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择录准备投稿的“价格由价值分配决定”一文中,以表明货币是什么:
计量学里有两个常识,也是两个基本规范:一是尺子自己不可以测量自己;二是尺子本身的大小不可以再测量。
任何尺子本身的大小都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所以尺子本身的大小不可再测量。因此“劳动量又用劳动时间测量”是非法陈述。比如问1克砝码多重?这是无法回答的问题,因为这个提问本身就是非法的。这可能是我国大多数研究价值理论人士没注意到的。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所体现的正是计量的法律强制性。
小时、日、月、年等只是时间的计量单位,构成时间的量纲,而非马克思说的测量。马克思在这里明显是挪用量纲,将时间的量纲挪用为劳动量的量纲。价值及劳动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都得有自己的量纲和计量单位。也许,计量和测量的相关知识在马克思时代还不普及,马克思才在这里出现了不应该有的失误。
量纲是指事物的类别,具有客观性,唯一性;计量单位是表述事物多少的,具有主观性,唯一性。计量包含测量原理和测量操作两部分,学术的任务是提供测量原理,法律的任务是提供计量单位及其进制,商品交换则是测量的实际操作。“三角形面积等于二分之一底乘高”是指面积的一种测量原理,而非马克思所谓的共通物。这就是说学术没有权力确定计量单位是什么,不是什么,马克思越权了。比如温度的计量单位“开尔文(K)”,力的计量单位“牛顿(N)”,是国际计量组织为了纪念科学家开尔文和牛顿,而强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