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作为有机涂层板生产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具备较强的核心竞争力,扬子新材自成立起就做到了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与各发起人及其他关联方相互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资产独立情况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与发起人资产产权已明确界定和划清,发起人股东投入资产足额到位。扬子江有限扬子新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扬子新材后,扬子新材依法办理了相关资产的变更登记,注册商标及专利权属亦为扬子新材独立拥有。 发行人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依赖情况。自股份扬子新材整体变更设立以来,未发生以自身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提供担保情形,不存在资金或其他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扬子新材利益的情况。
2、人员独立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扬子新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扬子新材章程》规定合法产生,不存在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扬子新材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扬子新材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股东关联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职务的情况。扬子新材员工独立,薪酬、社会保险等独立管理,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体系。
3、财务独立情况
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并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结合扬子新材实际情况制定了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扬子新材自设立以来,在银行独立开立帐户,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独立对外签订合同,不存在与股东共用银行账号或混合纳税现象。 发行人财务独立,自扬子新材整体变更设立以来,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没有将以扬子新材名义借入款项转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4、业务独立情况
扬子新材由扬子江有限扬子新材整体变更设立, 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独立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核算和决策,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扬子新材不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投资扬子新材外,并无其他与扬子新材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经营性投资和参与经营的事项,其他股东也未从事与扬子新材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扬子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扬子新材5%以上股份的股东向扬子新材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承诺不从事与扬子新材形成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
5、机构独立情况
扬子新材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建立了符合扬子新材实际情况的独立、完整的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依照《扬子新材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扬子新材自设立以来,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独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办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