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的秘密
(1)、投资的含义及本质
在字典中我找到“投”字有“放进去,送进去”的意思,结合上“资”字在一起的“投资”二字便有了“放进去货币或者说资本”的意思。既然是放进去货币或者说资本,自然是人放进去货币或者说资本。那么,人为什么要放进去货币或者说资本呢?自然是为了满足自己某方面的需求或者说为了创造价值。也就是说为了生产的需要。那么,人们将货币或者资本放进什么里面才能创造价值呢?自然是放在生产活动中才能创造价值。所以,我们说“投资”就是指“人们为了生产的需要或者说获取价值的需要而投放货币或者说资本到生产活动中”。通过对投资的含义的分析,我们便不难看出,投资其实就是人们启动生产的一种行为,是生产过程的一个开始。当了解到这一情况时,我们便不难看出,虽然投资行为无法构成一次完整的生产活动,但由于其是人们启动生产时的必要行为,所以我们说投资行为也属于一种生产活动,只是它并不是一次完整生产活动而已。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来做一简要分析。
从人的投资行为来看,任何一个人在做任何一项投资时都要考虑到其可能创造出的价值要高于自己所投入的价值,否则他不会进行这项投资活动。从这一点来看,投资活动当然是一种生产活动。因为,首先,它是人类为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从事的活动。其次,它还要求必须能创造出新的价值。这完全符合我在《生产力论》中对生产的定义——为了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创造性活动,所以我们说投资也是一种生产。显然,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因为随着人类进入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时代,几乎人类从事的任何一项生产活动都需要借助外部生产条件,而这些外在生产条件的获得往往都表现为投入一定量的货币,这就使得除了向他人直接出卖劳动力以外的几乎所有生产活动都是一种投资活动。这是因为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在人类进入商品经济时代后,人类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几乎已经无法离开货币。这就使得,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只要想进行生产,那就必须先进行投资,就连农民种地也是需要先投资去购买种子和化肥的。当分析到这里时,人们不免要问,既然投资也是一种生产行为,那么我们通常说的资本的回报——利润和利息——又分别是从哪里来的呢?下面,我来做一简要说明。
(2)、利润的来源
利润来源于生产者的劳动创造,也可以说利润是劳动给人们带来的社会价值的增殖。当然,如果存在雇佣劳动,那么这一社会价值增殖的来源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来自于资本所有者的直接劳动,另一部分则是来自于资本所有者的间接劳动或者说来自于雇佣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所创造的社会价值的部分让渡,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是来自于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谈到这里时,可能就要有人疑惑了!人们在劳动力的交换中不是实行等价交换吗?从哪里来的社会价值让渡或者说剩余劳动呢?其实,这也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这是由被雇佣劳动者劳动力社会价值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们就来做一分析。
我们都知道,对于一般的制造出有形产品的劳动力而言,其有形产品在交换活动中实现的社会价值或者说有形商品的价值就是这一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在这一交换过程中,有形产品的制造者实现了其劳动力高于对自身价值的社会价值,该产品的购买者也以低于自己直接制造时所需耗费社会价值的社会价值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有形产品,或者说也从中实现了自己的劳动力高于对自身价值的社会价值。显然,在这一过程中,先是大家通过各自的独立劳动生产出了对方需要的产品,然后在互利的原则下达成交换比例或者说彼此产品社会价值的共识,最后皆大欢喜的完成此次交换。虽然大家都必须制造出对方所需要的产品,但并不存在某一方对另一方的直接支配。而对于那些不制造有形产品的劳动力而言,其向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便只能是无形的产品——服务,或者我们也可以直接说劳动。而对于那些向社会提供无形产品服务或者说劳动的劳动力而言,则又会出现劳动者自己提供生产所需的外在条件与不提供两种情况。下面,我们就来分别对这两种情况下的劳动力社会价值情况做一分析。
显然,对于那些自己提供生产所需的外在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力而言,其无形产品——服务或者说劳动——在交换活动中实现的社会价值或者说无形商品的价值就是这一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毫无疑问,在这一交换过程中,无形产品的制造者也实现了其劳动力高于对自身价值的社会价值,该产品的购买者同样也以低于自己直接制造时所需耗费社会价值的社会价值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无形产品,或者说同样也从中实现了自己的劳动力高于对自身价值的社会价值。显然,在这一过程中,仍然是大家通过各自的独立劳动来生产出对方所需要的产品,然后在互利的原则下达成交换比例或者说彼此产品社会价值的共识,最后皆大欢喜的完成此次交换。这时同样大家也都需要制造出对方所需要的产品,也不存在某一方对另一方的直接支配。而对于那些自己不提供生产所需的外在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力而言,由于劳动力的提供者不提供任何生产的外在条件,只有自己的劳动力,他的劳动力只有在与其雇佣者的生产条件相结合时才能为社会创造出价值,从而使得其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无形产品——服务或者说劳动——只有对于那些具有生产条件且需要增加和延伸自身劳动力的雇佣者才具有社会价值。这就使得,只有在与雇佣者进行交换的过程中,其无形产品——服务或者说劳动——所实现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其无形商品的价值才是这一劳动力的社会价值。
显然,如果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被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在雇佣者提供的生产条件下制造出的有形或无形产品一定具有着超过其在雇佣者那里获得的社会价值的社会价值。否则,雇佣者如果无法从中获利,其便不会愿意去雇佣被雇佣者,从而这一交换便无法达成。而被雇佣者则在实现了自己劳动力高于对自身价值的社会价值的情况下,也让渡出了一部分自己在雇佣者提供的生产条件下为全社会创造出的社会价值,以求得自己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否则,其将无法获得相应的外在生产条件。因为,雇佣者只有在其能从被雇佣者那里得到一定的社会价值时,才会愿意雇佣被雇佣者,从而为其提供其所需要的相应生产条件。否则,雇佣者将不会愿意雇佣被雇佣者,从而被雇佣者将无法求得其所需要的相应生产条件。如果不具备相应的外在生产条件,其将无法为社会创造出相应的社会价值,从而也将无法实现其劳动力在其与雇佣者之间的相应社会价值。这样一来,我们便了解了被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为什么必然要低于其劳动或者说劳动力在相应生产条件下为全社会所带来的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也就初步了解了在存在雇佣劳动的情况下利润的另一个来源。当然,如果在生产中还有不正当的垄断利润存在的话,则是来源于对被雇佣者或其他产品生产者所创造的社会价值的占有。这个问题,我在这里就不再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