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先生在一个帖子中问道:
瓦尔拉斯说价格等于“交换的量的反比”,为什么不能简称为“交换比”?
笔者回答如下:
瓦尔拉斯的《纯粹经济学要义》的第二篇题目是:“论两种商品互相交换”。 这其实限定了交换的标的是两种商品而不是其他。
也就是说,“交换的量的反比”特指“商品交换的量的反比”。  
非要把“商品交换的量的反比”简称的话——只能为“商品量交换比”。这不失原意。
对于交换而言,交换比是最一般的概念,内涵很小,外延很大。
例如外延有:货币与货币的交换比——汇率,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比——价格(正常意义) ,还有商品与商品的交换比——商品量交换比。别的交换比也有,不提。
瓦尔拉斯价格定义在第二篇仅仅指的是“商品与商品的交换比”,后来瓦尔拉斯说两种商品交换,其中一种可以是货币,这样说来,瓦尔拉斯价格又包括了“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比”。
这样,瓦尔拉斯价格意义是:商品与商品的交换比及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比。
非要把以上瓦尔拉斯价格的意义简称的话应为:商品(不包括货币)与商品(包括货币)交换比。
把瓦尔拉斯价格简称为“交换比”,与原意根本不相符,所以不能这样简写。
wzwswswz先生,您明白了吗?
应该说明的是:瓦尔拉斯价格的原定义为“交换价值之间的比率,或者是相对交换价值”。这个定义意义不清晰,必须明白交换价值的意义(指的是一个单位的交换价值)。瓦尔拉斯价格原定义可以简写为“交换价值比”,这里“价值”不能漏掉。
总而言之,瓦尔拉斯价格不能简写为“交换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