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近乎无人问津的旧贴。连我都忘了。首先感谢“2011”、冷眼老客二位网友的跟贴。
1、
并不是重要的修正——对所有者的分配,从来也首先是生产资料的分配,当然在拙稿或拙贴中,由于主题需要,难以特关注这方面内容。对社会主义个人说来,其个人产品的份额的分配,生产资料的部分也不能不是一个重要部分。
——在直接生产过程产生的这种直接选举、随时撤换的高度灵活的组织形式中,奴役他人劳动的资本关系和凌驾个人利益之上的特权关系,是绝不存在的。——虽然这种最初的形式而不是在其发展了的,即确切的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形式中,
还遗留着某些要加以限制的旧法权关系,但那已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
随着人的社会形式的充分实现,财富的充分涌流,那随着按生产的需要分配的这一高级的按劳分配关系的稳步增长,这一分配关系的不利因素,旧法权关系,将逐渐消失、或失去意义。
2、
这里给出的数字确实是有些随意的。因为我既不处在理论环境中,不具有那些可能的准确的数字,也确对此没有深思孰虑,而在于引出社会主义个人所有者分配关系的探讨,其错是必须逐一修正的。
如果说,数字所涉及的是刚从资本主义或其积极否定的公有制形式中产生出来的。那么假定,原有工人工资收入为2000元( 现在工厂工人的工资收入大致如此)。而现在处于刚转变为自由人联合体关系,那未约定俗成,其全部个人产品既包括生产也包括生活资料为其5倍,即为10000元。这还未包括岗位工资,即那假定的级差200元、不包括实际生产中的超出基本收入的多劳动部分,也还未包括他个人所投入的生产资料的收入份额,等。但这些个人收入数字,是未经社会的各项扣除的。
其个人收入数字取向,大意是按4+1+1=6这一基本架构。
抛砖引玉,或许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