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界定的不同,同样的财富的量值可能就会发生变化。因此产权问题至关重要。而与产权概念密切相关的是交易费用概念。本文不详细论述产权与交易成本,而只是简要地通过空气价值问题的讨论,来指出产权、交易费用与价值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下是我在“地球经济论坛”和“人大经济论坛”发表过的一篇短文。
空气有价值吗?
也许你认为这个问题很傻。但空气有价值的时代就要到来了。让空气变得有价值就是著名的《京都议定书》。这个议定书是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实际上就等于控制空气中氧气的使用。而议定书的作用是把空气的产权落实到了各个国家,并且其使用权可以交易(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指标可以交易)。因此,一旦京都议定书获得全世界各国的一致通过,也就意味着空气开始有价值了。
我觉得这个例子很好的支持我的看法:价值由生产该产品的私有要素决定。
在分析以上这篇短文之前,我想有必要简单地《京都议定书》做一个介绍。以下是摘自人民网的一篇文章,该文章来源于2005年2月17日的《重庆晨报》。
《京都议定书》生效
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于当地时间16日下午在日本京都正式生效。已签署议定书的141个国家和地区称赞它是地球的一道“生命防线”;但美国和澳大利亚以议定书阻碍经济发展且发展中国家没有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为由,至今不肯加入。
《京都议定书》虽然生效,但在实现其目标方面还有许多艰巨的工作要做。首先,美国还没有加入。作为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不参与,《京都议定书》的覆盖面就是不完整的。
其次,《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到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目标。2012年之后的排放限制目标急需讨论制定。这涉及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无疑会有激烈的争论。马晓燕(新华社供本报特稿)
认识《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的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1997年,34个主要的工业国家在日本京都召开大会,推出了《京都议定书》,并考虑到每个国家的特殊情况,为每个国家量身定制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具体指标。
2001年布什上台后,以《京都议定书》“会破坏美国经济竞争力”为名宣布退出,澳大利亚霍华德政府也随即步美国后尘退出了《京都议定书》。
布什政府这一举动险些让《京都议定书》流产。议定书规定,签约工业国家必须多于55个,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必须占所有发达国家的55%以上,议定书才能生效。2004年10月,排放量占17.4%的俄罗斯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从而使签约的工业化国家总排放量超过了61%,《京都议定书》随即于今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总目标:签约国在2012年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
核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
共同就是,每个国家都要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区别即,必须考虑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为各个国家量身定制温室气体减排的额度。
《议定书》承认,发达国家已完成了工业革命,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占世界人口22%的发达国家消耗着世界上70%以上的能源,排放着50%以上的温室气体。因此,《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没有对发展中国家做这个要求。
减排方式:三种方法供回旋
《议定书》采取了三个非常灵活的跨国减排方式:
“联合履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减排任务的国家可以共同合作,以实现两国的总减排目标。
“清洁发展机制”:一个有减排任务的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己的减排任务。
“排放额交易”:《议定书》允许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购买排放额。
本报综合消息
美国:不穿紧身衣
据新华社16日电美国白宫发言人麦克莱伦15日再度为美国不参加该议定书辩解,重申了美国在经济等方面的考虑。
麦克莱伦在白宫的例行新闻吹风会上称,美国在继续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在努力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增长速度。他表示,美国仍在研究气候变化,以增加对气候变化本身的了解及其对全世界的影响,并正在这些问题上与国际伙伴密切合作。
美国于1998年签署《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义务”为借口宣布退出。然而,美国是世界上主要污染源之一,全球近四分之一的二氧化碳都“产自”美国。但布什声称,《京都议定书》给美国政府的财政带来负担,是“一件不切实际、不管怎么调整都紧绷绷的紧身衣”。
中国:将履行承诺义务
据新华社16日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江表示,中国将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承诺的义务,同时希望发达国家在率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刘江表示,中国将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为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机遇与挑战并存
《京都议定书》16日正式生效。中国气候变化专家表示,善加利用《京都议定书》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中国将迎来企业技术革新与降低能耗的发展新机遇,但也会面对一些压力和挑战。
机遇
清华大学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所副所长刘德顺教授说,CDM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的项目中投入资金、技术,帮助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量,此后向发展中国家购买其减排量,这样,发达国家就能以比较低的成本完成减排任务。
据中国CDM项目专家李俊峰介绍,北京的安定垃圾填埋气项目和内蒙古的风电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批准。北京安定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利用项目与国际能源系统(荷兰)公司合作,在10年内将减少排放近80万吨二氧化碳。减排的废气指标将出售给这家荷兰公司,按目前每吨1美元至10美元的价格计算,10年的减排量最高可换回800万美元。
“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中国企业提前获得了先进技术,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同时提高了能源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发达国家则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了《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刘德顺说。
他说,我国实施CDM的潜力巨大,我国电厂现在普遍采用低效率的普通燃煤机组,若以CDM模式与日本等国合作,由其提供超临界机组,我国将大大提高煤发电的效率,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挑战
虽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只为“附件I国家”规定了具体减排义务。但由于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与日俱增。
从总量上看,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预测表明,到2025年前后,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
在阿根廷召开的第10次缔约方会议上,绿色和平能源问题专家喻捷表示,要减少能源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一个主要的方法是节约能源和尽量有效地使用必须的能源。“我们最终都需要使用其它形式的能源。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潮汐能、风能、生物能(来自农作物)和小水电,为我们提供不会破坏气候的能量来源。”
中国拥有长达110263公里的连绵海岸线,具有丰富的风力资源。中国气象研究所的研究表明,如果风速达10米的,岸上风力资源潜力有253百万千瓦,离岸风力资源亦达750百万千瓦,一共拥有1000百万千瓦。至2003年底,中国已连接电网的风力总装机容量为567兆瓦,是全球第9位。这个发展速度不容低估。
绿色和平中国传播部主管欧阳说,“据我了解,中国现有的风场和将完成的风力项目,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注入了信心和新动力。中国推动风能产业的蓬勃和发展,给世界证明了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是能够并肩向前的。”
在我写上面那篇短文时,《京都议定书》还没有生效,只有在一些环保法律制订得比较严格的国家(英国等欧盟国家),才有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收量交易。如今,《京都议定书》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这意味着空气的价值在全球范围得到实现(尽管是不完全的)。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当空气的产权未能落实时,空气没有价值;但其产权一旦落实(通过议定书和有关国家法律来落实),空气马上就变得有价值了。在产权得到落实的前后,空气是一样的空气,其唯一不同的不是劳动而是产权的问题。也就是说,物的产权是物的价值的必要条件,而劳动只是充分条件。
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只有议定书生效,空气的价值量才能确定。而美国和澳大利亚的退出,又说明了空气产权界定的复杂性,也就是说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空气的产权还无法得到全面的界定。
巴泽尔认为:产权的界定是需要交易费用的,因此完全清楚的产权界定是不可能的。而我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产权得到相对明确的界定,财富的归属才会明确,价值量才能确定。
产权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而无法完全清楚地界定,物的产权未得到相对明确的界定那么其价值量就无法确定,而交易费用本身又体现了价值量。这三者之间好像有点循环定义(或论证)的问题。那么这三者到底是怎么产生的,又怎么相互作用的呢?
以下文字摘自亚当·斯密《国富论》的第六章。
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
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没在劳动人民身上,以原材料与生活资料供给他们,叫他们劳作。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都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很明显,还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个因素决定,那就是对那劳动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森林地带的树木,田野的草,大地上各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共有时代,只须出些力去采集的,现今除出力外,却须付给代价。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取得准许采集的权利;他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便构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于是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
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归根到底都分解成为那三个都分或其中之一。在进步社会,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价值最早表现为劳动量,交易费用最初的形式也表现为劳动量,而劳动力的产权是最容易明确的,因其所需的交易费用很小(劳动力产权可以由习俗或法律比较明确地界定为属于其本人、家庭、部落或者奴隶主所有,并且很少由此引发争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人们对一些资源的占有所付出的交易费用小于其占有资源所得的产出时,人们就想方设法确定这些资源的产权,而产权的确定又反过来明确了这些资源的价值(可由产出的不同来确定)。这种资源的价值一旦得到明确,由于产权制度的确立,其交易费用就会变小,又会促使人们去界定其他资源的产权。
在原始社会,自然资源相对充足,人们对部分自然资源的占有不能影响到其他人通过其他自然资源来获得同样的产出,这种占有就没有多大的意义,因此此时劳动量就决定了其生产物的价值。当生产开始有剩余时,对劳动力产权的争夺就开始出现,于是出现了奴隶和奴隶社会,这时财富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奴隶主拥有劳动力(奴隶)的多少。因此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物的价值主要是由劳动量决定的。
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富饶程度不一,在付出同等的劳动时,其产出却有很大的不同,于是人们就想办法占有相对富饶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也就是要明确对这些自然资源的产权,当然要明确这种产权是要需要交易费用的,而最早的交易费用的形式往往表现为武力占有。只有富饶土地的产出与贫乏土地的产出的差额大于其交易费用时,这种占有才会出现。而这种产权关系一旦得到明确,被占有的土地就有价值,地租开始出现。最早的地租形式是级差地租,当所有的土地都被私人(或组织)所占有后,就出现了绝对地租。当人类社会进入了农耕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土地在人类的生产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对奴隶的占有的交易费用相对过大(怠工和奴隶暴动等影响),于是奴隶主对于奴隶的产权制度开始瓦解,人们更注重的是对土地的产权,这时就出现了新的社会组织形式,人类社会进入了封建社会。这时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地主拥有土地的多少以及所属土地富饶程度如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业革命开始,人类社会生产分工更加专业化。人类从手工业走向工业时,机器等固定资产所发挥的作用变得更加重要,于是资本开始积累。“资本一经个别人手上积累,就开始出现利润。”由于此时人类社会国家对私有制保护的法律(产权制度)相对完善,因此资本萌芽时相对是顺利的。但是当资本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旧有的产权制度形成的对自由劳动者的限制使得自由劳动力缺乏,劳动力的交易费用过大,新生的资产阶级与旧有的地主阶级的矛盾激化,接着是资产阶级革命爆发(或国家体制变革),旧的封建产权制度被新的资本主义产权制度取代,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这时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本家拥有资本(或者货币量)的多少。
交易费用的变化促成的产权制度的演变,也就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变革。而产权制度一旦明确,价值才能够明确。一种新的产权制度是否能替代旧的产权制度,关键要看其交易成本是否更小,产出的整体价值量是否变得更大,大多数人是否获得更多利益,也就是是否更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
价值表达的是客体与生命主体的关系,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关系,只是享用者与被享用物的关系。一个主体可以不对某物品存在法权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只要他需要这个物品,这个物品对其就存在价值关系。不同的主体对于同一物品存在两种价值关系。产权决定了一个物品属于两人之一,相当于规定了资源的初始禀赋分配。但这并不能消除前面存在的两种价值关系,而且正是在这种价值关系影响下,产权的规定才确定了这个物品的价格,就是说一方要更多地获得一份这个物品应当付出多少。所以,产权确定的是价格而不是价值。产权与价值共同确定价格。
在我认为价值不仅表达了客观与主体的关系,更表现为主体的社会地位。关于价值的确切定义我一直在考虑。本文中的价值应该是交换价值之意。而价格则是交换价值的表现。但如果把价值定义为个体或组织在一定产权制度下生存与发展及享受的相对能力,那么价值就与产权制度悉悉相关。
产权决定了一个物品属于两人之一,相当于规定了资源的初始禀赋分配。
产权制度并不是在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演变的。在空气的产权制度未确立以前,谁都可以任意地使用空气。
产权制度并不是在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演变的。在空气的产权制度未确立以前,谁都可以任意地使用空气。
此段可以证明的是价格与产权相关,但相关的不是价值。
交换价值与价值不同。按庞巴维克的分类,交换价值是属于客观价值,而价值是主观价值。交换“双方”的价值判断决定了“一个”交换价值,进而决定了价格。当然这个价值我不认为是劳动而认为是边际效用。
文章并不长,内容更少---至少连最基本的“价值”概念都没给出来。随便用劳动等价一下就算过关?呵呵,有点草率,所以ruoyan上来就用了主观价值论来横梁你的观念。
基本概念都没有,别人很难看懂你想说什么。
我建议你不要说价值和产权的关系,而是直接说劳动和产权的关系吧。不过劳动是什么,产权是什么好像不是凭感觉定义的吧
此段可以证明的是价格与产权相关,但相关的不是价值。
交换价值与价值不同。按庞巴维克的分类,交换价值是属于客观价值,而价值是主观价值。交换“双方”的价值判断决定了“一个”交换价值,进而决定了价格。当然这个价值我不认为是劳动而认为是边际效用。
我持客观价值论。效用和边际效用才是主观的,而价值与使用价值则是客观的。
我认为因为人是社会人,因此价值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而不是单一的劳动或边际效用可以解释的。
文章并不长,内容更少---至少连最基本的“价值”概念都没给出来。随便用劳动等价一下就算过关?呵呵,有点草率,所以ruoyan上来就用了主观价值论来横梁你的观念。
基本概念都没有,别人很难看懂你想说什么。
我建议你不要说价值和产权的关系,而是直接说劳动和产权的关系吧。不过劳动是什么,产权是什么好像不是凭感觉定义的吧
本文只是选自我未完成书中的一个章节,所以难免有不足之处。
关于价值的概念在鸡蛋碰石头的第33楼我已简单的说明。
我持客观价值论。效用和边际效用才是主观的,而价值与使用价值则是客观的。
我认为因为人是社会人,因此价值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而不是单一的劳动或边际效用可以解释的。
涉及到用语的问题了。比如一个人独处,有10升水,5斤米,此人口渴但不饿,对水和米就有一个“评价”问题。“目前,哪种物品对我更有价值?”;如果这里不许用价值,说价值只能指交换价值,符合习惯吗?
涉及到用语的问题了。比如一个人独处,有10升水,5斤米,此人口渴但不饿,对水和米就有一个“评价”问题。“目前,哪种物品对我更有价值?”;如果这里不许用价值,说价值只能指交换价值,符合习惯吗?
人口渴但不饿时,只能说此时水对人有用,而米无用,并且不能比较哪个更有用。这是使用价值问题,而不是价值问题。
马克思:
“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4)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钢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在考察使用价值时,总是以它们有一定的量为前提,如几打表,几码布,几吨铁等等。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商品学这门学科提供材料。(5)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问题: 有用性离开商品体不存在,但离开消费者就存在么?如果离不开消费者,凭什么说“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钢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
可见,马克思把商品的自然属性等同于“有用性”了,并且混淆地称之为“使用价值”。所以,马克思的“使用价值”概念是一个内涵不清晰的含混的概念。
另一处,马克思还说,使用价值只有质的区别,这是与马克思将有用性混同于物品自然属性的认知一致的。“有用程度”,“需要程度”在马克思那里是不存在的概念,但这个概念所表达的一种客观状态却是存在的。马克思的基本问题就是忽视或抽象掉了这个“存在”。而在通过交换价值寻找“价值”的过程中,又从交换等式的存在推断为甲方与乙方在某种同质物的量上相等,而无道理地排除了交换等式下各自的某种量相等。还有进一步抽象掉了交换中“非劳动物品”的存在;有了这几个错误的“抽象”,才有交换等式中一定存在等量劳动的逻辑结论,也才有“价值”就是这个等量劳动的概念。
所以,从一开始,马克思就在归纳和推理中存在逻辑疏漏。由此建立的理论体系自然就是错的。对许多事实解释不通也是一定的。
所以,在使用马克思的用语时,应当清楚其准确的内涵,并且知道这个内涵有哪些缺陷。
用“使用价值”来表达“有用性”就存在这个问题。
马克思:
“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4)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钢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在考察使用价值时,总是以它们有一定的量为前提,如几打表,几码布,几吨铁等等。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商品学这门学科提供材料。(5)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问题: 有用性离开商品体不存在,但离开消费者就存在么?如果离不开消费者,凭什么说“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钢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
可见,马克思把商品的自然属性等同于“有用性”了,并且混淆地称之为“使用价值”。所以,马克思的“使用价值”概念是一个内涵不清晰的含混的概念。
另一处,马克思还说,使用价值只有质的区别,这是与马克思将有用性混同于物品自然属性的认知一致的。“有用程度”,“需要程度”在马克思那里是不存在的概念,但这个概念所表达的一种客观状态却是存在的。马克思的基本问题就是忽视或抽象掉了这个“存在”。而在通过交换价值寻找“价值”的过程中,又从交换等式的存在推断为甲方与乙方在某种同质物的量上相等,而无道理地排除了交换等式下各自的某种量相等。还有进一步抽象掉了交换中“非劳动物品”的存在;有了这几个错误的“抽象”,才有交换等式中一定存在等量劳动的逻辑结论,也才有“价值”就是这个等量劳动的概念。
所以,从一开始,马克思就在归纳和推理中存在逻辑疏漏。由此建立的理论体系自然就是错的。对许多事实解释不通也是一定的。
所以,在使用马克思的用语时,应当清楚其准确的内涵,并且知道这个内涵有哪些缺陷。
用“使用价值”来表达“有用性”就存在这个问题。
不错,顶一下
马克思: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
若言: 有用性离开商品体不存在,但离开消费者就存在么?如果离不开消费者,凭什么说“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钢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
按我理解马克思所说的物的有用性是物对于人的有用性,其中之意已包含物与人,而不仅仅是物。
另:马克思所认为使用价值只有质的区别,是把物的使用价值绝对化。个人认为不同类的使用价值有质的区别,但同类的使用价值却存在替代作用。如水与米的使用价值有质的区别,当你渴时你无论吃多少米但没水喝你是必死无疑,反之当你饿时亦然;而对于鱼与肉来说,你可以吃这两种食物的任意组合,还可以吃其他种食物,只要你的营养成分足够,因此这两类食物的使用价值存在着替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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