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廊专项债】申报文件案例案例解读
城市地下管廊专项债
一、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三)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四)不受“地方ZF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ZF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五)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ZF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六)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