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世界的发展是永恒的”
自在实在不仅是持存着的、动变着的,而且是不断地变化着、发展着的。这里讲的变化,主要是指重大的、显著的变化,即质变(至少也是部分质变)。这里讲的发展,是指合乎自在实在自身的变化规律和生存环境的总体秩序的变化趋势要求,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前途的变化,亦即所谓的“前进的、上升的变化”。
自在实在的变化,从根本上讲是由自在实在在内在构成中的矛盾所决定的,又为动变中、关系中的矛盾所推动的,因而是在具备了相应的内外条件后所必然会出现或发生的。但是,由于自在实在的内外条件不同并且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自在实在的变化也就会有许多可能的方向、方式和具体过程,其中难免出现所谓的“停滞”、“倒退”、“中途转向”甚至“方向繁杂紊乱”、“进程崩溃式夭折”等情况,当然也会有所谓的“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现象。
从本质上讲,自在实在的变化意味着自在实在的构成和生存方式的变化(即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的变化),也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引起自在实在动变方式的变化,引起自在实在“进一步”变化趋势(可能的方向、方式)及具体过程的变化(即增强、减弱或扭转其变化趋势,减弱甚至“斩断”其“进一步”变化的某些方向、方式,或者增强其中的某些方向、方式甚至“开辟出”新的方向、方式,对变化、发展的过程产生加速或延缓的作用,等等)。
一般而言,凡是在现实中发生了的变化,都是符合自在实在自身的生存、运动和变化规律的。但是,符合其自身的规律,却未必能适应其生存环境中的种种条件(其本身的生存和动变也是其中的一个条件)通过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制约而构成的总体秩序(简称总体秩序)。该变化如能适应总体秩序的要求就可以持存下去并“进一步”变化,如不能适应总体秩序的要求就会逐渐“衰变”直至最终消亡。即使能适应总体秩序的要求,却又未必能符合总体秩序变化的趋势和要求,——只有符合总体秩序变化的趋势和要求,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前途”;否则就只能与总体秩序“共存亡”,其中即使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也难以谈得上是“发展性变化”。
如果我们一般地假定,总体秩序变化的趋势始终是“向前进的”和“向上升的”,那么生存于其中的那些自在实在所发生的、符合总体秩序变化趋势要求的变化,也就是所谓的“前进的”和“上升的”变化,因而是一种发展性变化。因此,所谓的“发展性变化”首先是符合自在实在的生存、动变和变化规律的,亦即是符合其自身变化着的内部构成要(因)素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其自身变化着的构成和生存方式的持存及其进一步变化的要求的(符合其自身变化着的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及其进一步变化的要求的);其次也是能适应其生存坏境的总体秩序要求并能符合(至少是“暗合”)总体秩序变化趋势的要求的。由于能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所谓的“发展性变化”一经发生,就可以长期持存并不断地得到“发展壮大”,甚至最终“战胜”所谓的“旧事物”,从而使其生存的环境甚至其周围的“世界”(即“自己的世界”)呈现出崭新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