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招投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时间为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26日。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主要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及其监督管理;非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
招投标期间,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系统查询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不含A级);
投标开标前2年内,投标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投标人拒不退出的。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前,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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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3月起,《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开始施行
近日,财政部对《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下面简称《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图源自CFP)
《办法》中明确
财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吊销行政许可证件;
(二)暂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三)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
(四)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责令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六)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七)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从业;
(八)较大数额罚款;
(九)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标准为对公民作出1万元以上的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的处罚。
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其听证相关数额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办法》指出,财政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办法》中提到,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
素材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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