集体力的大小与组织管理效能密切相关,投资者也是因为利用这种协作中的集体力量又获得了一种更大的生产效率,超过了孤立的个体劳动者,表现为另一种剩余价值的来源。(以后专帖讨论社会分工与交换机制的强大作用以及全社会各个成员都从社会所积聚的社会性潜劳动中得到了不同的恩惠,当然不是平均主义的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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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6 18:08:06
我们已经看到,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中也表明了即使消灭了地主、资本家之后,有的地区工人、农民还是很贫困、生活艰难(特别是自然条件恶劣的边远贫困地区),这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造成的。消除不公正,当然要通过制度变革,特别是消除超经济“剥削”;而消除贫困,则主要只能通过科技发展、大量使用社会性潜劳动来扩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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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7 16:21:03
历史事实表明,随着社会性潜劳动的开发利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总的财富在不断增加。现代工人也分享了一些社会性潜劳动的开发利用的好处,……。应该承认由于个人的选择、能力、努力的程度、机遇、生活态度、消费观念等等而造成的不平等财产关系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的;而由于暴力、不受制约的权力(等级特权)等等“超经济”所产生的财富的不平等才是最不合理的。所以,消除社会不公平,就应该是消除暴力掠夺、消除不受制约的权力等等。事实上,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剥削”行为更加普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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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8 17:40:31
马实际认为剩余价值是指一种不等价交换的产物:“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其结果是劳动价格)尽管从工人方面来说是简单交换,但从资本家方面来说,必须是非交换。资本家得到的价值必须大于他付出的价值。从资本方面来看,交换必须只能是一种表面的交换,这就是说,必须属于与交换的形式规定不同的另一种经济形式规定,否则,资本就不可能作为资本,劳动就不可能作为与资本相对立的劳动。”[46(上),283]既然在这里马认为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实际上存在着不平等交换,因此就不能把它看成仅仅是一个经济剥削的问题,实际上存在的更主要是超经济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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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9 15:40:13
现实是社会中每个成员在参与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劳动所能得到的实际消费量远远超过他孤立的单个人单凭自身的体脑能力劳动所能得到的成千上万倍!……人类社会中的不同经济单位(可以指个人、企业、国家、跨国公司等等)所能支配的“剩余劳动”的水平和数量是可以有很大的差距的,其关键在于该经济单位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对被“抛荒”了的社会性的潜劳动的集聚与开发性的利用程度的差距。《共产党宣言》所肯定的人类社会初级阶段的发展缓慢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快速发展的事实就是对社会性的潜劳动的集聚与开发性的利用程度的差距显明的例证。当然还有分工、协作、交换……等等所起的综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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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0 17:50:34
投资者无偿占有的最大部分是开发利用生产资料荷载着的巨大的社会性的潜劳动所产生的贡献(包括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等的创造性劳动)。这也就是我们所看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比之以往的生产方式的进步的一面。只盲目增加活劳动的数量,闲置、或疏于开发利用被“抛荒”了的社会性的潜劳动的生产方式(诸如曾经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并不值得歌颂!可以把投资者开发利用社会性潜劳动看作是“拾荒劳动”或“开荒劳动”。但是,社会性的潜劳动在生产与交换中的贡献大部分为投资者占有显然有不完全合理之处(特别是投资者没有对其生产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行有效的补偿时),为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它应该补偿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与全社会有某种共享。商品社会所谓的经济“剥削”占有的根本问题是在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与投资者的“拾荒劳动”所提供的资本要素(内含大量的社会性潜劳动)相结合,在共同生产中所取得的本应属于全体合作者和全社会共享(特别是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成果,仅以工资形式给付劳动者是否“足额”并公平合理?大部分的超过预付资本的剩余部分通过各种渠道,为投资者、权力拥有者所把持、瓜分的社会分配方式是否具有无可厚非的合理性与正义性?特别是投资者的“拾荒劳动”常常伴随着要如何有效补偿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这其实是涉及到分配和交换领域中的权力如何为和谐社会的建立而合理运用问题,绝不是马所说的只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的纯经济理论问题。至于具体的资本家的“唯利是图”侵害公众利益的“恶行”——制造假冒伪劣的产品,无视安全的恶劣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及滥用资源,以及使用童工,压低、拖欠工资等等行为这是属于“超经济剥削”,都是可以通过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加以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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