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神秘性的规定。这种规定是说不清楚的,即使是现代的科学也不能解释,这样的现象被宗教化,一种是迷信,迷信是对神秘性规定的错误的解释,宗教是对神秘性的规定的可能的解释。因为都无法实证。 二。自然的规定。自然的规定是植物,动物的,物质的属性,结构,关系,形式,等等。自然的规定很难改变。因为自然的力量是无限的。自然对植物的规定,对动物的规定,对生命长短的规定,都是自然的现象的一部分。
三。社会规定。社会规定取决于习俗,文化,道德,法律,教育,政治,经济的各种各样形式。这样的规定或者是和自然的规定性一致,或者是和自然的规定性相反。在庄子看来,人为是一切是违背自然规定的。
四,生命的自我规定。生命自我的规定是在接受了自然,社会,神秘的规定之后的规定。这种规定是生命确定自我存在的方式,关系的,这种规定也是生命的自我的确认。没有这样的规定,生命就是空虚的,因为生命没有自我的规定,就没有自我的自觉的体验,生命就是苍白的。
五。客观规定和主观规定。上述的规定都可以分为客观规定和主观规定。客观规定是对象的稳定性,也是差别性,个性。因为客观规定把对象作为具有个性特点的对象加以区分,这样客观规定区分了多种存在的差异,使各种存在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社会规定作为客观规定,往往是同化了这种差异性。变成千篇一律。主观的规定是自我对自身的保持,这种保持一方面是生命的意志,欲望,精神,灵魂。这样生命在自我的规定中凸显自我作为存在的真实的自我体验。没有这样的规定,自我是不知道自我的存在的。---只能被别人指认。
六。在规定性中认识一切。因为对象具有自身的规定性,这样就可以认识对象。比如“水”就是具有自身的规定性的存在,这种东西的形式,性质,关系,结构是什么,这就把“水”从物质的存在总体中凸显出来。其余准此。没有规定,就不能认识,所以,认识是对规定性的认识,实践是对规定性的实践。规定正和理性是对应的,和概念是对应的。概念是对规定性的“置换”,也就是说准确的概念==物质本身。代数就是这样,用数字置换了物质世界。
七。规定自身的变化,规定的对象的变化的依存性。规定自身的变化,就像生命的生长衰老一样,生命自身的规定性也是随着这种现象变化的,同样是这种规定性促使生命的本质的变化。因为生命的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这样生命自身也是随着这种“先规定”的形式而变化的,其次是生命内在的变化引起形式的变化,白发和气血减少。这样,生命的规定限制了生命,生命的变化服从了生命的规定。规定自身的变化,对象的变化是一致性的。
八。用规定性看一切。一切都是处在各自的规定性中的,只要是存在,就必然是在具体的规定性中存在。没有超出任何规定性的存在。无论是自然,社会,生命现象都是服从规定性的。这是一方面,其次是对这种规定性的一般性的超越,变化也是现实。比如同样年龄的人,有的人健康,有的人不健康。这其中的差异是变化造成的。
九。到底是规定造成了对象的变化,还是对象的变化引起规定的变化?应当说,规定是造成对象变化的本质原因。比如生老病死是生命的规定性,这样看谁的生命也难以超越这种规定性,这样看规定性是刚性的。任何生命都服从这种规定性。其次看对象的变化引起这种规定性的差异。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人都是这样,还有各种各样的自身的差异。这种差异并不能取消规定性。
十。规定和被规定的对象。规定是永恒的,被规定的对象就是暂时性的。没有永恒的被规定的对象,但是规定是永恒的。只是在没有被规定的对象时,不能显示这种规定性。这样似乎规定性是不存在的,实际是规定性是永恒的。比如时间,空间。在没有生命的宇宙初期,时间和空间就是存在的,时空是无限的。
十一。存在是在具体规定中的存在,规定规定了存在是怎么样的,所以说,规定是逻辑性在先。一般人对规定在存在之先是误解的。因为长期以来,人们对存在没有规定性存在的认知,而是混沌的,一片模糊的。在哲学和科学的视野下,存在是“先规定”的。而且在宇宙的形成中,应当也是“先规定”的,因为如果是先存在,后规定的,这样世界不是太拥挤了,就是太稀疏了,不是太沉重了,就是太轻浮了。
十二。时空是无限的。但是物质得到的具体的时空是有限的,有限的时空就规定了物质的形式,性质,关系,结构的有限性。一直以来,我们以为物质是万能的,唯物论也把从认识论中看到的物质存在是第一性看成是绝对的宇宙原创时期的真实。实际是按照原创性,一切原创在之前是“无”,(仅有时空,逻各斯),这样是不是要“先规定”物质的种类,性质,形式,关系,结构才能出现物质呢?
十三。先规定的人文意义是,生命的积极主动。生命要在自然,社会规定基础上继续自我规定,而且要“先规定”,这就是对宿命论的规避,也是对被定性的规避,生命的自觉性就增强了。自我的先规定,自我规定,这就是把生命的的价值凸现出来,也把生命的自觉性凸现出来。但是这种自我规定,既是对自然规定的接受,也是对自我本质的发挥。
十四。认识规定性的价值。一切存在是在规定性中的存在,这样人们的理性就建立起来了。这种规定性不仅是自我存在的保证,也是他者存在的保证,也是彼此自由联系的保证。没有这样的规定性,自我不是自我,他者不是他者,存在一片模糊,是非无法区分,善恶无法判断。从规定性看到世界的秩序,原理,规则,这样理智和规定就是对应关系。理智==规定。规定===理智。
十五。规定的变化。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定纳入了“变化”,变化也是被规定的。这样规定自身,被规定的内容都是变化的。一方面规定自身的变化,就像形式,性质,关系,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引起物质的变化,一方面物质自身的变化引起规定的变化。就像生命在幼年和老年的各种变化,一方面看到是形式(相貌)的变化,一方面是机体的变化,力量的变化,智慧的变化。直到死亡。死亡是变化在生命上的终止,但是微生物的变化继续进行。变化是规定的,这样看规定具有永恒性。
十六。存在的误解。存在被理解为死板的,固定的形式。这样看存在就是死的。在这种观念下规定也是死的。存在被理解为死的,就拒绝了变化。物质存在是死的,物质对精神进行固化,在唯物论中,精神是死的,因为物质的固化,观念会形成顽固的模式,这样看,唯物论对精神的潜在的影响是,精神也是死的。存在就是死,精神是跟在这个死的东西之后的被动反映,就像佛家所说的,“大圆镜智”,但是人对物质的反映是活的,变化的。所以,存在自身是变化,观照存在的眼睛也是活的,变化的。这就形成了活跃的世界,物质的形形色色,视点的丰富多彩。
十七。整个唯物论影响下的思维固化。规定是死的,因为规定了,存在是死的,因为存在了,精神也是死的,因为是对死的东西的被动的反映。这就是没有灵魂的。否认灵魂的普遍性,生命就是死的。活的活动性,活的存在,活的精神能动地反映。这样在活的观念之下的世界规定,规定中的存在,反映规定和存在的精神抖擞活的。
十八。把物质看成是万能的,不知道物质是怎么来的,物质不是自己跑出来的,而是被高于物质的东西创造出来的。这里很多人想到上帝。但是绕开上帝,也可以看到,物质存在是具有层次性的,有高级的物质,低级的物质。还有高于一切物质的超自然的东西,这是说不清楚的。物质只是孩子,物质还需要父母生出来,这个生出物质的东西,老子看来是“道”----万物之母。
十九。在拒绝了上帝,道作为万物的规定性之后,还要承认真理的规定性。真理是永恒的,无限的,真理规定了一切,真理也规定了自身。没有这样的认识,就不能理解“先规定”,而且会认为这是胡说。一切受制于真理的规定性,而且这种规定性先于物质存在。我们用“先规定”突出规定的地位,人们以为一切是自由自在的,没有规定性,随心所欲的。但是历史给人的就是规定性,现实也充满各种各样的规定性,未来也只有在规定性中具有确定性的希望。佛家否定了一切,空,规定性也没有,物质存在也没有,那么佛家自身有没有呢?
二十。现代社会的规定性。现代社会是在自然,环境,人文,地域,民族传统,地球资源规定下的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受制于资源的规定性,环境的规定性,自然的规定性,文化的规定性,价值观念的规定性,意识形态的规定性。人类是在各种各样的规定性中发展的。这样看越是现代化,越需要严格的规定性。现代文明就是严格的规定性,甚至这种规定的严格程度对人的生命冲击,人受不了这样多的规定性。这样生命就需要“解放”,自由。现代科学技术就是严密的规定性。但是这种规定性和自然的规定性的冲突是显然的。科学技术的人文精神和自然规定的背道而驰,这就需要“回归”自然的规定,减少人为的规定性,还给人类以自然的自由。
在规定中变化,在变化中规定。活的规定,活的存在,活的精神。这是对“先规定,后存在”的集中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