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再学习漫笔(8)——所有权与物权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有权;物权;权利
非排他性的自然资源是上帝给与人类共享的(不分种族男女老幼)!
自然资源的排他性占有是如何产生的(包括个体、大大小小的集体直至国家)?如何评价它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及其最终的归宿?能够回归吗?人类语言中的“物主代词”能消失吗?现行各国对“资源”所有权的认可是否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是否认可以及如何评价“资源”的所有权?经济学应如何看待所有权依法享有的收益等权利?……这些问题讨论起来就很复杂了!本帖暂不涉及,我仅先谈一下人类历史上已经形成了的目前得到认可的所有权与物权问题(但欢迎网友们发表与所有权有关的各种观点)。
通常认为所有权是经济运动的基本单元。所有权既是现象,也是本质。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任何经济现象、管理现象的基本单元都是所有权问题。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本质上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物。物权主要是一种对有体物的直接支配权。所谓支配,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管理或控制。主体依据物权对物的支配,既包括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他物权又称为定限物权、有期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
对上述有关法律观点的权利的正确认识将有助于对商品、劳动力商品等等以及“剥削”的重新认识。
欢迎挑错补漏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