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价值思想,实际上是一个因耗费代价而追求补偿实现的思想。在他看来,如果耗费了代价但没有得到相应补偿,那么耗费的代价就是没有价值的,只有得到补偿的代价耗费才算是有价值的。因此他便将价值界定由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一定社会的正常的条件下,在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劳动所需要的时间”。 [1]在他看来,只有符合这一社会劳动时间的劳动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其代价耗费才能得到完全实现,才具有价值。后来他发现这样的界定还不完善,因为这样仍然不能使相应产品的代价耗费在交换中得到完全实现。于是他便进一步界定:“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从这方面来看,所有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2]“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3]
可见,马克思为了使产品在“当时”能够“卖出去”,使代价耗费当时就能实现完全补偿,便再在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思想中引入“另一种意义”,即引入“需求”因素。显然,受到“需求”的产品其代价耗费是必定会获得完全补偿的。问题是,这个需求因素是完全不确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根本不能以一个“数量上确定了的需求”[4]来确定这个“有需求的”必要时间。对于需求马克思自己曾这样说:“需求具有很大伸缩性和变动性,它的固定性是一种假象。如果生活资料便宜了或者货币工资提高了,工人就会购买更多的生活资料,对这些商品就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需要’”。 [5]这样,要为产品的代价耗费寻求一种“即期”(即前面马克思所说“当时社会的需要”中“当时”的意思)完全实现其补偿的方法与规律,是很难的。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产品的代价耗费被“浪费掉了”,那么,其补偿,因而相应的价值就没有了。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5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209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717页。
[4]何炼成:《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42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210页。