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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3
江河幕墙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拥有独立的产、供、销体系,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主要表现在:
1、业务独立
江河幕墙主要从事建筑幕墙系统的产品研发、工程设计、生产制造及安装施工,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系统,具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实施权,并完全独立于股东和其他关联方。
江河幕墙的采购、设计、制造、施工、业务承揽等重要职能完全由江河幕墙承担,不存在股东损害江河幕墙利益的事项,也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江河幕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从事任何与江河幕墙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2、资产完整
江河幕墙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配套系统和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完整的原料采购、设计、制造、施工、业务承揽等配套设施及固定资产。江河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均由江河幕墙合法承继,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
江河幕墙没有以自身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提供过担保,公司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人员独立
江河幕墙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发起人股东。江河幕墙独立招聘员工,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体系。江河幕墙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 、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江河幕墙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江河幕墙工作并领取报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不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江河幕墙的财务人员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现有业务相关的生产、销售、管理和技术等核心人员均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4、机构独立
江河幕墙根据《公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制订了 《公司章程》 , 并设置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经理为执行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各职能机构在人员、办公场所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均完全独立,不存在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江河幕墙的机构设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5、财务独立
江河幕墙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制定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
公司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自主决定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不存在公司股东干预公司财务决策、资金使用的情况;不存在以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单位及其下属公司或任何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将以江河幕墙名义的借款、授信额度转借给公司股东单位、下属公司或个人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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