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次看到有朋友对郎咸平先生所谓的诚信建立需要严刑峻法的观点表示出反对和嘲讽。作为郎先生为数不多的我赞成的观点,我想再此表述一下我个人的理解。
首先要确认“诚实信用”是商业交往的基础。生意不可能只在关系好的人之间做(中国例外)。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体系中的“帝王规则”,指导民事法律规范的建立,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也是重要的裁判依据(经济法曾长期是民法体系中的一部分,虽然现在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在此处我仍把他们放在一起,请各位不要在这个问题上纠缠)。
在许多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比如诈骗,比如技术交易中的保密期的规定,比如同业竞止。都有明确的否定性评价。
但是作为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有千变万化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来说,许多行为在民法法典中没有认定,许多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未被归罪,或者并没有给予否定性评价。比如在郎先生案例中所讲的经理人鸠占鹊巢的情况,这些情况虽然通过一些技巧性的安排看起来很合法,但确实是严重的违反了诚信原则。
这些行为在普通法系中由陪审团根据社会普遍的道德标准对明确是事实进行评价,通常都会受到惩罚。
但我们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因为法律中对这些现象没有明确的认定,所以只能对各个程序性的行为进行评价,只要所有的程序或者说手续是正当的,结果也就无可指摘。这是大陆法系的一个弊端,严格依照法典评判案件,却对现实社会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无法做出评断。
因为违背诚信无法在法律层面被认定为违法,所以违反诚信也就没有成本。
违背诚信的行为被认为是有本事,脑子灵活,成为众人学习的榜样。
我们就是在一个没有诚信的社会中。
曾经的违背诚信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到一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花钱就能消除诚信污点。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名牌到处都有,可是有哪一个名副其实的。
这一切都与专家们言必称的欧美截然不同。根据在国外朋友的描述,企业主的经营失败并不会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德国例外),但是经营中的违背诚信行为确实可以让一个人名誉扫地。
我不相信美国人就是在心里都认为诚信是必须遵守的道德,要不然每也不会有那么巨量的纠纷,只不过美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的惩处——包括法律制裁和舆论压力——是如此的严厉,以至于被大多数人遵守。诚信被他们所遵守,其中一个重要的后盾支持就是严厉的惩罚,和高昂的违背诚信的成本。
对违背诚信的严厉惩罚,才能确立诚信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才能成为我国商业交往的基础,这才是商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强迫行为无法让一种行为成为人们心中所遵循的道德,但是,这种行为——诚信——却可以成为被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经历过一段长的时间,在全社会都普遍遵守的时候,它就成为我们道德规范中的一部分了,即使有个别人不遵守,也会摄于全社会的环境而遵守。
严刑峻法是选择,但绝不是唯一的手段,也需要其他手段配合,比如道德教育和正面激励。但是严刑峻法必须实行。
另
本人文笔拙涩,请勿见笑。其中错误之处还请各位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