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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6

                                           事物自实自生的逻辑(关于“自我”的四段论命题)




在实体内部总是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参与自实自生的机制与内容(称谓自在实在的“自我”或“小我”),也存在着不属于甚至有损于其自实自生的内容(称之为自在实在的“非我”),而真实的实体则是二者的某种统一体(称之为自在实在的“真我”或“大我”)。因此,自实自生机制应包括两部分,即“自我”的自实自生机制(其实质是内在子(分)系统的自实自生机制)和“真我”在包容并克服“非我”中得以自实自生的机制(其实质是子(分)系统在自伤自损和互伤互损的同时又互实互生的机制)。其中,前者是“抽象”的即“粗线条”的,后者是“具体”的即“详实”的。


说明:实体(“真我”或“大我”)与本体(“自我”或“小我”)相比较,带有更多的偶然性的、暂时性的、外部的(甚至是“人为的”)内容和表征。科学和哲学最重要的使命,就是在发掘和再现事物的本质和本体的基础上,仿真性建构和模拟性再现实体的生存过程和具体形态,因而也就是从本体逻辑走向实体逻辑。



§1  我是我(aa)——自在实在自实自生




生存逻辑的第一命题是:“我是我”,即自在实在的“自我”在一定的机制和过程中反复自实自生,并在一定的条件下趋于发展壮大。主要表现为:诸内在子(分)系统及由其构成的整体的自我“更新”、“更生”和“发展壮大”。

说明:在普遍流变的客观世界中,有无限多的自在实在整体(同时也是运动整体)。它们自在实在且自实自生,并因而成为普遍流变中的相对稳定居留者。自实自生是在一定的内外条件和内外过程的作用下所建构出来的自生自新机制(也可称之为新陈代谢机制),是自在实在整体维持其基本性状的稳定所必不可少的机制——否则,它必然会在内外永不停息地流变中被拆解、粉碎。
自实自生机制是一套复杂的系统性机制,它由大量的要(因)素及其互动过程构成各种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并以之为基础建构出若干既相对独立又互实互生的分(子)系统,并在后者的纠结耦合中形成一个有自生自新能力(有内在生命力)的整体(系统)。
不同的自在实在整体有不同的自实自生机制(或模式),但能够自实自生却是所有自在实在共有的基本特性和趋向。——正是因为这种特性和趋向的存在,使自在实在整体持存、自新、自强。


§2  我非我(aa)——杂多、自异与联在、共生



生存逻辑的第二命题是:“我非我”,即自在实在及其内在子(分)系统、构成要(因)素,在流变和互动中“自我异化”、“自我分离”,直至趋于“解构”和“异构(另构)”。主要表现为实在及其子(分)系统的“自我消解和异化”。
说明:在自在实在整体中,并非所有的要(因)素都会参与建构其自实自生机制的,而是有许多要(因)素不仅游离于其自实自生机制之外,甚至有的还对其自实自生机制的存在起着妨碍以及破坏性作用;就是那些参与建构其自实自生机制的要(因)素,也不是在所有的时间、地点或所有方面都对该自实自生机制有着有益的、积极作用,而是在某些(有的甚至是在许多)时空点上和某些方面对自实自生机制起着消极的、不利的(例如制约性、妨碍性甚至破坏性)作用,而且上述游离的要(因)素、以及构成性要(因)素的消极作用对自实自生机制而言也并不是完全外在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们也是自实自生机制在内外流变过程中需要(将要、可能)融合、吸收的或者是其内容自我“异化”而成的。——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自在实在既不是完全纯洁的“纯净体”(其内部有着杂多的内容),也不是一个完全自觉和自为的“生命体”。——自在实在整体只是在普遍存在的自在流变中因某些特定条件、过程而“临时”建构起来的、从外在看来相对稳定的“居留者”。(虽然大河看起来还是那条大河,但任何人和任何事物都无法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
不仅自实自生机制的参与者与非参与者进行着要(因)素的交流和转化,而且自在实在整体也与其外的自在实在永不停息地进行着要(因)素的交流和转化。——自在实在的整体从来都是开放的、是与其外的无数自在实在联在和共生着的。它们的联在和共生不仅是一种无可避免的现实,而且是自在实在自实自生所依赖的总体环境和秩序的“固有构成部分”。
概而言之,自在实在整体的内外自在流变及其所带来的要(因)素的相互交流与转化,使自在实在整体既不“纯粹”也不“冥顽”,而是“充斥”着大量的“杂多”和“自我异化”——它们是“自我”的否定因素,是在“自我”之外、之侧、之间(空隙中)存在的“非我”,是通过“自我”及其构成要(因)素的自在流变和“异化”的过程而与“自我”相互伴随、“出入”、转化着。这种自在流变和“异化”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自在实在整体的“破损”、“萎缩”、“退化”甚至“裂解”。


§3  非我亦我(非a也是a)——因交流而结合、融合、成长、壮大



生存逻辑的第三命题是:“非我亦我”,即自在实在之内和之外的“非我”性存在,并不是绝对异我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也可以进入(或重入)“自我”的自实自生机制和过程,成为“自我”自实自生的一个部分或环节,成为保障和推动“自我”持存和发展壮大的“力量”(或“养分”)之一。
说明:要(因)素的自在流变和相互交流不仅产生了“异化”,而且也带来了“同化”。—— 通过要(因)素的自在流变和相互交流,一方面为自在实在整体带来了“新血”、汰换了“旧血”,从而促成了自在实在的新陈代谢和“自我”更新、更生,另一方面也通过一定的作用和机制推动或刺激着自在实在整体的“成长”、“增生”、“壮大”、“发展”(当然,往往同时伴随着“减损”、“萎缩”、“退化”和“裂变”等)。也就是说,从积极的角度看,内在的和外在的、有利的和不利的因素、条件都可以成为自在实在发展的“契机”、“推动力”。——能否把其中的可能性变成现实,其关键之一是看它如何对待和利用这些因素、条件。


§4  合成大我或真我(由aA)——多元化的自在实在整体



生存逻辑的第四命题是:“我与非我合成大我或真我”,即自在实在决不是什么“纯粹自我”的自实体,而是“自我”和“非我”以一定的方式混合和交融而成的复杂“整体”,是既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持存并发展壮大、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消解(崩解或另构)的“开放性”实体。
说明:把“我是我(a是a)”、“我非我(a非a)”和“非我亦我(非a也是a)”结合起来就成了“大我(A)”。——这个“大我(A)”首先具有一个能够自实自生的“自我”,因而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持存,并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发展、壮大;同时,也是一个充斥着自在流变和内外相互交流的“自我”,亦即充斥“杂多”和“自我异化”的“自我”,因而是一个能自我否定、自我改变、自我解构——重构的“自我”,是一个既有“同化”又有“异化”的“自我”,是一个既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又多面、多元、多样、多变的“自我”,因而既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成长”、“增生”、“发展”、“壮大”、也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 “破损”、“萎缩”、“退化”甚至“裂解”的“自我”。作为这样的“大我”,自在实在整体是能与总体环境和秩序相互适应和相互改变(改善)的,因而是有着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发展前途的实在整体,是可以战胜在前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险阻而不断发展、壮大的实体。

自在实在内部总是包含着大量的、与自身的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无关甚至“有害”的内容(既包括所谓的构成要素和构成因素,也包括由之组合而成的所谓分系统和子系统);即便是那些对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有益”的内容,也并非是其全部因素都“有益”,而是往往固有着某些“有害”的因素——只要条件具备,这些“有害”的因素就会变得活跃起来,冲击、破坏甚至“撕裂”、“摧毁”自在实在的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例如,在实体内部分系统或子系统之间就存在着永不停息地、“频繁地、密切地、持久地”相互运动——作用——改变,并通过相互交流构成要素或构成因素而实现互实互生(成为对方的构成要素或因素而支持、促进甚至直接参加其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或进行互损互毁(成为对方的内在要素或因素而抑制、损害甚至破坏其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实际上,所谓的“有益”或“有害”始终都是相对的,也是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的。例如,不利于自在实在持存的因素,未必也不利于其运动、变化、发展,不利于其持存、运动、变化、发展的因素,未必也不利于其外的更宏大的系统的新陈代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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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6 23:55:42
有点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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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7 00:13:42
2# nuo0206
从“小我”到“大我”只能走一个四段论的发展历程,黑格尔式的“三段论”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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